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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参与非税收入收缴情况检查的函
发文文号: 厦财函监[2016]5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6-11-3
实施时间: 2016-11-3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96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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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非税收入收缴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财监[2016]36号)的要求,我局将对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八家单位开展非税收入收缴情况专项检查,拟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参与,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检查对象: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厦门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厦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厦门市妇幼保健院、厦门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厦门市军供站。
  二、检查项目:市级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三、检查重点:
  (一)非税收入是否收缴到位。包括:是否存在未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问题;是否存在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问题;是否存在未按规定级次、科目以及国库集中收缴改革方式缴入国库问题;是否存在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非税收入问题;是否存在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坐收坐支问题;是否存在违规退付非税收入问题;缴纳义务人是否存在欠缴、少缴、漏缴非税收入等问题。
  (二)非税收入的管理是否规范。包括:是否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和统计报告制度;是否存在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改变非税收入执收单位问题;是否违规设立非税收入收缴过渡账户;执收单位是否向缴纳义务人开具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单位是否存在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非税收入票据,串用非税收入票据,将非税收入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的情况。
  四、聘用方式:
  愿意参与本项目检查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16年11月7日十二点之前以正式的书面文件(详见附件)复函我局监督检查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响应并提交书面复函的,视为放弃参与本项目检查的资格。
  应邀会计师事务所于2016年11月7日下午三时到市财政局1407会议室,采用自行报价,邀约磋商的形式,按资质、经验、报价等因素综合考量,选取协作方开展检查。
  五、聘用人数
  拟聘用四家会计师事务所12人分四个小组进行检查,(其中,注册会计师8人、助理人员4人)。
  六、费用标准
  注册会计师每人每工作日400元,助理人员每人每工作日300元,视具体检查时间据实计算 。
  检查时间:从11月8日-11月30日结束(含整理档案资料、提交检查报告等),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或缩短检查时间。
  七、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按上述检查重点参与实地检查,发现问题,做好检查工作底稿等工作。
  (二)草拟财政检查报告
  (三)整理、移交相关的检查档案资料
  八、会计师事务所注意事项
  (一)应遵守回避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若是被检查单位的财务顾问或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能参与检查工作;派出的人员不能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也不是被检查单位高管人员的直系亲属。
  (二)加强派出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会计师事务所应派出实践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的人员,并不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参与检查人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工作程序,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要廉洁奉公,遵守纪律,自觉接受被查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要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依法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对于违反检查纪律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详细了解本检查项目的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以来电、来函、来访的方式了解本检查项目的情况,做好参与检查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联系电话:5398202
  地址:湖滨北路98号财经大厦1404
  附件:关于参与财政监督检查的复函
  厦门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3日

相关附件:
关于参与财政监督检查的复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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