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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税[2016]3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9-16
实施时间: 2016-9-16
法规类型: 教育费附加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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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补充通知如下:
  地方教育附加缴纳方式参照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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