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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调整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提取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金[2016]39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9-26
实施时间: 2016-9-26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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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根据财政部、保监会有关精神和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开展情况,现将调整我省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第三季度起,从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由交强险保费收入的2%调整为1%。提取基数为各省级分公司监管报表口径下的交强险保费收入数据。
  二、救助基金缴纳等事项按照《关于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提取和缴纳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金[2010]59号)执行。
  三、今后救助基金提取比例,根据中央及我省有关规定,按照收支平衡原则实行动态调整。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201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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