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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汇发[2016]29号
发文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6-10-28
实施时间: 2016-10-28
法规类型: 外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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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加大外汇管理法规清理力度,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文件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1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9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9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10月28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pdf    
附件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9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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