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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免填单服务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10-22
实施时间: 2016-11-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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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解决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中存在“填单烦、填表难、窗口等候时间较长”问题,海南省地税局决定从2016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部分涉税事项办税“免填单”服务,纳税人无需填写申请表格,直接由窗口受理工作人员根据纳税人提供涉税申请证明资料或者口述,打印出文书,由纳税人确认后,按规定程序办结该涉税事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办税免单、免填单推行的业务范围
  (一)“免单”业务范围(一大类1项)
  办税免单是指对于部分涉税事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在受理涉税事项时,纳税人不需要填写申请表格,直接由税务机关受理人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申请证明资料或其口述,依托征管信息系统,采集纳税人相关涉税申请信息,无需纳税人签章确认,并按规定程序办结该涉税事项。
  1.证明管理类
  申请个人所得税税完税证明出具。纳税人所在单位已向主管地税机关按月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纳税人可不需要填写《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可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办理。
  (二)“免填单”业务范围(三大类14项)
  办税免填单是对于部分涉税事项,指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在受理涉税事项时,不再需要纳税人填写申请表单,根据办理人员提供的资料、证件或口述信息,依托征管信息系统或相关辅助软件,录入纳税人相关涉税申请信息,打印税务文书,经纳税人核对、签章确认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涉税事项。
  1.税务登记类
  (1)“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纳税人补充信息采集。纳税人不需要填写《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可凭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
  (2)扣缴税款登记。纳税人不需要填写《扣缴义务人登记表》,可凭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提供)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提供)办理。
  (3)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不需要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可凭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提供);税务登记证件(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提供)办理。
  (4)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不需要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可凭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或国税收缴证件证明;单位纳税人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非居民企业应提交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所得税归地税管理的企业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办理。
  (5)停复业登记。纳税人不需要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应提交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办理。
  (6)税务证件遗失补办。纳税人不需要填写《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可凭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办理。
  (7)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纳税人不需要填写《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可凭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8)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纳税人不需要填写《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可凭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应提交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2.申报纳税类
  (9)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纳税人不需要填写《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可凭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办理。
  (10)退(抵)税办理。申请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误收多缴退抵税的纳税人不需要填写《退(抵)税申请表》,可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退(抵)税工作的通知》(琼地税函[2016]261号)要求提交相应资料办理。
  (11)退(抵)税办理。申请入库减免退抵税的纳税人不需要填写《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可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退(抵)税工作的通知》(琼地税函[2016]261号)要求提交相应资料办理。
  (12)授权(委托)划缴协议。纳税人不需要填写《委托扣款协议书》,办税服务厅人员向纳税人提供《委托扣款协议书》,纳税人提交开户银行在《委托扣款协议书》上填写银行账户信息,并与纳税人签订协议,加盖银行印章;税务机关将银行签署的《委托扣款协议书》录入纳税人银行账户信息,并通过电子缴税系统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与纳税人签订协议,加盖税务机关印章即可。
  3.优惠办理类
  (13)减免税优惠事项备案。纳税人不需要填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根据最新的《海南地税涉税事项办理一次性告知资料》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办理。
  (14)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纳税人不需要填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6号公告)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办理。
  二、“免填单”服务的工作流程
  实施“免单”“免填单”服务,各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需办理免单、免填单业务,由纳税人口头提出涉税申请;
  (二)税务人员接受、审核纳税人应提供的相关附列资料;
  (三)税务人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在“金三”系统相关业务模块办理业务并打印相关表单,交给纳税人签字确认;
  (四)纳税人核定无误后签字、盖章,并交还税务人员;
  (五)税务人员在“金三”系统进行后续业务操作,办结业务。
  三、本通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此前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按本通告规定执行。
  四、联系方式
  欢迎广大纳税人在办理“免填单”涉税业务过程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将其发送到电子邮箱:2717923487@,以便于我们不断改进和优化。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22日

相关附件: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免填单清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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