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国资管理 > 国企改制 > 分离社会职能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财政厅《四川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办发[2016]86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0-31
实施时间: 2016-10-31
法规类型: 分离社会职能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669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资委、财政厅《四川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31日
  四川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
  分离移交工作方案
  省国资委 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精神,推动全省范围内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稳步推进。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严格按照国办发[2016]45号文件规定,稳步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二)规范标准,有序实施。原则上先完成移交,再维修改造,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促进城市基础设施优化整合。分离移交工作执行市(州)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标准和政策,保证分离移交后设备设施符合基本标准、正常运行。
  (三)职责明晰,有效衔接。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为企业,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共同协商分离移交事项并组织实施,确保分离移交工作有效衔接。
  (四)精心组织,规范操作。移交资产无偿划转国有企业,其中移交股份制企业的,资产划转国有股东后再注入企业。对接收的设施、设备办理划转入账手续,依法依规交接国有资产。
  二、工作目标
  2016年,启动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进行摸底调查,掌握全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基本情况;各地落实相应的接收单位,建立起接收方与移交方对接协商通道和机制;部分条件成熟的国有企业签订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协议。
  2017年,大部分国有企业签订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协议,全面推开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机构维修改造。
  2018年,基本完成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对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三、费用保障
  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和政府共同分担。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的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
  中央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按照国办发[2016〕45号文件规定执行。
  1998年1月1日以后中央下放我省的政策性破产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省财政统筹中央、省资金按分离移交费用全额承担。
  省属国有企业、1998年1月1日以后中央下放我省的其他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省财政统筹中央、省资金按分离移交费50%左右的比例进行补助,特别困难的企业补助比例可适当提高。
  市(州)及以下国有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研究明确解决办法。省财政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职责分工
  (一)各市(州)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分解目标任务,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对分离移交工作实行全过程管理。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指导有关企业做好分离移交工作。
  1.确定维修改造标准。根据国家和各地相关政策标准分别确定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的移交标准。
  2.确定接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的接收单位,移交项目优先移交给有实力、信誉好的国有企业。其中,国有企业家属区的物业管理可由国有物业管理公司接收,也可由当地政府指定有关单位接收,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国有物业管理公司跨地区接收移交企业的物业管理职能。已经进行过房改的职工家属区,也可在当地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大会市场化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实行业主自我管理。
  3.项目备案。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区域内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备案登记。
  (二)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要加强组织协调,积极推进所属企业做好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1.移交企业应主动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沟通,汇报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与接收单位共同协商一致后组织实施。每年1月和7月,移交企业应向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督导组报送分离移交工作计划、进展情况和工作总结。
  2.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现状,共同协商维修改造标准及项目预算、项目施工方案等事项,分别成立专项工作组,明确项目责任,做好对接和沟通工作,签订分离移交协议,确保工作有效衔接。双方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管理规范,加强招投标和施工管理。项目改造完工后,由移交企业与接收单位共同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移交。竣工验收、项目审计工作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
  五、组织领导
  由省国资委、财政厅牵头,有关单位参与,设立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督导组,负责定期督导、检查各地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情况。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宁国资发[2016] 2016/4/1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优化区属国有企业布 内政办发[2018] 2018/2/28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 厦国资统[2015] 2015/6/23
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国办发[2016]63 2016/8/2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 京国资发[2012] 2012/4/24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国 榕政办[2017]12 2017/5/2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 湘财企[2019]2号 2019/1/21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 豫国资文[2017] 2017/6/9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 穗府办函[2017] 2017/6/27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 晋政发[2016]21 2016/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