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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变更公司名称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6-11-4
实施时间: 2016-11-4
法规类型: 股市 上市公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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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规范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事项的信息披露,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本备忘录所指的变更公司名称,是指上市公司根据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自主变更公司全称或证券简称。上市公司因股票交易被实施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等变更证券简称的,不适用本备忘录。
  二、上市公司应根据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审慎对公司名称进行变更,不得随意变更。变更后的公司名称应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匹配,不得利用变更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
  三、上市公司因主营业务变更拟变更公司名称的,原则上应在主营业务变更完成后进行公司名称变更。上市公司因主营业务变更拟变更公司名称的,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新业务最近12个月已实现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30%以上;
  2、新业务最近12个月已实现的营业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利润的比例达到30%以上。
  四、上市公司拟变更证券简称的,变更后的证券简称应来源于公司全称,中文证券简称长度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汉字(8个字节),英文证券简称长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英文字符。变更后的证券简称不得与其他上市公司的证券简称相同或相似,不得出现仅以行业通用名称作为证券简称等情形,不得含有可能误导投资者的内容和文字,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后的证券简称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本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予以纠正,在上市公司未按要求纠正前,本所可以不予办理公司证券简称变更。
  五、上市公司拟变更公司全称或证券简称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决议、拟变更公司名称的公告等文件。
  上市公司拟变更公司全称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拟变更公司名称的公告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变更前后的公司全称、证券简称;
  (二)拟变更名称的原因;
  (三)结合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及经营情况、未来发展战略等说明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与公司主营业务是否相匹配;
  (四)独立董事对公司名称变更的合理性、变更后的公司名称是否与主营业务相匹配的独立意见;
  (五)本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七、上市公司对公司中文全称进行变更的,应当在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变更公司名称的公告,中文全称应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载名称为准。
  八、上市公司申请变更证券简称,应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全称报备、变更证券简称申请表;
  (二)变更公司名称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上市公司披露变更公司名称公告,还应遵守《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3号: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告格式》。
  十、上市公司因拟变更公司名称受到重大媒体质疑的,应及时就更名事项作出补充说明并披露。本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在本所互动易平台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就更名事项与投资者互动交流,上市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后次一交易日披露投资者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十一、上市公司披露变更公司名称相关公告后股票交易出现异常的,本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对公司股票交易情况进行自查。同时,本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可视情况对公司股票交易进行核查。
  十二、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不符合本备忘录规定,变更后名称与公司主营业务不相关,存在利用变更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情形的,本所可视情况对上市公司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
  十三、新上市公司确定证券简称时,应参照本备忘录执行。
  十四、本备忘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附件: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变更公司名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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