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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银行港股通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指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中国结算发字[2016]156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时间: 2016-11-3
实施时间: 2016-11-3
法规类型: 股票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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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港股通跨境资金结算银行:
  为确保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与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涉及的跨境资金结算业务平稳、有序开展,本公司根据《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相关业务规则,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银行港股通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算银行须经本公司批准获得港股通跨境资金结算业务资格(以下简称“港股通结算银行”)后,方能开展相关业务。对于现有港股通结算银行,须在向本公司申请扩展相关业务范围并获得批准后,方能开展深港通下的港股通跨境资金结算业务。
  二、现将《业务指引》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银行港股通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指引>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5]30号)同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银行港股通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指引
  二○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相关附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银行港股通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指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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