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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中央单位使用的《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票据换版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办综[2015]5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7-6
实施时间: 2015-7-6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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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财务司,中国铁路总公司财务部: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决定对中央单位使用的《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进行更新换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票样详见附件。
  二、新版《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主要修改内容为:将原票据中“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的内容修改为“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其他内容不变。
  三、新版《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正式启用,旧版《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同时废止。请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旧版《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的核销、销毁等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新版《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票样
  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7月6日
相关附件:
附件:新版《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票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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