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同意统一发放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的函
发文文号: 财综[2015]9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5-11-6
实施时间: 2016-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94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民政部:
  你部《关于商请移交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发放工作的函》(民函〔2015〕30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为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进一步理顺权责关系,按照权力清单制度的相关要求,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有关规定,同意由我部统一发放《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二、为保障《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发放管理工作正常开展,请你部及时将相关事宜通知有关社会团体,并做好现有票据库存的清理、造册、移交等工作。
  三、地方性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的发放管理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与民政部门商定。
  四、本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制发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复函》(财综字〔1993〕87号)同时废止。
  此复。
  财政部
  2015年11月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