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对驻吉林等省中央单位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综[2016]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6-3-4
实施时间: 2016-3-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06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有关中央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全面提高财政票据监管效能,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财综〔2009〕38号)的规定,决定对驻吉林、浙江、福建、海南等省中央单位的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检查单位:驻吉林、浙江、福建、海南等省的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辖并使用中央财政票据的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检查单位名单见附件1)。
  检查票据:上述中央单位截至2015年12月31日前使用的票据,包括非税收入类票据(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收据、国税局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专用收据、当场处罚收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捐赠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等财政票据。
  中央单位尚未检查核销的财政票据,一并按程序和要求予以核销;保存满5年及以上的财政票据存根或已经废止尚未使用的空白财政票据,中央单位可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监督销毁。
  二、检查内容
  (一)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执行情况。
  1.使用财政票据所执行的非税收入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
  2.是否存在自立非税收入项目情况;
  3.是否擅自扩大征收范围;
  4.是否提高征收标准。
  (二)财政票据管理情况。
  1.是否有专人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了票据登记制度,设置了票据管理台账;
  2.财政票据各栏目填写是否规范、准确、完整,票据填开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是否一致;
  3.是否存在财政票据相互串用或混用行为;
  4.是否存在擅自印制或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财政票据的行为;
  5.对使用完毕的财政票据,是否按票据号段顺序整理票据存根,并按规定妥善保管;
  6.是否存在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7.是否存在丢失毁损票据行为,如有丢失,是否及时申明作废,并向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
  (三)非税收入管理情况。
  中央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或中央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其他违反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检查方式
  此次检查采取中央单位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自查阶段。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上述中央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单位已开具且未检查核销的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写出书面自查报告,按要求填写《中央单位财政票据专项检查登记表》(附件2)、《中央单位非税收入票据检查表》(附件3)、《中央单位其他财政票据检查表》(附件4)、《中央单位财政票据专项检查自查自纠情况表》(附件5),待重点检查时一并提交财政部检查组(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各中央单位应按照要求填写完整票据检查表中的各项内容,包括财政票据名称、数量、号段、各号段金额合计等信息。其中,对于少票、丢票的情况要有说明材料。
  (二)重点检查阶段。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财政部组成检查组分赴上述中央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各中央单位。
  四、检查要求
  (一)中央单位主管部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到所属被检查中央单位,并督促各中央单位按本通知要求做好各项检查准备工作。
  (二)中央单位要高度重视财政票据检查工作,扎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并按本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前准备好自查报告、表格材料及已开具且未检查核销的财政票据存根,票据存根按照票据种类进行分类整理,按号段顺序码放整齐。有关垂直管理中央单位在检查组进驻前,应将检查范围内的财政票据集中到本省1-2个中心城市。
  (三)中央单位要积极配合财政部检查组做好重点检查工作,提供完整真实的材料,确保财政票据重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联系人及电话:
  胡帅伟(010)68554111
  侯晓诚(010)68589856(传真)
  王新颖(010)68553585
  附件:1.驻吉林等省中央单位名单
  2.中央单位财政票据专项检查登记表
  3.中央单位非税收入票据检查表
  4.中央单位其他财政票据检查表
  5.中央单位财政票据专项检查自查自纠情况表
  财政部
  2016年3月4日
相关附件:
附件1:驻吉林等省中央单位名单.docx    
附件2:中央单位财政票据专项检查登记表.docx    
附件3:中央单位非税收入票据检查表.docx    
附件4:中央单位其他财政票据检查表.docx    
附件5:中央单位财政票据专项检查自查自纠情况表.docx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取消纸质财政票据的通知 赣财税[2022]1号 2022/1/9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取财政票据工本费问题的复函 粤财综函[2005] 2005/7/7
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局关于开展省级单位财政票据重点抽查 云财非税[2011] 2011/5/5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前一阶段全省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实 赣财办[2010]47 2010/7/7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编报2012年上半年财政票据使用计划的 黑财费[2011]16 2011/10/14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财政票据的通知 京财综[2022]23 2022/11/8
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通知 税总办发[2017] 2017/9/30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票据使用管理 深财资[2011]45 2011/9/30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鄂财综发[2009] 2009/7/20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财政票据定点印刷政府采购的通知 浙财综[2014]39 2014/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