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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财政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财办综[2016]4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5-25
实施时间: 2016-5-2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09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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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你局《关于财政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函》(海征稽[2016]26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机打票、手工票)
  为方便你局所属海事机构财政票据使用管理,自2016年7月1日起,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机打票、手工票),海事机构使用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收取船员考试费、船舶登记费、船舶检验费等收费项目。
  二、同意减少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机打票)存根联和稽核联
  为降低财政票据印制和管理成本,提高海事系统工作效率,自2016年7月1日,减少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机打票)存根联和稽核联,保留收据联和记账联,具体票样见附件1。你局所属海事机构原使用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机打票)在新版票据启用之日起停止使用。
  三、同意增设当场处罚罚款收据(机打票)
  同意增设当场处罚罚款收据(机打票),具体票样见附件2。该票据自2016年7月1日起启用。
  请你局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有关规定,对原领取尚未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机打票、手工票)、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机打票)登记造册,报我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核准、销毁;对已使用的上述票据存根应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保存期满后报我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核销。
  此复。
  附件:1.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机打票)票样(略)
  2.当场处罚罚款收据(机打票)票样(略)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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