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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政办发[2016]45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3-29
实施时间: 2016-3-29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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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国资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 36号)有关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市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和激励工作机制,形成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根据《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盛京人才”战略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人才高地的意见》(沈委发[2015]9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5]36号)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着力推进企业技能人才培养
  (一)发挥企业培养技能人才的主体作用。有关部门要督促各企业结合生产、技术发展趋势和技能人才队伍现状,将职工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纳入企业总体发展规划。统筹利用各类教育培训资源,以企业自办培训机构、职业院校为载体,进一步深化企校合作。大力开展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探索建立新型企业职工培训制度,通过进修培养、脱产培训、业务研修、岗位练兵、技能比武等多种方式,不断提升企业职工的职业素养、技能水平和创新能力,力争每5年所有技能岗位职工均接受至少1次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二)推动企业开展岗前培训。鼓励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依托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岗前培训定点机构,对新招用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按年度确定的培训专业目录开展岗前培训。培训后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并续签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市财政部门采取直补企业的方式,按照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目录确定补贴标准的3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三)支持企业开展转岗和技能提升培训。鼓励各企业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或技能大师工作室(站)为依托,结合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对职工技能水平的要求,开展面向在岗中级工、高级工的技能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知识更新培训,培训后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市财政部门采取直补企业的方式,按照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目录确定补贴标准的4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四)实施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设立、依法提取职工培训经费、上一年度没有大规模裁员且有详细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的企业中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经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履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人员,参加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采取直补企业的方式,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鉴定)补贴。根据签订劳动合同的长短及参加培训的职业不同,企业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期限设定为3-6个月,通过培训取得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按照每人1600元和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在相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参加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等方面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新能力培养,并取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技师培训合格证书的高级技师,按照每人1600元标准给予补贴。
  (五)推进校企双制技能人才培养。在企业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新型学徒制培训。对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即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脱产或半脱产培训等模式共同培养新型学徒。根据年度培训任务完成和考核情况,按规定享受企业岗前培训补贴政策。
  (六)打造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研修平台。以先进装备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为重点,依托获得全国、省、市技术能手称号的高技能领军人才群体,通过政府、企业共建的方式,每年在全市企业中建立5 -10个市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站),有效发挥优秀高技能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重要作用,为企业或社会培养青年技术技能骨干。对认定为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站)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资金,用于建站费用、培训用品购置、技术交流和推广费用、进站注册大师奖励津贴等支出。对市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站)培养的技师、高级技师,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七)拓宽企业高技能人才成长通道。对在技能岗位工作并掌握高超技能、做出突出贡献的骨干技能人才,允许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对在生产实践中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解决生产一线关键性技术难题做出突出贡献或获得国家、省、市科技成果奖的技能人才,由所在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后,可直接认定为技师或高级技师。
  二、积极完善企业技能人才激励机制
  (八)落实高技能人才待遇。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认定,获得技能大师称号的技能人才可获得高级工程师的专业技术资格。鼓励企业对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荣誉获得者实行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收入分配奖励政策。企业在聘的技师、高级技师与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在带薪学习、休假、疗养、出国进修、采暖费报销标准、住房补贴标准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企业可优先为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做好高技能人才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不同行业和跨地区流动中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九)鼓励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岗位技能津贴制度。企业应建立高技能人才岗位技能津贴制度,推动高技能人才待遇逐步提高,充分调动技术工人终身学习、提升自我的积极性。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或参照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收入分配奖励政策,自行设定高技能人才岗位技能津贴标准和发放方式。其中,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津贴标准可在每月300元基础上按级别设定;首席技师、首席技能带头人、首席技能专家津贴标准可在每月1000元基础上按类别和层次设定。有条件的企业可参照上述标准作出相应调整。
  (十)抓好急需紧缺拔尖高技能人才引进工作。企业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可通过赴国内外招聘、订单培训、特聘兼职、成果转让、技术咨询、项目合作等多渠道、多形式引进。企业可自行制定引进高技能人才的具体政策,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引进具有领军作用的拔尖高技能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推荐参选省、市级优秀专家;具有独特操作方法或技术攻关课题的,可优先列入市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站)评审范围。引进高技能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至60周岁,境外引进的高技能人才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从海内外引进急需紧缺拔尖高技能人才,与企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待遇。
  (十一)支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技术比武、技能竞赛活动,调动企业职工学技术、练技能、钻业务的热情。对企业开展参赛人员达到一定规模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可视为市二类竞赛,纳入全市职业技能竞赛计划,竞赛获奖者按规定晋升职业资格等级。鼓励企业和职业院校推荐优秀青年技能人才参加世界技能大赛,获得代表国家参赛资格的,可破格参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成效显著的企业,可优先推荐为国家、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站)候选单位。
  (十二)完善企业技能人才奖励制度。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企业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高技能人才激励制度。每年在全市开展1次“沈阳市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活动,由各地区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候选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评选10名“沈阳市优秀高技能人才”和10个“沈阳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先进单位”,并给予奖励,优先推荐参加“辽宁省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活动。积极组织优秀高技能人才到国(境)外开展交流培训。对职工个人取得的具有一定价值的工艺创新和科技发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技能人才的绝技绝活、特殊操作方法,可采用其姓名进行命名。支持职工通过申请专利、采取保密措施等方式保护知识产权。
  三、切实强化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保障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将企业技能人才培养作为促进产业升级和地区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本地区、本部门人才工作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具体规划和组织实施,建立企业技能人才数据库,统筹管理各行业、各领域的技能人才资源;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公布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组织落实情况。
  (十四)夯实基础工作。各地区要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现状、职工培训及企业培训资源等情况的调查统计,建立和完善企业技能人才统计报告制度;密切跟踪企业新技术、新职业发展的需求,促进国家职业标准与企业岗位要求紧密结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做好企业技能人才需求预测,指导企业完善职工培训制度,落实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相关政策。鼓励企业与有关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之间,通过开展智力援助、提供专家咨询和技术指导、组织人才培训、实施对口帮扶等形式,加强交流合作。
  (十五)确保经费支持。我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企业职工培训。我市各级人才工作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人才专项资金用于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有关部门要督促各企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要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职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费用可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企业应将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作为厂务公开内容,接受职工代表质询和全体职工监督,并接受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监察。
  (十六)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国家、省、市关于企业职工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的新政策、新措施及高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突出贡献,选树优秀高技能人才典型,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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