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沈阳市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
发文文号: 沈政办发[2016]56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5-10
实施时间: 2016-5-1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阅读人次: 179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充分激励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创新创业,为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根据《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盛京人才”战略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人才高地的意见》(沈委发[201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建立沈阳市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关于人才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沈阳振兴发展实际需要,适应新常态、面对新挑战、满足新要求,大力弘扬科学实干精神,有效提升我市创新能力,精心培养造就各学科领域带头人,加速完善高层次人才队伍结构,推动我市逐步建立素质过硬、结构合理、持续发展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
  二、选拔对象
  (一)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选拔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沈单位)在编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其中,重点选拔如下对象:
  1.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工农业生产一线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特别是近5年内在先进装备制造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有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在企业技术创新、改造、攻关、管理和科技成果转化及农业科技开发、推广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创造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型人才。
  2.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作出重大贡献、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才;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现代管理及理论研究、文化宣传、艺术、体育等领域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二)以下人员不列为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选拔对象: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在党、政、军、群机关工作人员;担任副省级及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级及以上待遇人员(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除外);已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
  三、选拔条件
  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一)专业技术人才。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近5年内取得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认可,具有高级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作为本学科领域带头人;研究成果具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在技术研究和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我市经济发展;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创造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3.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医术高超,治疗疑难、危重病症业绩突出;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
  4.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为解决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依据,作出特殊贡献。
  5.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作出突出贡献,作为本学科领域带头人。
  6.在文化宣传领域成绩卓著,对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学科建设、文化宣传领域改革创新、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突出贡献,作为本领域带头人。
  7.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教练执训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发挥重大作用,具有国际领先的教育教学理念、坚实的学科教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在所从事的学科教学和教练执训领域中,能力和水平处于全国领先地位,充分发挥带头和示范作用。
  8.在其他行业、领域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二)高技能人才。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第一线,技艺精湛,贡献突出,一般应为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具有相应高级职业技能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业绩突出,影响广泛。
  2.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上作出重大贡献,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国家专利等。
  3.在本行业中具有领先技术技能水平或有重大技术革新,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操作技术方法并得到同行业公认。
  4.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和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创造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5.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绝招绝技,在国内外同类职业(工种)中产生重要影响。
  6.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能够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操作技术问题。
  7.获得在国际上具有影响力的技能大赛、技术比武等奖项,为国家争得荣誉。
  8.在培养技能人才和传授技艺等方面成绩突出,在国内、同行业内影响较大。
  四、选拔程序
  (一)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区、有关部门(单位)积极配合做好选拔推荐工作。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一般每年选拔1次,每次选拔25人。
  (二)参加选拔人员自愿报名,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逐级进行资格审核、择优推荐。各地区、有关部门(单位)推荐人选须经领导集体讨论确定,并公示1周无异议后,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申报。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并确定候选人;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议;评审结果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并根据社会各界反馈情况,将拟定人选报市政府审定。
  五、享受待遇
  (一)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二)优先推荐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等高层次人才选拔;
  (三)适时安排学术交流和休假活动;
  (四)一次性颁发每人2万元市政府特殊津贴,相关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市政府特殊津贴不可重复享受。
  六、保障措施
  (一)各地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市政府特殊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有效跟踪管理制度,密切同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联系,妥善解决其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支持其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政府决策咨询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加大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先进事迹的宣传力度,弘扬与时俱进、科学求实、开拓创新、拼搏奉献的精神,带动和激励各行业、各领域为沈阳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三)建立健全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退出机制。对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在重大技术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受到开除行政处分、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的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和市政府特殊津贴。
  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1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办法 洪府发[2013]35 2013/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