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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服务业委财政局《沈阳市支持小微企业参加展会“互联网+”创业和开展融资租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政办发[2016]55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5-10
实施时间: 2016-5-10
失效时间: 2017-12-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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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服务业委、财政局《沈阳市支持小微企业参加展会“互联网+”创业和开展融资租赁政策的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支持小微企业参加展会“互联网+”创业和开展融资租赁政策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15]33号)精神,市财政局下达支持小微企业参加展会、“互联网+”创业和开展融资租赁的中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生产经营规模属于小微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新划分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综合协调、预算安排。市服务业委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组织申报、项目审核、验收评估、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坚持公益性、公共性的原则,通过加大为小微企业服务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支持力度,促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支持小微企业参加展会。对于在我市工商注册的小微企业,参加在我市举办的重点会展活动,会展企业免费提供标准展位的,按照每个展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全年同一小微企业可享受6个免费标准展位。
  第六条 支持小微企业“互联网+”创业。国家、省、市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每帮助1户实体小微企业实现网上经营,对年上网使用费用(包括网店建设费、页面装修费、产品E化费、培训费、软件服务费、运营指导费等)按照所优惠部分的4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对每户示范企业的年补助总额不超过80万元。
  第七条 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为小微企业提供服务。融资租赁企业为我市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并免收融资租赁物保险费的,按照签订融资租赁合同金额的1%给予补助,单笔合同的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对每户融资租赁企业的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我市相关会展、电子商务、融资租赁企业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补助。
  (一)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从事本行业业务1年以上(含1年),且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且银行信用和纳税记录良好;
  (四)电子商务企业应具有独立的运营资格,专业的服务团队,完善的企业入驻申报签约、登记和经营统计体系;
  (五)相关会展、电子商务、融资租赁企业提供优惠服务的对象为小微企业。
  第四章 申报要件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须提供如下申报要件:
  (一)资金申请报告、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会计报表,并出具审计报告及申请补助资金事项专项审计报告;
  (四)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原件;
  (五)企业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申请补助资金企业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划型标准,提供服务对象为小微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会展企业应提供申请补助资金对应的展位费合同明细汇总表;
  (八)电子商务企业应提供国家、省、市示范企业证明材料复印件;所签约小微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签约服务合同、协议明细汇总表;
  (九)融资租赁企业应提供申请补助资金对应的融资租赁合同明细汇总表;申请补助资金对应的融资租赁合同、设备购买合同复印件;融资租赁物保险合同及保险费发票复印件;设备购买合同对应的发票和银行流水账目复印件;融资租赁合同对应的租金收取银行流水账目和发票复印件;由第三方信用评估中心提供的信用报告概述或全国企业征信系统信用档案,以及企业5年内不迁移承诺书;
  (十)真实性责任声明。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各地区服务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申报补助资金的组织、初审工作,将符合条件且要件齐全的企业相关材料报送市服务业委汇总。
  第十一条 市服务业委会同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项目评审工作,所需经费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市服务业委、财政局对通过专业评估和财务评审的项目按照预算额度进行综合平衡,报市政府审定后,制定专项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要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同一个项目已获取中央、省、市级或其他财政性资金扶持的,一般不再重复安排,上级专项资金要求地方配套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全程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凡骗取、挪用、转移或侵占专项资金的,市财政局、服务业委将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对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审核、使用等方面实施绩效评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统一开展,所需经费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有效,由市服务业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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