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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过渡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政发[2016]27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7-4
实施时间: 2016-5-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阅读人次: 285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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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过渡方案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已于2016年5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过渡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40号)精神,结合我市现行财政体制,市政府决定在保持现有市区(含县、市、开发区,下同)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基础上,比照中央、省做法制定本过渡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确保市区既得利益原则。既要保证市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不下降,又要保障各地区既有财力水平,保持目前市区财力格局大体不变。
  (二)维持现行支出责任不变原则。在保持现有市区财力格局大体不变的前提下,市区应继续按照现有事权和支出责任履行各自职责,分灶吃饭,积极做好财政保障工作,确保财政经济平稳运行。
  (三)注重调动地方积极性原则。适当提高各地区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比例,调动各地区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
  (四)简化程序安全运行原则。简化税收征管、资金入库等技术层面操作程序,规范业务流程,减少人为因素,确保过渡方案安全有效运行。
  二、主要内容
  (一)将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的增值税50%部分全部作为各地区固定收入,实行属地征管、属地入库。
  (二)省对各地区4项税收(增值税50%、企业所得税40%、个人所得税40%、房产税100%)、市对相关地区6项税收(增值税50%、企业所得税40%、个人所得税40%、房产税100%、土地增值税100%、契税100%)形成的财力实行总额分成,由相关地区向省、市上解财力。补缴的营业税50%仍由相关地区按现行体制向省、市上解财力。
  (三)合并合署办公地区上解省、市比例及省级收入贡献率,其他地区上解省、市比例以及省级收入贡献率保持不变。具体为:
  1.铁西区与经济技术开发区、沈河区与金融商贸开发区、新城子区与蒲河新城按照2010年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时确定的办法,合并计算新的上解省、市比例以及省级收入贡献率。
  2.沈抚新城中原棋盘山开发区部分(以下简称棋盘山)上解省比例、上解市比例(含城市维护建设税)、省级收入贡献率调整为与浑南区保持一致。对于棋盘山因比例调整多上解市的财力,以2015年为基数,今后每年乘以浑南区(含棋盘山)当年税收收入增幅,由市给予棋盘山补助。
  (四)对于按新体制(2010年体制)计算的区级实得财力与原体制(2003年体制)存在差额的地区(包括铁西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沈河区、大东区、于洪区),按照该地区2015年新体制区级实得财力与原体制的差额,核定市对该地区补助和该地区上解市基数。
  (五)对于增值税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后省对我市补助额,顺延省方法,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市对各地区返还和各地区上解市基数。确保市区既有财力格局大体不变。
  (六)其余财政管理体制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
  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
  本过渡方案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涉及增值税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后收入下放、财力上解、基数返还等内容,自2016年5月1日起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本过渡方案过渡期暂定2-3年,届时根据中央、省、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进展情况,研究是否适当调整。
  四、相关要求
  各地区要严格按照省、市完善财政管理体制过渡方案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区级以下财政管理体制。要扩大乡镇财政财力来源,保证基层政权正常运转和重点民生支出的需要,保障各级财政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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