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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政办发[2016]87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7-6
实施时间: 2016-7-6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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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整治我市互联网金融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扶优抑劣、规范纠偏,促使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在规范运作的前提下实现良性发展。
  (二)工作原则。
  1.打击非法,保护合法。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对合法合规行为给予支持,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
  2.态度积极,措施稳妥。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明确职责分工,确立时间进度表,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同时稳扎稳打,讲究方式方法,处理好工作力度和节奏的关系。
  3.分类处理,标本兼治。根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违法违规性质、情节和程度分类处理,精准施策,强化行业监管,构建长效机制。
  4.底线思维,预案完备。充分认识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的复杂性、隐蔽性、突发性、涉众性、传染性,在统筹考虑各种突发风险的前提下,制定完备的处置预案,有序化解存量风险,有效控制增量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重点整治领域
  (一)P2P网络借贷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2.P2P网络借贷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要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房产局)
  (二)股权众筹业务。
  1.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要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2.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要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三)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金融办)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时要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金融办)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要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金融办)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要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业务规范和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导。(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金融办)
  (四)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中国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开展无证经营支付、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
  (五)互联网保险业务。
  1.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不实、误导性描述。(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2.保险公司不得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不得将风险向保险领域传递。保险公司在经营互联网信贷平台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要完善风险防控手段,加强内部管理。(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3.未取得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保险机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实现监管套利。(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六)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要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许可的,宣传内容应与许可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工商局)
  三、主要整治措施
  (一)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认定,并由工商部门根据认定意见予以查处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企业,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市工商局要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市金融办,予以持续关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并视情况采取整治措施。(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工商局)
  (二)强化资金监测。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三)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行“重奖重罚”制度,按照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各区、县(市)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视情况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区、县(市)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四)加大整治工作力度。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等情况。(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五)加强内控管理。由市金融办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金融办)
  (六)用好技术手段。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四、职责分工
  (一)建立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沈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各区、县(市)政府也要成立由分管金融的负责同志任组长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本地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职责。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向市领导小组报备,各区、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设在区、县(市)金融办。各区、县(市)政府应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的优势,做好本地区摸底排查工作,按照注册地对从业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机构,要视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分类处置,同时切实承担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市金融办:负责全市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服务;协调辽宁银监局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整治工作;协调辽宁证监局做好股权众筹整治工作;协调辽宁保监局做好互联网保险整治工作;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等领域风险整治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牵头第三方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负责配合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开展信息摸查和业务定性等相关工作,对于业务嵌套关系复杂、职责难以界定的工作,承担牵头责任,并会同相关部门联合整治。
  市工商局: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等行为的整治工作,配合开展摸底排查,提供企业登记注册信息,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开展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对整治工作中实施市场退出的企业,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市房产局:牵头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本行业的企业跨界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摸查取证、业务定性、督促整改,做好整治工作。
  市服务业委:牵头负责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配合商品类交易场所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整治。
  市委宣传部、市文广局:牵头负责对文化艺术品类(含邮币卡)交易场所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整治;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做好互联网金融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进行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市信访局:指导全市各地区做好信访群众的思想疏导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要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协作,互通信息,共享资源,形成合力。
  五、专项整治的方法步骤
  (一)摸底排查,审核确认。
  1.制定工作方案。各区、县(市)政府要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方案,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报备。
  2.确定机构名单。各区、县(市)政府要筛查确认纳入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范围的从业机构名单。采取多渠道、地毯式摸查方式,摸查本地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信息,通过现场核查或约谈等方式逐户核实企业信息,全面摸清底数。
  3.建立机构档案。各区、县(市)政府要建立本地区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统计体系,实现一户一档,持续动态掌握企业发展状况。
  4.分析认定,提出意见。各区、县(市)政府要对摸底排查出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合法合规性进行分析、认定,提出整治意见,并报送市领导小组。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5.核查确认,反馈意见。由市领导小组将整治意见报送省领导小组进行核查、确认,并反馈各区、县(市)。此项工作于2016年8月底前完成。
  (二)清理整顿,督查评估。各区、县(市)政府要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出具整治意见并监督整改。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要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对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各区、县(市)领导小组分别组织自查,市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的督查和中期评估,对于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要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机制。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三)验收总结,组织上报。市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区、县(市)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区、县(市)政府于2016年底前形成本地区整治报告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总体报告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是区域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真学习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加大力度、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二)联合行动,综合整顿。各区、县(市)政府要建立完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及时沟通清理整顿进展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健全信息通报等各项工作制度,及时研究采取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对重点机构开展实地检查和整治,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三)源头防范,长效监管。各地区、各部门要特别结合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中掌握的实际情况,对存在问题较多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加强跟踪,落实整改措施,实施长效监管。建立健全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及其高管人员实施全面动态监管的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四)舆论引导,加强宣传。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以适当方式适时公布案件进展,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沈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沈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为扎实开展我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决定成立沈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督促、指导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整治工作提供政策解释;协调推动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重点难点问题;统筹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长效机制。
  一、组成人员
  组 长:赵忠滨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王晓林 市政府副秘书长
  马智天 市金融办主任
  武建军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主任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局、财政局、房产局、服务业委、文广局、工商局、金融办、法制办、信访局,法院、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相关领导。
  二、工作机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金融办主要领导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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