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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进一步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政发[2016]39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8-20
实施时间: 2016-8-20
法规类型: 保险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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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沈阳市进一步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进一步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现代保险服务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服务领先、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的现代保险服务业,使之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力争保险深度达到5%左右,保险密度达到3500元/人。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发挥保险经济补偿作用。
  1.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建立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事件等重大紧急突发事件的保险应急和处置机制。支持保险业积极参与灾害事故防范救助工作。支持保险机构参与风险监测、评估、预警、控制,强化保险的防灾减损机制,减少灾害事故发生。鼓励保险机构加快发展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物流保险等各类保险产品,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完善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建设,打造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服务,进一步缓解交通压力。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对于防灾防损措施到位的企业给予一定的保费优惠,通过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委、气象局、卫生计生委、交通局、安监局、民政局、环保局,辽宁保监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2.大力发展责任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在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电梯安全、养老服务等领域开展责任保险试点。鼓励学校食堂、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试点;进一步推动医疗责任险、电梯安全责任险、火灾公众责任险、校园安全责任险、校车安全责任险等试点工作。加快产品质量责任等各类职业责任保险。研究支持民生类责任保险发展的财税政策。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环保局、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安监局、质监局、旅游委、交通局,辽宁保监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二)全力做好“三农”保险服务。
  3.做好“三农”保险服务。在继续做好农作物、林业、畜牧业等农业保险工作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推动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提质升级,进一步完善、推广农业基础设施保险、森林保险、农作物保险,推动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农机保险、小额扶贫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
  (责任部门:市农经委、林业局、财政局、民政局、气象局,各区、县(市)政府)
  4.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三农”互助合作保险。创新发展以农业产业化经营为纽带、以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依托的政策性保险发展新模式。各区、县(市)政府结合驻地农业产业优势,与保险机构联合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试点。健全灾害预报部门、农业主管部门与保险经营机构的合作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渠道,加强农业生产防灾减灾。
  (责任部门:市农经委、规划国土局、气象局、房产局,辽宁保监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各区、县(市)政府)
  (三)做好民生保障工作。
  5.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鼓励保险机构拓展商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和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业务。大力发展个人和企业团体商业养老健康保险。推动具有企业年金经营资质和大病保险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拓展企业年金、大病保险业务,提高企业职工的保障水平。规范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服务,与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相配合,全面实施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一站式”报销服务。
  (责任部门:市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辽宁保监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6.加强养老保险服务。推动保险机构开发和完善养老保险险种。鼓励养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加快发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业务。推动对独生子女家庭、失独家庭、残疾人等保险保障。积极推动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不断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辽宁保监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7.加快发展健康保险服务。发挥商业保险作用,逐步完善新农合业务机制和大病保险业务机制。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开发符合群众多层次保障需求的各类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针对高值药品、器械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等健康保险产品,提供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相结合的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务。推进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发展。探索个人利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余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落实和完善企业为职工支付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推进健康保险服务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医疗机构、基本医保、商业保险等信息和管理系统,实现医疗保障、健康管理、健康保险等信息共享。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网络优势,解决异地就医结算问题。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探索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革。
  (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国税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8.健全意外保障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小额人身保险,积极推广外出农民工意外伤害综合保险计划。支持保险机构开展补充工伤保险、建筑工程意外险、学生平安险、医疗意外险、老龄人意外险、城乡孕妇及新生儿保险等业务,不断提高流动人口、老龄人、孕产妇等特殊群体的保险覆盖面。鼓励市及区、县(市)政府为贫困群体购买重特大疾病保险、重特大疾病补充保险和人身综合意外险;为基层从事社会救助的工作人员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教育局、卫生计生委,辽宁保监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各区、县(市)政府)
  (四)推动政府服务方式改革创新。
  9.提高保险公共服务水平。积极探索运用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和保险机构的网络及技术优势,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公共服务运行成本。对于保险机构运营效率更高的公共服务,政府可委托保险机构经办,也可直接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对于具有较强公益性、但市场化运作无法实现盈亏平衡的保险服务,给予一定支持。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辽宁保监局)
  (五)促进实体经济加快发展。
  10.促进保险业支持我市外向型经济发展。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境外投资保险、境外承包工程保险等,为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走出去”提供投资、运营的全方位保险服务。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点产品、技术、服务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开拓国际市场,加大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综合金融支持力度。推动发展进口信用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进一步发挥信用保险的融资功能。
  (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外经贸局,辽宁保监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11.促进保险业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扩大科技保险覆盖面,创新科技保险产品。探索开展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保险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涵盖运输风险、安装风险、使用风险等一揽子保险保障体系,探索推进科技创新产业链的保险产品。创新推广各类研发主体、创新企业的研发责任险,针对关键设备、技术交易、关键研发人员、企业高管开发设计相关保险产品和服务。探索实施参保企业财政补贴政策。
  (责任部门:市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财政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12.引导保险业为经济发展做好服务。围绕我市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建设,大力发展工程保险、企业财产保险、综合物流保险,分散企业经营风险。加快发展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探索发展保险与银行等其他机构的金融合作模式,加快推动小微企业信用保险产品、贷款保证保险产品、保险产品与信贷等其他金融产品的组合式应用,推广“政府+银行+保险”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合作模式,提高小微企业融资增信能力。搭建沟通对接平台和小微企业信息共享平台。
  (责任部门:市金融办、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辽宁保监局、辽宁银监局、辽宁证监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13.利用保险资金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探索发展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吸引保险资金来我市投资。建立保险资金投资项目库,加强与各类保险机构的交流合作,形成保险资金与重点项目、产业转型升级、重大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建设、民生工程、蓝天工程等重点项目的常态对接机制。建立多元化的保险资金投资增信机制,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水平。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金融办,辽宁保监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六)促进保险行业加快发展。
  14.加快建立多层次保险市场体系。加强政策支持,加快推进境内外保险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各保险公司设立功能型、专业型保险机构,鼓励总部型和区域型中介机构设立,增强保险聚集辐射能力。探索设立全国性寿险公司、财险公司等法人保险公司总部。加快推进现有保险机构发展,壮大法人保险资本实力,引进先进经营管理理念和技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断增强综合竞争力。
  (责任部门:市金融办,辽宁保监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各区、县(市)政府)
  15.以非现场监管为核心,以现场检查为手段,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不断强化保险公司治理和内控监管,改善市场行为监管,提升监管效能。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作用,促进保险行业规范发展。
  (责任部门:辽宁保监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16.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完善保险反欺诈合作机制,加大对保险诈骗活动的打击力度。完善保险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全面推广三位一体的诉调对接模式,即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节,推动诉讼、仲裁与调解机制有效对接,依法、公正、高效化解矛盾纠纷。进一步优化保险消费投诉工作流程,加强考核管理,降低保险消费者维权成本,提高保险消费投诉化解效率。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法院,辽宁保监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现代保险业对促进经济提质增效、保障社会稳定运行、完善产业金融体系建设的重要作用,切实将现代保险业作为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全力支持现代保险服务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具有本行业、本地区特色的促进现代保险服务业改革发展的专项方案或意见,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加快推动开展各类试点,及时向社会推广。
  (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引领作用,加大对涉及“三农”服务、民生保障、政府服务方式创新、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保险产品与服务的财政投入力度,探索实施财政补贴政策并列入财政预算,为推进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四)积极营造良好环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运用各类宣传载体,采取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和互联网媒体开办专门的保险频道或栏目等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形成“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氛围。加强全市中小学、职业院校的保险意识教育,鼓励保险公司建立大专院校学生社会实践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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