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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政发[2016]38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8-18
实施时间: 2016-8-18
法规类型: 环境保护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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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沈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年)
  为切实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行动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百姓需求为导向,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以治理城镇生活污水、控制工业废水污染、整治农村面源污染、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开展水资源节约为重点,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民参与、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全面实施水污染防治工作。
  (二)行动目标。到2017年,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城市建成区污水处理率达到100%,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达到国家一级A标准;城市建成区基本消灭黑臭水体;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除铁锰等地质指标外)达标率达到100%。
  到2020年,辽河干流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水体标准,浑河干流水质稳定达到Ⅴ类水体标准,辽河及浑河各省控支流河断面稳定达到省政府下达标准要求。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政府所在地及重点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实施工业污染治理,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推进农村面源污染防治。
  1.2016年年底前,完成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十小”企业的取缔工作;要将“十小”企业取缔工作纳入项目立项审查(备案)、规划土地审批、环评审批及行政执法等日常管理工作中,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实施动态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县(市)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区、县(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2016年9月底前,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开展清洁化改造;2017年年底前,对向环境直排污水的企业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控制排污总量。2017年年底前,完成沈阳造币有限公司、沈阳创意布匹有限公司、法库县桃山老窖酒厂等20余家重点企业的清洁化改造。(市环保局牵头)
  3.推进工业集聚区污水治理工作。2016年年底前,沈阳棋盘山泗水科技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等19座工业集聚区要建成集中或分散的工业废水预处理设施,全部工业废水要经预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再送入各自汇水区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市环保局牵头)
  4.实施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标改造工程。2017年年底前,完成国电北部和国电仙女河、国电沈水湾、国电西部(一期)、国电满堂河、浑南区上夹河、浑南区产业区、蒲河新城南小河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等9座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工程,城市建成区内的污水处理厂全部达到国家一级A排放标准,建成区污水处理率达到100%;建成东部污水处理厂、南部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辽中区污水生态处理厂扩建工程、新民市工业污水处理厂、法库辽河经济区污水处理厂、康平城南一期工程等新建污水厂工程。2020年年底前,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政府所在地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市环保局牵头)
  5.推进在建污水处理厂尽快投运工作。2016年年底前,确保国电西部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浑南区桃仙污水处理厂、辽中近海污水处理厂、沈北新区蒲河道义二期工程、棋盘山泗水污水处理厂、于洪区永安污水处理厂等6座在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使用。(市环保局牵头)
  6.继续推动重点污染企业搬迁工作。2017年年底前,完成沈阳化工厂、沈阳金碧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城市中心区内污染企业的搬迁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7.改造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系统。2016年9月底前,编制完成全市城镇排水及处理规划。2017年年底前,结合海绵城市及城市管廊建设工程,组织完成和平区满融和站西地区、沈河区及大东区满堂地区、辉山明渠地区、沈北清水地区、皇姑区北部经济区等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工程建设;组织完善浑南区、蒲河新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新建城区雨污分流排水体制;以环城水系沿线为重点实施城市建成区排污截流工程,提高市政排水管网及泵站输水能力,逐步推进雨污分流。2020年年底前,建成区初步达到或接近海绵城市标准要求,汛期土壤蓄存降雨能力得到明显提升。(市建委牵头)
  8.扩建污水处理厂剩余污泥处理工程。2016年年底前,完成沈阳振兴污泥处置有限公司500吨/日污泥处置扩建工程;2017年年底前,组织协调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实施剩余污泥无害化处理。充分考虑污泥处置工程建设增量,预留处置能力空间,至2020年全市污泥处理率达到100%。(市环保局牵头)
  9.组织开展宜居乡村建设。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2017年年底前,完成20个宜居示范乡镇、150个宜居示范村创建,300个建制村达到省宜居标准要求。2020年年底前,农村环境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总体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宜居乡镇、建制村比例分别达到50%以上。(市建委牵头)
  10.完善乡镇及村屯污水处理机制。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及收集管网建设,乡镇所在地行政村配套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和处理设施,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一般村庄生活污水和农家乐餐饮业污水可因地制宜建设净水植物氧化塘,安装分户小型污水处理设备。严禁未处理达标的污水直接进入农田灌溉、排水系统。对村庄内企业产生的工业废水进行严格监管,废水经处理后须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实现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有效运行,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2020年年底前,重点镇全部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市环保局牵头)
  11.2016年9月底前,拟定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并由各区、县(市)政府颁布实施。(市环保局牵头)
  2017年年底前,完成禁养区内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及专业户关闭和搬迁工作,由相关区、县(市)制定并落实补偿措施;开展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及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未通过环保部门审批合格的,将不再享受市本级财政畜牧项目扶持资金;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沼气制取、有机肥利用等方式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市农经委牵头)
  12.开展农业种植面源污染防控工作。2016年年底前,完成全市农业种植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并有序推进落实;试验、示范并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推动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推广高效新型低污染肥料,鼓励引导畜禽粪便等有机肥施用及有机养分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应用,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2017年年底前,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低残留农药使用比例得到提升,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总量年增长率得到控制。2020年年底前,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安全控害技术应用比例达到80%以上。(市农经委牵头)
  13.优化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工作。建立基于水质保障的化肥、农药施用量标准体系,推广节水、节肥、节药等技术,提高农业投入品的利用效率。依据降水和灌溉条件,引导农户以水定种,发展节水、耐旱作物,适宜地区改种耗水少的杂粮杂豆等。2017年7月底前,制定完成种植业结构与布局优化方案。2020年年底前,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市农经委牵头)
  14.完成市控(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农村地区河道清淤疏浚、垃圾处置等整治工作。2018年年底前,结合东部区域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建设,完成满堂河河道综合整治;2020年年底前,完成细河全段河道综合整治工作。(市水利局牵头)
  (二)实施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消灭建成区黑臭水体,进一步提高流域整体水环境质量。
  15.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按照《黑臭水体整治技术指南》标准,2016年年底前,制定城乡结合部地区小沟小汊黑臭水体排查及治理方案;2017年年底前,以满堂河、辉山明渠、细河、白塔堡河及环城水系为重点,实施截污、清淤疏浚、绿化等工程,基本消灭建成区范围内黑臭水体;2020年年底前,完成全部治理工作,消灭全市范围内黑臭水体。(市建委牵头)
  16.组织对辽河、浑河干流及支流河进行综合整治,2017年年底前,取缔辽河、浑河干流及各支流河沿线所有违法排污口,完成控源截污、纳污入管等治污工程建设,有序推进河道连通、清淤疏浚、生态修复、容量扩增等工程建设。(市水利局牵头)
  17.严格实施水域及岸线用途管制。2016年9月底前,制定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将重点河流、湿地、湖泊纳入红线保护范畴,土地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及生产活动不得违规占用河道、滩地及堤岸等红线保护区域;严格落实《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建立生态红线管控长效机制,2020年年底前,依法完成红线区内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整治工作。(市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牵头)
  18.组织加强湖泊、水库水污染防治工作。持续实施康平县卧龙湖、棋盘山秀湖、法库县獾子洞和泡子沿及尚屯水库、辽中区团结水库、新民市仙子湖等重点湖库水环境治理,完成沿湖、库截污,确保水质达到相应水体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市环保局牵头)
  19.2017年年底前,取缔环城水系沿线的违法排污口,确保在非汛期及非紧急情况下,市政泵站溢流口不得向环城水系排放污水;制定全市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结合区域实际,因地制宜有序推进综合管廊工程建设,逐步完善全市排水系统。(市城管局牵头)
  20.开展新开河、北运河、南运河、卫工河及北陵公园、青年湖、万柳塘公园湖、青年公园湖、南湖公园湖等环城水系沿线水体水质保护工作,取缔违法排污口,并及时清理湖面垃圾等;定期开展清淤等工作,确保水质达标及沿河环境优良。(市城管局牵头)
  (三)实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综合保护措施,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
  21.加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2016年年底前,完成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勘界立标工作;2017年年底前,完成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编制;2019年年底前,有关区、县(市)政府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依法清理工作。(市环保局牵头)
  22.加强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定期开展水源水质监测工作,并于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牵头)
  23.推进居民饮用水供水安全工作。加强水厂监管,按照法定要求定期检测和评估全市供水厂出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于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沈阳水务集团牵头)
  24.建立完善从水厂到水龙头的卫生监督检测体系,按照国家、省饮用水卫生检测项目要求,于每年的枯水期和丰水期对我市生活饮用水的出厂水、末梢水和二次供水等分别进行1次随机采样检测,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形成监测报告,报送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市卫生计生委牵头)
  (四)实施节水工程,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25.全面落实工业企业节水政策。合理确定全市发展空间结构和布局,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鼓励造纸、化工、制药、电厂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2017年年底前,全市工业水循环利用率提升10%;2020年年底前,全市工业水循环利用率较2015年提升20%。(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26.调整供水水价,利用经济杠杆促进节水工作。自2016年起,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研究推进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积加价制度;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开展城市污水处理价格调整工作。到2020年年底,全市年用水总量控制在30亿立方米。(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27.推进城镇节水措施。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年底前,争取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积极推进海绵城市试点工程建设,实施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达到40%以上。(市建委牵头)
  28.推动再生水利用工作。继续推动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对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市环保局牵头)
  29.2016年年底前,制定完成全市农业节水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节水农技、农艺推广工作,重点推进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农业节水灌溉技术应用,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和水肥一体化技术。(市农经委牵头)
  30.开展农业用水集约化调配工作。结合农业节水工艺、技术改进,科学测算农业生产用水总量,合理调配农灌用水,在保障农业生产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节约水资源。2017年年底前,全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平均系数达到0.55以上。(市水利局牵头)
  (五)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全面开展地下水保护工作。
  31.调整城市供水结构,在保障饮用水安全、满足生产需要的基础上,结合新增大伙房水库引水水源,对城市供水结构进行全面评估,2016年年底前完成城市供水结构调整方案,并完成城市供水结构调整及地下水保护方案制定工作。(市建委牵头)
  32.2016年9月底前,完成全市工业企业、居民小区、社会服务等自备井使用情况调查,制定并下达2016-2017年度地下水压采和封闭自备井计划,并组织实施。(市水利局牵头)
  33.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地下水环境状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水利局牵头)
  34.于2017年年底前组织完成300个加油站地下油罐双层罐更新或设置防渗池工作任务。(市环保局牵头)
  (六)建立健全综合管理体系,完善环境管理机制。
  35.加强全市排水管网维护和管理工作。2016年年底前,按照全市城镇排水及处理规划要求,制定全市年度排水管网维修、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排水管网通畅、不泄露;2017年年底前,城市建成区污水收集率要达到100%。(市城管局牵头)
  36.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加强对施工现场降水的监督管理工作。2017年年底前,全市施工现场降水量及排放途径得到有效控制。(市水利局、建委、城管局牵头)
  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降水的审批工作,严格控制开采量,节约地下水资源。市建委负责全市施工现场(市政工程除外)降水监督工作,要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降水方案管理工作,确保施工现场降水在基本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能够利用或排入河湖水系。市城管局负责全市施工现场降水排放途径的管理工作。(市水利局牵头)
  37.按照各自职责,共同负责对水源热泵回水工作的管理。(市水利局、城管局、建委、房产局牵头)
  进一步加强水源热泵取水的审批及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取水量。对私自接入市政排水管线的水源热泵回水工作的管理。2016年年底前,要对全市已建成的水源热泵供暖项目进行全面核查,全部取缔私自接入市政排水管线的水源热泵回水管线;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新建和已建成项目的回水不能排入市政管网。(市水利局、城管局牵头)
  在审批、管理水源热泵项目时,采取相关措施,监督项目按照设计要求全部回灌地下。(市建委、房产局牵头)
  38.加强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组织区、县(市)政府开展辖区内水环境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编制工作,以区域水环境质量达标为目标,深入落实“一河一策”,建立长效管控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2017年年底前,完成水环境功能区划调整及修订工作。(市环保局牵头)
  39.推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根据重点河流水质保护目标和环境功能区规划要求,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逐年制定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逐条河流核算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主要污染物指标年度总量控制计划,以行政区、县(市)为单位,制定阶段性总量削减方案,建立并逐步完善基于环境质量改善及达标的动态总量控制机制。(市环保局牵头)
  40.推行排污许可制度。以环境质量达标为前提,研究基于总量控制的我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整合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步投入运行“三同时”、排污申报、环境统计等管理制度,推进建立“一证式”管理体系;稳步推进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2017年年底前,按国家要求完成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市环保局牵头)
  41.加强环境风险控制,2016年年底前制定完成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定期评估沿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2017年年底前公布优先控制的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市环保局牵头)
  42.加强水环境监测工作。优化地表水体水质监控断面,建立水质、水量相结合的水环境质量监测及评估体系,2017年年底,前完成7个国控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全面提升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地下水环境监测水平,提高水生生物监测、化学物质监测、环境风险防控等能力,2020年年底前形成全市水环境监测网络。(市环保局牵头)
  43.负责水环境监管工作,要进一步提高水环境监管工作能力,严格落实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市环保局牵头)
  44.建立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根据重点河流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控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区域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2017年年底前完成全市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评价。(市环保局牵头)
  45.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0年本修正)、《高耗能落后机电(产品)淘汰目录》及相关行业准入(规范)条件,组织开展摸底调查,2016年年底前将落后产能、工艺技术和设备(产品)列入淘汰目标计划,并组织实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46.优化全市产业发展空间布局工作。对化肥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七)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及犯罪行为。
  47.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案件公示率达到100%。(市环保局牵头)
  48.加强对向水体倾倒建筑、生活垃圾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对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并建立日常巡查机制,杜绝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市行政执法局牵头)
  49.打击环境犯罪行为,进一步发挥法律威慑作用。(市公安局牵头)
  (八)建立强有力的组织体系,强化考核和责任追究。
  50.切实履行沈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对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统一监督、统一协调、统一调度、统一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
  51.探索建立水环境及水资源保护专项审计制度。2016年9月底前,成立市、区县(市)两级专项审计机构,围绕政策与责任目标落实情况、水资源开发和保护情况、项目建设及效果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等,不定期开展全市水环境治理及水资源保护项目审计。(市审计局牵头)
  52.责逐步探索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环境保护责任审计。逐步将水资源及水环境保护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市审计局牵头)
  (九)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建立环保市场化体系,强化科技支撑。
  53.按照预算加大政府水治理资金投入力度。通过“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等方式,逐年加大环保投入。(市财政局牵头)
  54.落实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出要求,不得采购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施政府绿色采购。(市财政局牵头)
  55.探索采取横向资金补助、对口援助、产业转移等方式,建立跨界水环境补偿机制,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市环保局、财政局牵头)
  56.大力发展环保产业。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全市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编制。规范环保产业市场,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完善并落实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的政府扶持政策;推进PPP模式在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中的应用。(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牵头)
  57.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2016年年底前建立环境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牵头)
  58.推进水污染防治技术的成果转化和应用工作。鼓励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合作,重点推进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的应用。(市科技局牵头)
  59.开展水污染治理技术攻关及研发工作。整合科技资源,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污染应急处置等技术;开展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水环境基准、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等研究及应用;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确定的环境保护与治理技术研发重大项目列入当年科技计划,给予重点支持。(市科技局牵头)
  (十)加强公众参与,实现全民参与环境保护。
  60.完善环保信息化平台建设,2016年年底前构建水环境信息地图,开通微博、微信平台。(市环保局牵头)
  61.建立环保监督员制度,2016年年底前聘用500名环保义务监督员。(市环保局牵头)
  62.建立环保表彰奖励制度,2016年年底前起草《沈阳市环境保护表彰奖励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环保局牵头)
  63.加强环境保护基础教育。在中、小学开设环境教育课程,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教育活动。提高教师环境教育业务能力,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达到100%,其中小学、初中每学期环境教育课时不低于12课时,高中不低于8课时。(市教育局牵头)
  64.推动环保公益组织发展,积极扶持环保公益组织的登记核准。(市民政局牵头)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认识,全面落实责任。市政府与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区、县(市)政府签订《沈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责任状》。有关部门及各地区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2016年10月底前制定本部门、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要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做到责任落实到位、严格执法到位、督查考核到位。形成完善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体系。各部门、各地区要定期向市政府报送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市环保局牵头)
  (二)完善督查机制,严格考核问责。建立严格的督查考核制度,督查部门要对各部门、各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实施督查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因工作不力导致目标责任状未完成,因决策原因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所辖区域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单位,领导班子不能评为优秀班子,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不予提拔使用,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市委组织部、市督考办牵头)
  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机制,发现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
  (三)完善经济政策,保障资金投入。市、区县(市)两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相关经费纳入预算,保障资金落实。要发挥税费政策的调节作用,全面落实财税优惠政策。建立实施绿色信贷制度,发挥金融手段的约束作用。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市财政局牵头)
  (四)加强环境信息公开,扩大社会监督。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发布河流水质监测、落后产能淘汰、产业结构调整、水资源管理、水环境综合治理等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重大信息,让广大人民群众知晓水污染防治的措施、项目、过程、效果和问题,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形成良性互动,营造全民动员、全民支持水污染治理和水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市环保局牵头)
  附件:
  1.沈阳市主要河流水质考核目标清单
  2.沈阳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考核指标清单
  3.沈阳市地下水监测点位水质考核指标清单
  4.沈阳市水污染防治专项工作方案编制清单
  5.沈阳市市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清单
  6.沈阳市重点湖库保护清单
  7.沈阳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改造清单
  8.沈阳市在建城镇污水处理厂限期投运清单
  9.沈阳市“十小”污染企业取缔清单
  10.沈阳市“十大”重污染企业整治名单
  11.沈阳市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考核清单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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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 财建[2015]90号 2015/4/9
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15]17号 201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