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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广局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政办发[2016]102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8-17
实施时间: 2016-8-17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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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文广局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文广局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改革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提高政府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63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5]3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及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2016年1月-12月):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试点,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制度,探索完善服务模式。
  (二)第二阶段(2017年1月-2018年12月):进一步拓展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范围,完善规范程序,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政策,形成有效的平台和机制。
  (三)第三阶段(2019年1月-2020年12月):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制度,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组织发育良好,服务内容日益丰富,水平和质量显著提升。
  二、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主体和内容
  (一)购买主体。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为承担公共文化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作为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但要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竞争。承接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1.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3.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评估等级达3A级以上的社会组织优先;
  6.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
  若承接主体为政府采购投标供应商,其条件须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三)购买内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为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积极向上的,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文化项目,主要包括:文化、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体育等领域的公共服务事项;法律服务、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政府履职所需的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按照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实行购买服务的其他事项。
  对应由政府直接提供、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项目,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三、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机制
  (一)制定指导性目录。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二)购买方式。购买主体可根据服务性质、内容和服务对象等,采用服务外包、政府补贴等形式购买服务。购买工作应根据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购买方式按照大类划分为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两部分,具体划分为3类:
  1.对需政府采购的,依法依规实施政府采购。
  2.对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可以采取委托、特许经营、战略性合作等方式进行购买。
  3.对受市场主体发育不足等因素制约、现阶段难以形成有效竞争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可以采取将大额项目分包、新增项目另授等措施,有针对性地培育和发展多元承接主体,促进建立良性的市场竞争关系。
  (三)购买流程及服务标准。建立项目选定、信息发布、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根据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特点,分类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公共文化服务标准,方便承接主体掌握、便于购买主体监管。
  (四)检查验收。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应参考服务对象满意度,并作为付款的重要依据。
  (五)绩效管理。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绩效管理,严格绩效评价机制。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购买主体要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绩效管理。实施购买前,购买主体要认真制定公共服务绩效目标,细化考核标准;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对项目进行实时绩效跟踪;项目结束后,要对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服务质量、协作状况等实行严格的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编制部门年度预算、社会组织资质管理和选择承接主体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资金保障。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财政部门要按照地区发展的实际需要,逐步加大现有财政资金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力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文广、财政、体育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共同推进全市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二)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政策措施和流程安排,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三)严格监督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财政等部门要加强监督。购买主体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公开购买服务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要对购买服务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管理和核算,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附件: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市文广局 市财政局 市体育局
  2016年8月17日
  附件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一)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
  (二)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
  (三)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与发行
  (四)公益性数字文化产品的制作与传播
  (五)公益性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六)公益性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译制与传播
  (七)全民健身和公益性运动训练竞赛的宣传与推广
  (八)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九)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二、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一)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含戏曲)的组织与承办
  (二)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含村及涉农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城市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向中小学生免费放映爱国主义教育影片)
  (三)全民阅读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四)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含讲座)的组织与承办
  (五)公益性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六)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七)公益性体育培训、健身指导、国民体质监测与体育锻炼标准测验达标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八)公益性青少年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九)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十)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一)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展示
  (二)优秀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与交流展示
  (三)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其他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一)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文化大院)(含农家书屋、社区书屋)等的运营和管理
  (二)公共美术馆、博物馆等的运营和管理
  (三)公共剧场(院)等的运营和管理
  (四)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等接收设备的维修维护
  (五)公共电子阅览室、数字农家书屋等公共数字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六)面向特殊群体提供的有线电视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七)公共体育设施、户外营地的运营和管理
  (八)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维修维护和监管
  (九)其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五、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一)民办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等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二)民办演艺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票价演出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上网服务
  (四)民办农村(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含书屋)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五)民办体育场馆设施、民办健身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六)其他民办文化体育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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