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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沈政办发[2016]111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9-8
实施时间: 2016-9-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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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规则统一、公开透明、资源共享、服务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机制
  1.建立统一交易平台体系。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按照制度规则统一、信息系统共享、运行机制规范透明的建设标准, 2017年年底前完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信息资源整合。(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建委、国资委、规划国土局、交通局、水利局、卫生计生委)
  2.实现统一电子交易公共服务。按照我省统一部署,通过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将全市各类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监管系统接入省级平台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等,实行公共资源交易“一张网”运行和监管。(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建委、国资委、规划国土局、交通局、水利局、卫生计生委)
  二、创新政府采购管理机制
  3.实行预采购制度。政府年度预算下达后,采购人须在每年2月底前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计划委托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政府采购计划提早安排和实施批量预采;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送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对重大、重点、民生等项目优先审核。原则上,各部门采购计划在上半年完成。(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有关部门)
  4.实行在线电商采购。电子商城采购货物服务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供应商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5.实行网上招投标。适时建立统一标准、开放共享、规范透明的电子招标采购系统,包括立项申报、登记审核、公告发布、开标评标、成交公示、结果确认、投诉举报、交易履约、监督管理等政府采购或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各个环节,实现全程电子化和网上公开运行。(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6.完善专家库管理。按照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原则,在省财政厅建立的全省统一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和年度考核,建立黑名单制度,完善专家退出机制。(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7.适时实行电子化评标。推行电子招投标系统、电子标书制作系统、电子开标系统、专家抽取和语音通知系统、电子评标系统,结合招投标信息发布系统,实行全程网上操作,实现无纸化评标。(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8.逐步实施远程异地评标。利用网络通信技术、计算机技术、安全保障技术,建设异地远程评标网络系统,制定统一的工作流程与操作规程,依托国家、省统一的专家库,跨区域使用评审专家,实现网上远程异地评标。(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9.逐步建立第三方监测机制。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价格实时监测,对违规供应商实行通报,防范采购价格虚高;实行信用承诺制,加强履约管理,核查诚信情况,实行信用评分制,公开供应商失信信息和不良行为。(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0.建立系统内控机制。适时建立统一监管系统和内控机制,设定流程时限,系统实现自动示警、全程监控、全程留痕,监管部门实时监督,整个采购流程建立电子档案,实行绩效管理。(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三、创新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机制
  11.取消非国有投资项目招标限制。对于不使用国有投资和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招标,不再将招标事项作为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等手续的前置要件。(责任部门:市建委、交通局、水利局)
  12.审核要件与招标并行启动。列入市城建计划的市政工程、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的附属工程以及通过扩初设计审定的房屋建筑主体工程,可先行启动招标程序。办理前期要件、启动招标工作和履行招标备案平行进行。(责任部门:市建委、发展改革委、交通局、水利局)
  13.设计标准化招标文件。将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项目要求、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技术标要求和投标文件制作成标准模板,不得随意设置附加条件。对于通用建设项目,无需加注文字说明;对于大型复杂项目需要设置附加条件的,须用文字特别加以标注。(责任部门:市建委、交通局、水利局)
  14.优化工程设计管理。督促业主单位强化设计监督,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控制施工图设计和预算,优化设计方案,保证设计深度和工程量清单制作的准确性,避免设计反复变更。(责任部门:市建委、交通局、水利局)
  15.创新重点项目招标服务方式。指导业主编制重点项目招标方案,制定针对性预案;规范补充招标文件,避免因二次修改延误招标。(责任部门:市建委、交通局、水利局)
  16.建立开标前信息反馈机制。在系统中设置相关操作,及时反馈潜在投标人的数量信息。对于投标人不足法定数量的情形,在投标时间截止之前,通过采取延长报名时间、延迟开标等措施避免流标。(责任部门:市建委、交通局、水利局)
  17.实行分类评标。除行业管理特殊要求外,对于工程管理要求一般的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于建设规模较大、工程管理要求较高的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应合理确定评价指标体系,商务部分分值权重一般不得少于60%。(责任部门:市建委、交通局、水利局)
  18.创新招标代理机构选取机制。完善市政府投资基建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取管理办法,引入比选、随机抽取和自行确定等方式,选取市政府投资基建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强化行业监管,引入信用评价机制,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开展代理机构库补充和调整工作。(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四、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制
  19.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市财政局、建委、国资委、规划国土局、交通局、水利局、卫生计生委负责各自领域的行业监管。(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建委、国资委、规划国土局、交通局、水利局、卫生计生委)
  20.实行电子化网上监控。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实现对公共资源交易的全过程监控。运用大数据技术,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监测预警机制。按照市场主体事前信用承诺、行业监管部门分类监管、行政监督和司法机关等部门事后联合惩戒的模式,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监管体制。(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建委、国资委、规划国土局、交通局、水利局、卫生计生委)
  本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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