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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政办发[2016]113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9-9
实施时间: 2016-9-9
法规类型: 环境保护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阅读人次: 3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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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精神,落实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自然生态保护,保障全市生态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生态保护红线区是市政府依法划定并批准公布的重要生态保护区域,承担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功能。全市上下要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原则,以保障生态安全、增强区域生态服务功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建立完善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和管控体系,采取最严格的管控和保护措施,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二、主要任务
  (一)牢固树立生态红线意识,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生态保护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生态政绩观,切实增强生态红线意识。要把生态保护工作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工作来抓,坚决禁止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的开发建设活动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强化生态红线的刚性约束力,使之成为一条不可逾越的高压线。
  (二)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落实生态保护管理责任。各地区要研究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建立日常巡查、监察执法、建设项目准入、目标考核等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区的管理。环保、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林业、城建等有关部门要按照2014年颁布的《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要求,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督管理工作。
  (三)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绩效考核,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市政府每年组织环保、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林业、城建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情况进行绩效考核,重点考核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落实、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管理、生态保护监督检查及生态破坏行为查处等情况。同时,按照《中共沈阳市委办公厅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沈阳市市管领导班子和市管干部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沈委办发[2016]4号)规定,对突破生态保护红线、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追究相关责任。
  (四)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严格控制开发建设活动。各地区要严格实行生态保护红线区分级分类管理,按照一、二类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要求进行管控,认真落实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禁不符合规定的项目进入生态保护红线区,确保重要生态功能区域、重要生态系统以及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
  (五)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生态破坏行为。各地区和环保、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林业、城建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强有力、高效率的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机制,相关执法部门要落实监察责任,强化执法手段,加大查处力度,严肃查处逾越生态保护红线、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由环境破坏实施方承担生态修复和赔偿责任。
  (六)利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水平。环保、规划国土、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大数据、卫星遥感与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建立天地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建设生态保护红线信息管理平台,实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提高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水平。积极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立标、生态资产调查统计、生态修复示范推广等工作,完善生态环境监测预警机制,探索生态功能第三方评估模式。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协调机制作用,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作,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与各类规划、政策制度的衔接,协调解决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二)完善配套制度体系。环保、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完善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体系,包括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目标责任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和赔偿制度、生态环境审计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等。
  (三)加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引导,把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作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在全市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开设生态保护教育课程。鼓励和引导广大市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活动,积极举报违法行为,形成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破坏生态环境人人谴责的社会氛围。
  附件: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区明细表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区明细表

序号

名称

区域

管控要求

红线区面积(km2)

一类区

二类区

合计

1

五龙山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区

法库县

一类区内禁止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
二类区内允许建设生态恢复、防沙治沙、水土保持及其他有利于自然生态保护和恢复的项目,及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禁止建设畜牧业、采矿业、制造业、房地产业及其他与主体生态功能不符的生产经营性项目。
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原则上不得新增建设用地,现有建设用地应控制开发建设强度和规模,并有计划地逐步调出红线区。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进行林木采伐、开矿、采石、取土、建坟、放牧;禁止将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废气、废渣、垃圾及其他污染物排入红线区;禁止捕猎野生动物,禁止在候鸟主要繁殖、栖息区域捡拾、非法收售鸟卵、捕捞及其他破坏候鸟繁殖、栖息的行为。
区域内现有耕地应控制化肥和农药施用,以发展绿色、无公害农业为主,有计划地进行退耕还林还湿。

187.46

138.40

325.86

2

石人山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区

浑南区
沈北新区

6.09

37.41

43.50

3

白清寨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区

苏家屯区

10.19

41.16

51.35

4

卧龙湖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区

康平县

66.39

61.11

127.50

5

仙子湖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区

辽中区
新民市

30.38

56.29

86.67

6

陨石山水源涵养红线区

浑南区

 

10.74

10.74

7

棋盘山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区

浑南区
沈北新区

16.84

50.96

67.80

8

怪坡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区

沈北新区

 

16.13

16.13

9

朝阳山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区

浑南区

 

0.21

0.21

10

中华寺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区

浑南区

 

0.20

0.20

11

獾子洞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区

法库县

14.85

10.9

25.75

12

水源保护地水源涵养红线区

有关区县

 

173

173

13

沈西北防风固沙红线区

康平县
法库县

二类区内允许建设生态恢复、防沙治沙、水土保持及其他有利于自然生态保护和恢复的项目,及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禁止建设采矿业、制造业、房地产业及其他与生态功能不符的生产经营性项目。
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原则上不得新增建设用地,现有建设用地应控制开发建设强度和规模,并有计划地逐步调出红线区。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进行林木采伐、开矿、采石、取土、建坟、放牧;禁止将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废气、废渣、垃圾及其他污染物排入红线区;禁止捕猎野生动物,禁止在候鸟主要繁殖、栖息区域捡拾、非法收售鸟卵、捕捞及其他破坏候鸟繁殖、栖息的行为。
区域内现有耕地应控制化肥和农药施用,以发展绿色、无公害农业为主,有计划地进行退耕还林。

 

213.29

213.29

14

孙家店林场防风固沙红线区

康平县

 

14.63

14.63

15

山东屯苗圃防风固沙红线区

康平县

 

13.17

13.17

16

大辛屯林场防风固沙红线区

康平县
法库县

 

38.27

38.27

17

调兵山林场防风固沙红线区

法库县

 

8.43

8.43

18

巴尔虎山林场防风固沙红线区

法库县

 

11.91

11.91

19

马家店林场防风固沙红线区

法库县

 

23.10

23.10

20

塔山林场防风固沙红线区

苏家屯区

 

15.31

15.31

21

八家子苗圃防风固沙红线区

康平县

 

50.79

50.79

22

古枫林防风固沙红线区

法库县

 

1.64

1.64

23

林台防风固沙红线区

铁西区

 

1.52

1.52

24

小城子镇林地防风固沙红线区

康平县

 

7.94

7.94

25

新民林场防风固沙红线区

新民市

 

85.09

85.09

26

徐草沟林地水源涵养红线区

浑南区

一类区内禁止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
二类区内允许建设生态恢复、防沙治沙、水土保持及其他有利于自然生态保护和恢复的项目,及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禁止建设畜牧业、采矿业、制造业、房地产业及其他与主体生态功能不符的生产经营性项目。
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原则上不得新增建设用地,现有建设用地应控制开发建设强度和规模,并有计划地逐步调出红线区。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进行林木采伐、开矿、采石、取土、建坟、放牧;禁止将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废气、废渣、垃圾及其他污染物排入红线区;禁止捕猎野生动物,禁止在候鸟主要繁殖、栖息区域捡拾、非法收售鸟卵、捕捞及其他破坏候鸟繁殖、栖息的行为。
区域内现有耕地应控制化肥和农药施用,以发展绿色、无公害农业为主,有计划地进行退耕还林还湿。

 

4.45

4.45

27

东陵林场水源涵养红线区

浑南区

 

37.03

37.03

28

夹宝山林地水源涵养红线区

苏家屯区
浑南区

 

5.69

5.69

29

石文林场水源涵养红线区

苏家屯区
浑南区

 

8.18

8.18

30

马耳山水源涵养红线区

苏家屯区

 

13.08

13.08

31

七星山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区

沈北新区

 

0.87

0.87

32

大东区林地水源涵养红线区

大东区

 

2.41

2.41

33

马家沟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区

法库县

 

0.13

0.13

34

辽河水源涵养红线区

康平县
法库县
沈北新区
新民市
辽中区

39.30

494.51

533.81

35

浑河水源涵养红线区

浑南区
沈河区
和平区
于洪区
铁西区
苏家屯区
辽中区

31.00

88.78

119.78

36

蒲河水源涵养红线区

浑南区
沈北新区
于洪区
新民市
辽中区

一类区内禁止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
二类区内允许建设生态恢复、防沙治沙、水土保持及其他有利于自然生态保护和恢复的项目,及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禁止建设畜牧业、采矿业、制造业、房地产业及其他与主体生态功能不符的生产经营性项目。
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原则上不得新增建设用地,现有建设用地应控制开发建设强度和规模,并有计划地逐步调出红线区。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进行林木采伐、开矿、采石、取土、建坟、放牧;禁止将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废气、废渣、垃圾及其他污染物排入红线区;禁止捕猎野生动物,禁止在候鸟主要繁殖、栖息区域捡拾、非法收售鸟卵、捕捞及其他破坏候鸟繁殖、栖息的行为。
区域内现有耕地应控制化肥和农药施用,以发展绿色、无公害农业为主,有计划地进行退耕还林还湿。

17.48

61.50

78.98

37

北沙河水源涵养红线区

苏家屯区

1.40

2.85

4.25

38

柳河水源涵养红线区

新民市

12.88

72.51

85.39

39

养息牧河水源涵养红线区

新民市

2.47

23.42

25.89

40

秀水河水源涵养红线区

康平县
法库县
新民市

2.47

51.68

54.15

41

饶阳河水源涵养红线区

新民市

0.87

71.70

72.57

42

细河水源涵养红线区

铁西区
于洪区

1.81

5.12

6.93

43

三台子水库水源涵养红线区

康平县

 

17.55

17.55

44

四道号水库水源涵养红线区

康平县

 

11.77

11.77

45

尚屯水库水源涵养红线区

法库县

 

9.87

9.87

46

三合城水库水源涵养红线区

法库县

二类区内允许建设生态恢复、防沙治沙、水土保持及其他有利于自然生态保护和恢复的项目,及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禁止建设畜牧业、采矿业、制造业、房地产业及其他与主体生态功能不符的生产经营性项目。
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原则上不得新增建设用地,现有建设用地应控制开发建设强度和规模,并有计划地逐步调出红线区。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进行林木采伐、开矿、采石、取土、建坟、放牧;禁止将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废气、废渣、垃圾及其他污染物排入红线区;禁止捕猎野生动物,禁止在候鸟主要繁殖、栖息的区域捡拾、非法收售鸟卵、捕捞及其他破坏候鸟繁殖、栖息的行为。
区域内现有耕地应控制化肥和农药施用,以发展绿色、无公害农业为主,有计划地进行退耕还林还湿。

 

1.11

1.11

47

尖山子水库水源涵养红线区

法库县

 

1.54

1.54

48

花古水库水源涵养红线区

康平县

 

4.77

4.77

49

车古营子湿地水源涵养红线区

新民市

 

2.87

2.87

50

单坨子湿地水源涵养红线区

新民市

 

0.81

0.81

51

拉马章水库水源涵养红线区

法库县

 

2.92

2.92

52

朱尔屯湿地水源涵养红线区

大东区

 

0.12

0.12

53

辉山湿地水源涵养红线区

大东区

 

0.28

0.28

54

白沙河湿地水源涵养红线区

浑南区

 

1.08

1.08

55

路网廊道生态保护红线区

有关区县

 

130.00

130.00

56

环城水系生态保护红线区

市内五区

 

4.04

4.04

57

沈抚运河生态保护红线区

浑南区

 

0.58

0.58

58

八一公园红线区

和平区

二类区内不得建设与园林绿地管理要求不符的建设项目。红线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地不得占用,已被占用的要限期退还。
妥善保护红线区内的花草树木、野生动物和园林绿化设施,禁止在园林绿地内进行采石、挖砂、取土、建坟、烧荒、放牧等破坏景观环境的行为。严禁将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排入红线区。

 

0.06

0.06

59

白塔公园红线区

浑南区

 

0.22

0.22

60

百鸟公园红线区

皇姑区

 

0.09

0.09

61

北陵公园红线区

皇姑区

 

3.2

3.2

62

碧塘公园红线区

皇姑区

 

0.09

0.09

63

大东公园红线区

大东区

 

0.04

0.04

64

丁香湖公园红线区

于洪区

 

4

4

65

东陵公园红线区

浑南区

 

4.52

4.52

66

高官台公园红线区

沈河区

 

0.18

0.18

67

虎石台公园红线区

沈北新区

 

0.12

0.12

68

黄海公园红线区

于洪区

 

0.37

0.37

69

科普公园红线区

沈河区

 

0.24

0.24

70

劳动公园红线区

铁西区

 

0.36

0.36

71

鲁迅公园红线区

和平区

 

0.04

0.04

72

莫子山公园红线区

浑南区

 

0.53

0.53

73

南湖公园红线区

和平区

二类区内不得建设与园林绿地管理要求不符的建设项目。红线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地不得占用,已被占用的要限期退还。
妥善保护红线区内的花草树木、野生动物和园林绿化设施,禁止在园林绿地内进行采石、挖砂、取土、建坟、烧荒、放牧等破坏景观环境的行为。严禁将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排入红线区。

 

0.54

0.54

74

南塔公园红线区

沈河区

 

0.05

0.05

75

怒江公园红线区

于洪区

 

0.2

0.2

76

青年公园红线区

沈河区

 

0.30

0.30

77

舍利塔滩地公园红线区

皇姑区

 

0.08

0.08

78

沈海公园红线区

大东区

 

0.07

0.07

79

沈阳市植物园红线区

浑南区

 

1.96

1.96

80

生态所树木园红线区

沈河区

 

0.04

0.04

81

圣火广场红线区

浑南区

 

0.08

0.08

82

英雄公园红线区

皇姑区

 

0.34

0.34

83

苏家屯劳动公园红线区

苏家屯区

 

0.08

0.08

84

铁西森林公园红线区

铁西区

 

0.55

0.55

85

万柳塘公园红线区

沈河区

 

0.31

0.31

86

万泉公园红线区

大东区

 

0.41

0.41

87

仙女湖公园红线区

铁西区

 

0.07

0.07

88

新城公园红线区

沈北新区

二类区内不得建设与园林绿地管理要求不符的建设项目。红线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地不得占用,已被占用的要限期退还。
妥善保护红线区内的花草树木、野生动物和园林绿化设施,禁止在园林绿地内进行采石、挖砂、取土、建坟、烧荒、放牧等破坏景观环境的行为。严禁将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排入红线区。

 

0.15

0.15

89

园林植物标本园红线区

沈河区

 

0.1

0.1

90

长青公园红线区

沈河区

 

0.07

0.07

91

中山公园红线区

和平区

 

0.18

0.18

92

中央公园红线区

浑南区

 

1.25

1.25

93

鲁迅儿童公园红线区

和平区

 

0.13

0.13

94

迎春湖-金山-绿化带
红线区

苏家屯区

 

0.39

0.39

合计

 

 

 

441.88

2236.23

26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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