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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沈政发[2016]43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9-16
实施时间: 2016-9-16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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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5号)精神,进一步明确维护粮食安全的责任,构建全市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保障粮食安全责任
  市政府对全市粮食安全负总责,承担保障全市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负责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
  (一)强化各地区粮食安全责任。各区、县(市)政府必须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各区、县(市)政府主要领导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责任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二)强化有关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在维护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主要责任是: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粮食流通能力建设。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粮食生产、储备、流通等保障粮食安全所需的必要资金。农业(粮食)部门负责稳定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护并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粮食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市级储备粮管理、市场监管、流通能力建设和行业发展;耕地土壤污染监测和指导治理,防止粮食污染。水利部门负责指导农田水利建设工作,水利、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分头组织实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国土、农业部门负责落实耕地保护制度,推进耕地质量建设。环保部门负责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外源性)的污染源监测,控制耕地土壤(外源性)污染。农业(粮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进入市场销售的口粮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规划国土局、环保局、农经委、水利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稳定粮食生产能力
  (三)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全面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到2018年,基本完成全市农村家庭承包耕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着力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不健全等问题,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严格实行耕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和“占优补优”。对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要实行剥离耕作层土壤再利用制度;完善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制度和标准,开展补充耕地土壤改良和培肥。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采取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耕地修复、农田节水等综合措施,提高耕地基础地力。全市稳定粮食作物面积700万亩左右,巩固提升我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严格执行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政府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局、审计局、农经委及各区、县(市)政府)
  (四)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编制实施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全面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集中连片布局现代农业产业基地,推动产业基地规模化;加快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新机制的推广和应用,倾力打造优质、特色、高效、精品、安全的农业产业基地,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及抵御自然风险能力。以粮食主产区为重点,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着力建设确保口粮安全的高标准农田,实现藏粮于地,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局、财政局、水利局、农经委及各区、县(市)政府)
  (五)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以国家、市粮油高产创建项目为载体,以技术创新推进栽培制度和耕作制度改革,集成推广绿色高产高效技术模式,加快构建适应粮食生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发展要求的技术体系。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推动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与其所办种子企业脱钩,强化种子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种业骨干科技人员到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工作,完善种业科研成果转化机制。完成省农委下达的农机化生产任务,促进农机和农艺在生产中进一步融合。继续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加强公益性农技推广事业发展;组织实施基层农技推广补助项目,深入开展科技入户服务;组织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等培训工作,加强对基层农技推广人员、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骨干等人员的培训。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挖掘粮食增产潜力。(责任单位:市农经委、科技局、财政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六)建立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严格落实国家对种粮经营主体的惠农政策,始终坚持将农民合作社作为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重点指导扶持经营粮食生产的大社、强社,将培植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的有力补充,促进其快速发展。加大对新型粮食经营主体的政策扶持力度,对其用于晾晒、烘干、仓储、加工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给予支持;对其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资金,给予信贷支持。对流转农村土地发展农业生产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土地流转情况给予适当奖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粮食生产经营服务模式,积极发展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积极引导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实行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在确保粮食生产水平稳定的前提下,不断提高粮食质量水平。(责任单位:市农经委、财政局、规划国土局、金融办及各区、县(市)政府)
  (七)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大力发展节水农业和旱作农业,完善主要粮食作物施肥指标体系,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和化肥减量增效示范、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绿色高产高效创建等工作相结合,坚决制止过度开发农业资源、过量使用化肥、农药、农膜和超采地下水等行为。继续推广循环农业技术,提高粮食生产资源利用效率。认真实施省农委安排的深松整地作业和保护性耕作作业任务,持续实施“土壤保护性耕作—秸秆腐熟还田技术示范推广”和“沈阳市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补助”项目。依托现代农业示范区、保护性耕作示范区和粮食高产创建示范区,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示范区建设,切实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完善粮食作物生长动态远程监测与预警,开展气候预测、气候变化对粮食生产的影响评价,加强农业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与防御,推动有害生物专业化统防统治体系建设,不断提高防灾减灾能力。(责任单位:市农经委、科技局、气象局、水利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三、切实保护种粮积极性
  (八)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严格落实国家粮食生产补贴政策,支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倾斜。积极争取国家、省粮食高产创建项目,出台市级相关扶持政策,重点向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等产粮大区县(市)倾斜。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不断完善农业保险政策,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质量,确保受灾农户迅速恢复生产,保障农民种粮收益。(责任单位:市农经委、金融办、财政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九)抓好粮食收购。根据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结合全市粮食种植布局和交通条件,统筹设立粮食收购网点,方便农民售粮。在继续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导作用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参与政策性粮食收购,保证种粮农民利益,防止发生卖粮难现象。积极支持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收购资金,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企业自主收购粮食的支持力度。强化秋粮收购市场监督检查工作,将从事政策性粮食收购中的“转圈粮”和“打白条”、压级压价等坑害农民行为作为重点打击对象。(责任单位:市农经委、中央储备粮沈阳直属库、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及各区、县(市)政府)
  (十)提高种粮比较收益。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发挥粮食价格市场导向作用,引导粮食价格保持合理水平。鼓励和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订单、合作、托管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等形式,让粮食生产者分享加工销售环节的增值收益。健全重要农资储备制度,稳定农资价格。(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农经委及各区、县(市)政府)
  四、管好地方粮食储备
  (十一)落实市级粮食储备。按照省确定的市级储备规模,全面落实市储粮品种、数量,保证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等足额到位。按照国家确定标准和城镇人口数量,严格落实成品粮储备数量和实物库存,合理确定成品粮费用补贴。落实并完善储备粮轮换农经委、财政局、农发行三方会商机制,切实加强市级储备粮轮换和库存监管力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市储粮轮储计划,确保市储粮数量充足、质量良好、调用高效。(责任单位:市农经委、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
  (十二)发挥地方储备和企业库存作用。积极发挥粮食储备和库存吞吐、加工转化的调节作用,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在粮食市场价格大幅波动的情况下,严格执行粮食经营、加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制度,鼓励企业保持合理商品库存,充分发挥调控市场、稳定粮价的积极作用。(责任单位:市农经委、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及各区、县(市)政府)
  五、增强粮食流通能力
  (十三)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编制“粮安工程”规划。组织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将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作为重要农业基础设施抓紧建设。抓住省粮食流通产业发展项目建设契机,争取发展项目、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引导企业开展粮食仓储设施智能化建设,提升安全储粮和市场调控能力。做好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规划,积极争取国家、省政策资金支持,合理安排年度“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项目,完善和提升粮食仓储设施功能。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形成功能匹配、布局合理、运转高效的仓储物流体系。支持种粮大户和农民合作社建设带有烘干设备的储粮设施。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任何政府部门不得随意处置设施、变更用途。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处置要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市农经委、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十四)大力发展粮食物流网络。发挥我市内依东北和内蒙古粮食主产区、外接国内外销区市场的地缘、区位优势,借助现代信息技术,积极发挥沈阳粮油集团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完善粮食物流网络体系建设。推广粮食散储、散装、散运、散卸作业方式,做好与铁路、港口等功能对接,打造我市“北粮南运”骨干通道。(责任单位:市农经委、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十五)加强粮食产销合作。积极引导粮食主销区到我市投资建设粮油加工项目和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吸引销区资本向我市粮食主产区集聚,建设粮食仓储、加工设施,提升粮食转化、流通能力。鼓励我市企业在主销区建设仓储物流设施和营销网络。(责任单位:市农经委、发展改革委及各区、县(市)政府)
  六、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
  (十六)培育发展新型粮食流通主体。我市粮食企业已完成整合重组,要坚持效率优先、市场导向的原则,着力解决国有企业产权结构单一、一股独大的问题,切实推动沈阳粮油集团做大做强。各地区要保留或重建1到2个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骨干企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与省粮食集团、行业龙头企业及信誉好、实力强的民营粮食企业开展合资合作,释放企业活力和资源动力,提升粮食企业经济效益。(责任单位:市农经委、财政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十七)推动粮食产业升级。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参股、联合等方式加快转型升级,围绕释放龙头企业“磁铁效应”,推动上下游配套企业、生产要素加快聚集,形成完整产业链条,实现产业集群化发展。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招商引资活动,吸引省外、境外大型粮食加工企业通过独资、参股等形式来我市投资兴业。鼓励进行新一轮技术改造,拓展精深加工领域,发展粮食加工产业。开展现代粮仓科技应用示范。推进主食发展产业化,鼓励企业延伸粮食加工产业链,创新研发优质健康的粮食产品,加快发展主营产品的放心店和示范店。鼓励大中型主食加工企业发展仓储物流冷链设施,向乡镇和农村延伸生产营销网络。(责任单位:市农经委、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及各区、县(市)政府)
  (十八)发挥加工转化对粮食供求的调节作用。按照企业自愿参与、政府适当补偿原则,选择一批骨干粮食加工转化企业,纳入粮食市场调控体系,当粮食供大于求时,适当增加企业非食品用途的粮食加工转化;当粮食供应紧张时,相应减少或停止企业非食品用途的粮食加工转化。(责任单位:市农经委、发展改革委及各区、县(市)政府)
  七、保障区域粮食市场基本稳定
  (十九)完善粮食调控机制。有效发挥粮食储备吞吐、加工转化的调节作用和财政补贴的导向作用,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认真执行国家粮食进出口政策,积极配合检验检疫等部门加强进口粮食质量安全管理,配合海关等部门严厉打击粮食走私。(责任单位:市农经委、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沈阳海关及各区、县(市)政府)
  (二十)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2017年年底前,全市要切实推进应急供应网点建设,力争建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确保严重自然灾害和紧急状态时的粮食供应。按照国家、省要求,合理确定我市成品粮储备规模。全市每个乡镇、街道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人口集中的社区每3万人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并配套相应的应急加工企业、储备设施和配送中心。采取企业自愿、政府认定、签订合同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和经营企业承担应急供应任务并给予必要支持。(责任单位:市农经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服务业委及各区、县(市)政府)
  (二十一)加强军粮供应保障工作。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军粮供应政策法规体系。强化军粮供应应急体系建设,提高平战转换能力。强化军粮供应网点建设。合理使用财政补助资金,进行军粮供应网点经营设施维修改造。加强军粮筹措供应机制建设,提高军粮筹措组织化程度,推进军粮筹措市场化运行机制,降低军粮筹措成本。积极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军供站采取主副并进、以副补主的供应保障方式,不断提高军供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赋予应急保障、放心粮油工程等职能。(责任单位:市农经委、财政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二十二)加强粮食监测预警。全面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督促各类涉粮企业建立粮食经营统计台帐,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提升统计人员专业素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发挥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粮食监测预警中的作用,逐步形成覆盖全市粮食收购、出库、加工、批发、零售价格的监测体系,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市农经委、国家统计局沈阳调查队及各区、县(市)政府)
  (二十三)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在我市城区范围内建立粮食经营企业诚信信息档案,逐步向全市推广。加快搭建由工商、质监、农经等部门组成的粮食市场监管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计量作弊等扰乱粮食市场秩序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制定年度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开展政策性粮食收购、粮食库存、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出库等专项检查。加强监督检查和执法队伍建设,维护粮食市场流通秩序。(责任单位:市农经委、工商局、质监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八、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治理
  (二十四)加强源头治理。全面推行农药经营企业网上资格审查和经营备案制度,保证农药经营单位资格审查通过率不低于80%。进一步健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监管制度,大力推广高效肥和低毒低残留农药。建立耕地土壤环境监测网络,依据我市行政区域内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结果,进行农用地分级分类和污染耕地分级分类,提出禁止生产区划定范围,制定禁止生产区划定的补偿制度及补偿标准。加快建成农村垃圾、污水等收集处理系统。(责任单位:市农经委、城管局、环保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二十五)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2018年年底前,结合应急网点建设,在城乡建成“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健全市、区县(市)两级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保障和充实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及粮食质量监管执法装备,提升全市粮食质量监管能力。有效开展地产粮食质量和卫生状况调查,做好地方储备粮油库存的质量监管工作。按照全省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建立我市处置机制和办法,有效加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超标粮食的管控。(责任单位:市农经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二十六)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实施分级管理,有效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职责,加大对粮食经营企业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力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市农经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九、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和健康消费
  (二十七)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继续抓好中小学爱粮节粮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健全“世界粮食日”、“粮食科技活动周”和“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活动机制。通过开展多渠道、多层次的粮食科普宣传活动,在城乡居民中广泛普及粮油营养健康知识,引导广大群众树立爱粮节粮的科学消费理念。推行科学文明餐饮消费方式,加强对餐饮行业和单位食堂等的引导和监督,大力倡导“光盘行动”,形成爱粮、惜粮、节粮的良好风气。(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各区、县(市)政府)
  (二十八)全面实施节粮减损。推广节粮减损新设施、新技术和新装备的应用,全面推进粮食仓储企业技术升级,大幅度降低粮食损耗。加快现有粮食仓储设施改造,努力改善储粮条件,大力推进绿色储粮技术,提高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继续推广农户科学储粮,建立农户自愿、政府引导推动的农户科学储粮运行机制,积极推进农户储粮新技术、新设施研发与应用,努力改善农户储粮条件,减少储粮损失。(责任单位:市农经委、科技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十、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督考核
  (二十九)强化粮食安全保障措施。加强粮食生产指导、重大技术推广、环境监测治理、统计信息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质量安全监管、农业投入品监管等方面的工作力量。市、区县(市)财政要继续支持保障粮食安全的相关工作,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各区、县(市)政府)
  (三十)建立监督考核机制。根据本意见要求,市农经委依据省制定的考核内容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定期对各区、县(市)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科技局、财政局、规划国土局、环保局、城管局、农经委、水利局、审计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金融办、气象局、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沈阳海关、国家统计局沈阳调查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中央储备粮沈阳直属库)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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