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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沈政办发[2016]124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9-27
实施时间: 2016-9-2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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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推进我市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1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以人为本、群众自愿、统筹城乡、创新机制”的原则,以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为重点,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分级诊疗为突破口,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形成合理就医秩序。突出基层服务能力建设,推进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基层服务模式改革,实现基层首诊和社区健康管理。坚持激励措施和约束机制并重。围绕常见病、多发病,综合运用价格、医保支付、绩效考核等约束激励机制,降低患者住院费用支出,减少医保基金支出,构建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分级诊疗服务模式。
  (二)目标任务。
  2016年,探索实施分级诊疗病种,逐步扩大病种数量,完善常见病种分级诊疗;重点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的分级诊疗;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医保支付制度和价格体系进一步完善。
  2017年,分级诊疗政策体系逐步完善,优质医疗资源有序有效下沉。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得以加强,卫生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就医秩序更加合理规范。
  2020年,分级诊疗服务能力全面提升,保障机制逐步健全,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层级优化、职责明晰、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医疗服务体系基本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逐步形成,基本建立分级诊疗制度。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各级医疗机构诊疗服务功能定位。城市三级医院主要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服务。城市二级医院主要接收三级医院转诊的急性病恢复期患者、术后恢复期患者及稳定期患者。县级医院主要提供疑难复杂疾病向上转诊服务。基层医疗机构和康复医院、护理院等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老年病患者、晚期肿瘤患者等提供治疗、康复、护理服务。(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
  (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全科医生转岗培训、特岗全科医生招聘计划、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等多渠道培养全科医生,逐步向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过渡,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发挥全科医生的居民健康“守门人”作用。建立全科医生激励机制,在绩效工资分配、岗位设置、教育培训等方面向全科医生倾斜。加强康复治疗师、护理人员等专业人员培养。(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提高基层卫生服务能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完善县域医疗服务能力建设,通过对口支援等措施,加强县级医院综合服务能力建设;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功能,加强首诊能力和康复能力建设。推动建立基层签约服务制度。通过政策引导,推进居民或家庭自愿与签约医生团队签订服务协议。明确签约服务内容和签约条件,确定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根据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合理划分签约医生团队责任区域,实行网格化管理。规范签约服务收费,完善签约服务激励约束机制。探索提供差异性服务、分类签约、有偿签约等多种签约服务形式。转变服务作风,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保障医疗服务质量,探索多种形式满足慢性病患者用药需求,在服务区域内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促进人民群众自愿选择、科学就医。(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推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推动医师多点执业,鼓励护师、药师、技师在基层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整合二级以上医院现有的检查检验、消毒供应中心等资源,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慢性病医疗机构开放。探索设置独立的区域医学检验机构、病理诊断机构、医学影像检查机构、消毒供应机构和血液净化机构,实现区域资源共享。加强医疗质量控制,推进同级医疗机构间以及医疗机构与独立检查检验机构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
  (五)开展智慧医疗服务。加快推进我市“人口全覆盖、生命全周期、便捷全流程”的人口健康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建设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逐步推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与平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业务协同,实现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的连续记录,为实现分级诊疗提供信息化支撑。利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优化医疗流程、改善就医体验、提升医疗质量、加强医院管理、提高运行效率。在有条件的地区逐级建立远程会诊中心,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医疗资源纵向流动,提高优质医疗资源可及性和医疗服务整体效率。推动东软“云医院”和蓝卡模式布局,探索可持续运营模式。(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大数据管理局)
  (六)推进医保支付制度改革。按照分级诊疗工作要求,及时调整完善医保政策,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作用和对医疗费用的控制作用。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算,建立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患者按人头打包付费。积极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全科医生与城乡居民签约。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有关政策。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保支付比例,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连续计算起付线,促进患者有序流动。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慢性病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部门:市卫生计生委)
  (七)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分级定价措施,发挥价格调整在分级诊疗中的引导作用。根据价格总体水平调控情况,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在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费用、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的基础上,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合理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对医疗机构落实功能定位、患者合理选择就医机构形成有效的激励引导。根据技术发展、疾病诊疗基本需求和服务项目成本变化,建立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适时动态调整机制,发挥价格调整在分级诊疗中的引导作用。(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
  (八)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指导三级综合医院结合自身专业特色、专病诊治能力和患者就医来源组建医疗联合体。指导三级专科医院围绕专科主要医疗问题和分级诊疗需求组建医疗联合体。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医疗联合体建设,逐步建立以覆盖高血压、糖尿病等病种为重点的转诊指南,并根据转诊服务需求和医疗机构专业特色扩大转诊病种,制定双向转诊指南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尊重病人就医习惯和就近便捷原则,选择转诊医疗机构并签署转诊服务协议,设置或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人负责转诊管理,提供预约转诊、病案交接和协调医保经办机构等服务。畅通一般患者上下转诊机制。高血压、糖尿病按照疾病轻重程度和服务能力实行逐级转诊,超出初诊医院服务能力的患者逐级转至上级医院,诊断明确病情稳定患者下转回初诊医院,并由上级医院提供接续治疗、康复治疗和护理方案,建立定期随诊制度。(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
  (九)完善药品支撑体系。加强二级以上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衔接,在区域医疗联合体内逐步统一药品目录和品规,确保慢性病和恢复期转诊病人的用药连续性。探索药品在分工协作机制内医疗机构之间的调配使用,同时在常见病分级诊疗指南中应对基层用药作进一步规范。(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加强分级诊疗绩效考核和医疗服务质量监管。建立完善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制度,将机构功能定位实现情况、转诊标准和出入院管理落实情况、双向转诊制度和实施情况等作为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医保支付、负责人任职的重要依据。(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加强组织领导作为核心任务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总体安排,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结合各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牵头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二)稳妥推进试点。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推进分级诊疗工作,以双向转诊、信息互联互通、信息平台使用情况为重点,加大工作考核力度,确保保障机制逐步健全、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层级优化、职责明晰、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医疗服务体系基本构建。(牵头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三)强化宣传引导。开展针对行政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的政策培训,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发挥公共媒体作用,促进患者树立科学就医理念,提高科学就医能力,合理选择就诊医疗机构。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分级诊疗工作的宣传,引导群众就近、优先选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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