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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重大项目开发策划和储备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政办发[2016]128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0-9
实施时间: 2016-10-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阅读人次: 251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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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重大项目开发策划和储备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重大项目开发策划和储备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项目开发策划和储备工作,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对全市经济的支撑带动作用,建立项目开发策划和储备工作良性循环机制,创新投资方式,扩大投资能力,促进经济稳增长,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全市发展规划,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引领功能强、综合效益优、就业拉动作用突出,且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含外币折合)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不受规模限制。项目资金来源包括社会投资、社会融资及政府投资、政府融资等多种投资方式。
  第三条 按照“项目属地化管理及部门管行业”的原则,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各部门负责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域重大项目的开发策划和储备工作。建立重大项目开发策划和储备工作会商机制,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重大项目开发策划和储备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第四条 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转化率”的原则,实行“谋划一批、储备一批、建设一批”的管理模式,推进全市重大项目的开发策划和储备工作。
  第二章 重大项目开发策划
  第五条 开发策划重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政策导向,全市总体规划及各行业、各地区发展规划要求,并符合以下产业方向:
  1.拉动经济增长,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尤其是对支柱产业的稳固和形成发挥支撑作用的重大产业项目;
  2.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产业项目;
  3.对推动市域协同发展、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环境质量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
  4.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基础产业项目和高科技产业项目;
  5.以高新技术产业为核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6.对改善民生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民生和社会事业项目;
  7.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六条 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区域内各类项目的开发策划;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内项目的开发策划工作。其中,市农经委、水利局负责农业、水利项目的开发策划;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工业及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开发策划;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智慧城市及大数据产业发展建设项目的开发策划;市服务业委负责服务业项目的开发策划;市科技局负责科技项目的开发策划;市建委、城管局、环保局、规划国土局、交通局、水务集团、房产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发策划;教育局、文广局、卫计委、体育局等部门负责社会事业项目的开发策划;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综合及重点项目的开发策划。各部门也可根据人才、技术等特殊优势,跨行业开发策划项目。
  第七条 建立开发策划项目报送制度。承担开发策划项目任务的各单位应每月通过沈阳市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系统,将本单位当月开发策划项目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三章 建立重大项目储备库
  第八条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分别对本地区和本行业报送的开发策划项目进行推进管理,按照“谁开发策划谁跟踪落实”的原则,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促进项目签约转化和建设实施。市发展改革委依托沈阳市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开发建立全市统一的重大项目储备库。
  第九条 纳入储备库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开发策划项目中的社会投资项目、政府投资类融资项目(PPP、BOT、BT等)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即签约项目。
  2.政府投资项目须对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估算、市场及经济效益预测等进行比较具体的分析,行业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实施方案。
  3.尚未签约但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即摘牌项目。
  4.已经批准立项(核准、备案)的改扩建项目。
  5.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带动作用,通过集中审定后纳入储备库。
  第十条 纳入储备项目库的项目须提供项目名称、建设类型、建设地址、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匡算、资金来源等基本信息。
  第十一条 由市发展改革委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独立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区域布局的合理性、项目产业升级和区域发展的带动作用,以及项目的市场前景和产生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等内容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储备项目的使用。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市重点项目计划、市产业专项资金支持计划等备选项目,申请国家、省专项资金、建设基金等支持项目,报送国家3年滚动计划项目等,均以储备库中的项目为基础。
  第十三条 未纳入储备库中的项目经分管市政府领导同意后,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后,方可入库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储备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分别对本区域和本行业报送的开发策划项目进行深度开发和导向管理,按需求方向深度包装推进。对于入库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定期评估,1年内未有进展的项目调出项目储备库。
  第十五条 项目责任单位建立项目建设良性循环机制,开工项目纳入全市在建项目库接续管理,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各地区、市直相关部门要落实责任领导和牵头部门,创新开展项目开发策划和储备工作,于每月25日前报送项目信息。
  第十七条 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文件精神及工作要求,市和区、县(市)财政要安排专门资金予以支持,加大对项目开发策划、储备管理、项目评估、深度包装及信息化管理等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
  第十八条 在全市项目管理平台基础上,不断完善储备库系统,实现项目报送、推进等工作信息化、智能化管理。
  第十九条 将各单位开发策划和储备的项目数量质量、评审合格率、项目成果转化率、所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等,纳入市政府对各地区、各部门的绩效考评范围。对推进重大建设项目开发策划和储备工作措施有力、成绩突出的部门或地区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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