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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绍政发[2016]38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7-20
实施时间: 2016-7-2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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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扎实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深入实施省委“八八战略”和各项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全面提高新型城镇化水平,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科学规划。提前评估城乡综合改革力度、群众接受程度,科学规划,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2.以人为本、依法保障。把落实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户籍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3.因地制宜、有序开展。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以“率先并轨、逐步并轨、维持现状”的推进方法,实施因地而异、分类有序的差别化落户政策。
  4.统筹协调、联动推进。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计生、社会保险、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加快形成以城带乡、城乡互动的发展新机制和发展新格局。
  (三)发展目标
  根据国家、省有关户籍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建立以合法稳定住所或者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的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完善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教育、就业、医疗、计生、社会保险等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新格局。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二、进一步调整完善户籍政策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和由此衍生的其他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现有居民户口簿不要求统一更换,群众主动申请的,应当予以更换。同时,建立与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医疗、计生、就业、社会保险、住房保障、人口统计等制度。
  (二)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以“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为基本原则,以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调整和完善户口迁移政策。
  1.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无生活来源的未婚子女,下同)、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鼓励高层次人才落户,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在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但已落实工作岗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因经济发展需要引进的技术(技能)人才、投资兴办企业人员以及有突出贡献等人员,经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有家庭户的上述人员,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进一步放宽现行的住所条件、就业类型、学历(职称、技能)等级、投资规模、居住年限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等具体落户标准,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
  (三)健全居住证制度
  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体系,严格执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制度,准确掌握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继续推进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夯实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基础。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以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为基本条件,进一步规范居住证申领条件和发放范围。以居住证为载体,健全完善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提供机制。实施IC卡式居住证,逐步把居住证建成集行政管理、公共服务、金融、商业应用等于一体的综合性卡证。
  三、保障进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合法权益
  (一)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立和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农业转移人口进城镇落户后,保留其原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鼓励和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流转;保留其原有宅基地使用权,鼓励其依法自愿有偿退出。
  (二)深化完善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健全农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深化完善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农业转移人口进城镇落户后,其在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中的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等权益保持不变,其拥有的股权可依法继承和依法自愿有偿转让。
  四、推进相关领域配套改革
  (一)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在充分考虑财政保障能力的基础上,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在医疗、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双轨制”逐步并轨,统筹推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由主要对本地户籍人口提供向对常住人口提供转变,抓紧制定教育、就业、医疗、计生、养老、农村产权、财力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逐步实现义务教育、就业服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二)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分阶段落实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
  (三)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创业。到 2020年,城镇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免费接受基本职业技能培训覆盖率力争达到100%。
  (四)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把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把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依法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住房需求。到“十三五”期末,全市户籍人口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覆盖率分别达到95%、97%以上。
  (五)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完善各级政府在教育、医疗、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领域的财政支付制度,合理确定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责任,抓紧探索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生态补偿的挂钩机制,形成规范、统一、合理、均衡的权责体系。
  (六)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把计划生育等政策与户口登记脱钩,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问题。建设和完善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进一步强化信息的社会化采集,保证各项信息的鲜活,通过多种技术手段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实现我市全部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会保险、房产、信用、医疗、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人口信息互联共享,为人口服务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敢于担当,按照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新要求,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防止急于求成、运动式推进。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查。
  (二)明确职责,强化配合。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是户籍制度改革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把握工作进度,抓紧谋划,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后,将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划分,为了防止出现“政策真空”,损及群众利益,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加强上下对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三)把握节点,落实措施。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本意见,统筹考虑,因地制宜,于2016年10月31日前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对现行户籍制度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全面梳理,积极推进相关政策的立、改、废。对与本实施意见精神不一致的,要予以清理,停止执行;对实施意见具体明确的政策要求,要对照调整、及时完善,抓紧贯彻。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于2016年9月30日前制定教育、就业、救助、医疗、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加快政策的修订完善,落实经费保障。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各地区、成员单位工作的跟踪评估、督查指导。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户口和居民身份证管理,严肃法纪,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
  (四)严格政策,规范实施。国家基本户籍管理制度属于中央事权,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和统一部署开展工作,不得各行其是。要落实土地相关政策,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不得借户籍制度改革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禁止借户籍制度改革名义、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要尊重农民自主定居意愿,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五)广泛宣传,确保稳定。各地各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及相关政策,加强舆论引导,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争取广大干部群众的支持,为户籍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坚持改革与稳定并重,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民情民意,及时了解和掌握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进度、群众反应情况、社会舆情动态,制订相关应急预案,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期间,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加强联系,及时报告情况,确保社会稳定。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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