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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市区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绍政办发[2016]75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6-8-28
实施时间: 2016-8-28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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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化解非住宅商品房库存,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浙江省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行动方案》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市区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工作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适当控制非住宅用地供应规模
  (一)实行总量控制。各区政府、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国土局在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应充分考虑上年度非住宅市场销售情况,原则上当年度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供应计划转化建筑面积总量不得超过上一年度相应非住宅商品房销售总量。
  (二)实行分区限制。严格限制非住宅商品房库存压力较大区域的用地供应,即:非住宅商品房库存上月末去化周期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区域,本月起暂停相应的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供应;非住宅商品房库存去化周期未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区域,当年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供应不得超过上一年度供应总量。
  二、加大税收财政补贴支持力度
  至2017年6月30日止,在市区范围内,对于购买新建非住宅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契税时间,给予所缴纳契税50%的补贴。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持的非住宅商品房出租的,三年内按实际缴纳房产税的50%给予补贴。
  三、允许非住宅项目调整转型
  对空置待售的非住宅商品房,坚持围绕发展新兴业态、培育住房租赁市场等目标,允许房地产企业实行整体用途转换,涉及土地用途改变的,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一)允许非住宅商品房项目进行整体业态转型,用于建设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
  (二)对商务办公类建筑独立卫生间设置可适当放宽限制要求,但不得分割销售。
  上述用途转换,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并经依法批准。
  四、允许拆迁房票购买非住宅商品房
  市区内,个人因房屋被征收选择货币化(市场化)安置的,被征收人可用其持有的“房票”从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非住宅商品房。
  五、鼓励人才购买、租赁非住宅创业
  (一)从发文之日起三年内,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高级人才直接向开发商购买商务办公类商品房,从事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分别按购房款的30%、25%、20%、15%、10%进行补助,补助总额分别不超过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所购商务办公用房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如提前交易须退回补助款。享受此项政策的,不再享受所缴纳契税50%补贴的政策。
  (二)从发文之日起三年内,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高级人才、副高职称人员及高级技师、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教育部直属重点本科院校毕业生、全日制其他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向开发商租赁商务办公类商品房,从事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分别按年租金的50%、45%、40%、35%、30%、25%、20%、15%、10%进行补助(以租赁纳税发票金额为准),年补助金额分别不超过30万元、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
  六、搭建人才购房服务平台
  各区及市直各开发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引导、组织非住宅商品房库存较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集中发布房源信息。市、区两级人才管理机构要及时了解收集相关人才创业创新对非住宅用房的需求信息,促进有购房意愿的人才了解在售非住宅商品房项目信息,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有针对性的组织“团购”,确定价格优惠幅度,由人才管理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团购”优惠框架协议。
  越城区行政区域内由市级财政给予补贴(助),柯桥区、上虞区由属地政府财政给予补贴(助)。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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