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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保险服务功能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绍政办发[2016]84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6-9-29
实施时间: 2016-9-29
法规类型: 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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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快发展保险业,充分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把发展现代保险业统筹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部署,将现代保险业培育成为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高效引擎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为商业保险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坚持改革创新、扩大开放,提升保险产品、服务、管理和技术创新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差异化竞争、个性化服务。坚持完善监管、防范风险,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努力打造保险大市、保险强市,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达到2.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3500元/人。
  二、完善农业保险机制
  (一)拓展多种形式农业保险。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拓展共保经营、互保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为补齐农民持续增收短板、建立健全农民持续增收长效机制提供保障。引导、支持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提高基本农业品种保险的覆盖面和风险保障水平,大力发展地方特色农产品种植、水产养殖、畜禽类无公害化处理、竹木香榧等保险业务,推动发展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住房、农业生产工具以及农民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等涉农保险业务,推广茶叶气象指数保险、蔬菜成本价格保险,配合全省开发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天气指数保险、环境和农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收益保险等新型险种,鼓励开展茶园种植保险等试点。
  (二)建立适应农业保险发展需求的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覆盖面广、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农业保险销售、理赔等服务。推广农村保险服务村试点,开展农村保险互助社试点,更好满足农民多层次的保险服务需求。整合发改、民政、农业、林业、渔业、水利、气象和保险协会等部门资源,建立农业保险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农业生产防灾减灾工作。
  (三)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完善各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政策,加强农业保险政策与其他支农惠农政策的协调联动。鼓励金融机构对投保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提供财政贷款贴息。进一步完善市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健全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相关政策支持。
  三、大力发展责任保险
  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大力发展责任保险,逐步建立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相结合的公共风险管理机制。实施重点领域责任保险。根据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相关政策意见,在重金属、化工等重污染高风险行业试行强制性保险;建立符合绍兴实际、相对成熟的医疗责任保险体系,基本覆盖我市公立医院及大部分私立医院,逐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拓展;研究制订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政策意见,在大型商场超市、宾馆饭店、影剧院、网吧、歌舞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企业全面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开展高危行业等特定领域和行业的责任保险;实施渔业捕捞生产雇主责任保险;积极推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开展平安综治责任保险试点,探索建立群防群治保险工作机制;研究探索电子商务、信息技术等行业责任保险产品;全面推进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研究制订高气象灾害风险责任保险相关政策意见,开展对易受台风、暴雨等影响的高气象灾害风险单位的气象灾害风险责任保险。
  四、统筹发展医疗、养老和弱势群体保险
  (一)完善医疗健康保险体系。建立覆盖职工、城乡居民的全市统一大病保险制度。引入市场机制,鼓励有资质的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开发长期护理险、残疾人康复医疗保险以及与健康管理、养老服务等相关的健康保险产品。
  (二)加强养老保险服务。落实免税、延期征税等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完善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各类依法登记的公办、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参加全省统一的政策性商业保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保费的50%予以财政补贴。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和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三)加强流动人口、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保险保障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小额人身保险,推广未成年人意外保险,积极探索针对流动人口、失独老人、残疾人等群体保障的新模式,不断提高低收入群体和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险覆盖面。
  五、深化保险产品创新
  (一)推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基础上,统筹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加强政银保合作,坚持“小额、分散”原则,加大产品开发、风险管理、人才队伍建设、风险补偿等方面工作力度,利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为小微企业、创业者和农户等小额贷款人提供信用增级,实现“无抵押、无担保”融资。财政可建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超赔风险准备金,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进行保费补贴或奖励,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财税政策。鼓励保险机构探索为私募债等提供担保增信机制,鼓励发展资产监管责任保险、小微企业贷款担保责任保险、小微企业履约保证保险等保险产品,为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服务。
  (二)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为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走出去”提供投资、运营、用工等方面的一揽子保险服务。完善小微企业承保模式,扩大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积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点产品、技术、服务等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开拓国际市场,加大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综合金融支持力度。探索建立由商务、海关、外管、信保等单位参与的信用风险预警信息平台,为企业发布相关风险预警和资讯等信息。推动发展进口信用险和国内贸易信用险,进一步发挥信用保险的融资功能。
  (三)深化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开发支持科技产业发展的新型保险产品,为科技企业技术创新和融资提供全方位保险支持。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规模,发展专利执行和责任保险,探索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质量保证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试点。加大对科技人员的保险服务力度。创新发展互联网保险产品和服务。
  六、探索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一)开展巨灾保险试点。针对我市台风和暴雨多发状况,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巨灾保险政策支持,采取政府主导、财政支持、保险机构运作的方式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工作。
  (二)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建立多层级巨灾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商业保险更好参与巨灾保险体系建设,着力提高经济社会的风险保障程度。
  (三)加强风险教育。加强对巨灾保险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巨灾风险意识和参保积极性。
  七、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
  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性和稳定性优势,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为重点项目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中长期直接融资。建立保险资金投资项目资源库,加强与各类保险机构的交流合作,形成保险资金与重点项目的常态对接机制。吸引保险资金以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形式为重大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提供长期资金支持。支持保险资金开展养老、医疗机构等相关领域的股权和不动产投资。鼓励保险公司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在合理管控风险的前提下,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提供资金支持。整合资源,建立多元化的保险资金投资增信机制,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水平。建立完善奖励制度,对引进保险资金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险机构实施奖励。
  八、推动保险组织创新
  鼓励各类资本参股或发起设立保险法人机构,吸引国内外保险机构下属的中小企业保险、互联网保险、保险资产管理等专营机构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培训中心、信息中心、后援中心等,支持责任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农业保险等专业性保险公司在我市开设分支机构。积极培育专业化、专属性保险中介机构。
  九、促进保险行业规范发展
  保险机构要进一步转变经营理念,创新发展模式,积极探索开发符合我市实际的特色险种。财产险公司要改变车险独大的业务结构,加快责任险、信用险等非车险业务发展。人身险公司要加强长期保障型业务发展,深入参与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保险中介机构要在风险定价、防灾防损、风险顾问、损失评估、理赔服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保险机构应当严格落实上级机构拟订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建立保险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保险市场秩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加强保险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培育保险诚信文化。健全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依法惩治销售误导、拖赔惜赔等行为,着力解决销售误导和理赔难问题。严厉打击保险欺诈和侵占、挪用保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工作保障
  (一)加强联动协作。各地要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和谐稳定大局出发,完善政府部门与保险监管部门的协调合作机制,形成多方联动的监管格局,促进行业监管政策与地方改革发展政策相协调。将保险协会纳入地方应急管理体系,支持保险业参与灾害事故防范救助工作。建立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保险预防处置工作机制,增强风险应急处置和疏导化解能力。
  (二)明确责任分工。对社会公众迫切需要但无法完全商业化运作的政保合作项目,要明确牵头单位,切实推动落实。市金融办要承担综合协调、信息汇总和相关政策研究工作,牵头推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以及推动保险资金运用工作;市发改委牵头完善农业保险运行机制;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分别牵头开展农业、林业领域的互助保险工作;市环保局牵头推进高环境风险企业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开展医疗责任保险扩面工作;市公安局配合在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等单位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市安监局和市保险协会牵头研究实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推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市综治办牵头开展平安综治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市民政局牵头全面推进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市残联牵头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和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市气象局牵头探索开展高气象灾害风险责任保险工作;市人力社保局牵头推广城乡居民大病医保扩面工作;市商务局牵头推进出口信用保险工作;市科技局牵头推进科技保险工作;市经信委牵头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质量保证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市金融办和市保险协会牵头探索开展区域性巨灾保险试点工作。
  (三)加大政策支持。对于商业保险机构运营效率更高的公共服务,政府可以委托保险机构经办,也可直接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切实转变财政资金的投向和使用环节,从财政资金补贴转变为保费补贴、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制订相关优惠政策,对引进或组建的保险法人机构或地区总部给予相关补贴,吸引保险机构、人才、资金聚集。落实和完善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以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
  (四)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保险服务经济社会的功能、政保合作成功经验以及相关政策法规,为保险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把现代保险知识纳入行政学院的常规学习培训内容。鼓励中小学校开展保险知识讲座。鼓励高等院校开设保险类专业和课程,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保险研究和教育培训服务。积极开展保险知识进社区、进农村活动,宣传普及保险知识,倡导理性投保、诚信理赔、依法维权。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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