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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政办发[2016]87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6-10-17
实施时间: 2016-10-1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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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7日
  绍兴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浙江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3]8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 市政府对各区、县(市)及市直开发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由绍兴市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考核组织实施工作。
  考核对象为各区、县(市)政府及市直开发区管委会。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指标完成和工作综合测评情况。
  考核指标分为3大项8个指标,即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等3大项。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包括用水总量、生活和工业用水量2个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包括万元GDP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3个指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包括省定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跨区、县(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考核情况和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3个指标。
  工作综合测评包括用水总量管理、用水效率管理、水资源保护、政策机制、基础能力建设和荣誉与奖励等6个方面。
  第五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含)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检查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从2017年开始,各区、县(市)政府及市直开发区管委会于每年3月15日前,将本区域上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总结、自评情况以及相关指标完成情况一并报送考核工作组。考核工作组每年3月底前完成对各区、县(市)及市直开发区自评情况和相关数据的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对有关区、县(市)及市直开发区开展现场抽查,于每年3月底前将考核总体情况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予以通报,并作为期末考核成绩的依据。
  第八条 各区、县(市)政府及市直开发区管委会于每个考核期之后一年的3月15日前,将本区域上个考核期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总体情况、相关指标数据完成情况以及支撑台帐一并报送考核工作组。考核工作组于3—4月赴各区、县(市)及市直开发区对考核内容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于4月底前提出评分和考评等次意见,编写考核总体情况报告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考核指标数据的审核工作。市水利局负责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数据的审核,并会同市环保局负责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数据的审核;市环保局会同市水利局负责跨区、县(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考核情况、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的审核;市统计局会同市水利局负责万元GDP用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的数据审核。
  第十条 经市政府审定的考核结果,作为各区、县(市)政府及市直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区、县(市)政府及市直开发区管委会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单位)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扬。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县(市)政府及市直开发区管委会,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绍兴市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领导小组。
  整改期间,暂停该区、县(市)、市直开发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审批,暂停该区、县(市)、市直开发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违纪违法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区、县(市)及市直开发区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区、县(市)及市直开发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绍兴市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制定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及考核评分方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绍兴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绍政办发[2013]142号)停止执行。
  附件: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分解方案(2016—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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