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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公告
发文文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0-12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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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加强我省地税系统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在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若干问题公告和通知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地税实际,制定了《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特此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0月12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若干问题的公告和通知,结合我省地税实际,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负责印制、领发、使用和保管税收票证的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以及领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和印制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税收票证管理职责
  各级地方税务局的收入规划核算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负责领发税收票证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必须配备专职票证管理人员;使用税收票证的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单位(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票证管理的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票证主管部门和票证管理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省局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本省的税收票证管理细则及有关规定,并监督其贯彻实施;
  2.负责全省税收票证的印制和发放工作;
  3.组织、指导、具体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4.组织全省税收票证的检查工作;
  5.组织全省税收票证的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
  6.负责全省税收票证报表的汇总和审核工作。
  二、市州局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监督本地区税收票证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
  2.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发工作;
  3.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的检查工作;
  4.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的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
  5.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报表的报送工作。
  三、县市(区)局税务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领发工作,保证票证及时供应;
  2.指导和监督下属单位正确填写和及时结报缴销票证;
  3.对下属单位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审核;
  4.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盘点工作;
  5.组织本级和下属单位的税收票证核算工作;
  6.组织本单位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7.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报表的报送工作。
  四、办税服务厅、城市征收分局、农村征收分局票证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l.负责本部门税收票证的领发和保管工作,确保税收票证及时供应和安全存放;
  2.指导和监督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正确填用票证和及时结报缴销税收票款;
  3.对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审核;
  4.负责本部门税收票证的盘点和核算工作。
  5.负责本部门税收票证报表的报送工作。
  五、具体开票人员的主要职责:
  1.凭《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领取所需票证,并按照要求建立、报送和保管税收票证账簿及有关资料;
  2.为纳税人开具并交付税收票证;
  3.按时解缴税款、结报缴销税收票证;
  第四条 税收票证种类(下文所说均为纸质票证)
  一、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印花税票、税务代保管资金收据。
  二、非现金管理的票证: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税收收入退还书、印花税销售凭证。
  第五条 税收票证印制
  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印制;其他税收票证均由省局集中统一印制。
  第六条 对印制企业的要求
  印制税收票证的企业除严格执行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以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对印制的票据要提供防伪标识;
  二、配合税务部门对假票的监定;
  禁止私自印制、倒卖、变造、伪造税收票证。
  第七条 对假税票的鉴定
  发现假税票一律上报省局,由省局票证管理部门会同印制企业进行鉴定,出具证明。
  第八条 税收票证印章的制作
  除税收票证监制章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各省税务机关外,其他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均由各市州直属局、各县市(区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标准和式样负责刻制,字体为4号正楷,征税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原则上一个征收单位一枚;退库专用章为负责办理退库的直属局、县市(区局)一枚。刻制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应报市州局税务机关留底归档。
  第九条 税收票证联次
  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税收收入退还书、印花税销售凭证均按总局的规定;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在总局规定联次、用途的基础上分别增加第四联备用联(白纸红油墨);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在总局规定联次、用途的基础上增加第三联存根联(白纸紫油墨)和第四联备用联(白纸红油墨);第四联备用联(白纸红油墨),用于征收契税或耕地占用税时反馈给房产或国土部门。
  第十条 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只适用于纳税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具体开具方式,可采用税务机关通过邮局打印邮寄的方式给纳税人,或者纳税人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税大厅获取。
  第十一条 税收票证领发要求
  一、定期编报领用计划。各市、州地税机关应根据本地区税收票证使用情况,编制好下年度的票证需用量,于每年12月30日前上报省局。
  二、严格领发程序。票证领发实行分级负责,不得越级领发票证,不得由非票证管理人员代领票证。
  三、各级税务机关发放和领取税收票证,必须做到勤领、勤发、勤缴、限时、限票;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领取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必须拆包发放,以不超过1个月的用量为限。
  第十二条 税收票证领发手续
  一、各级地税机关领取票证时,一律凭“税收票证领发单”一式二份向上级局办理票证领取手续。
  二、税务机关票证开票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向纳税大厅或者征收分局税收会计领取票证,一律凭“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办理票证领取手续。
  三、领发人员必须当面清点领发数量、字轨和起止号码。票证领、发人员对所领发的票证双方必须在“税收票证领发单”和“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上共同签字,以示负责。
  第十三条 税收票证填用
  一、票证使用人员在填开票证时,必须先检查票证联次、号码、品质等印刷质量,按合格票填开。
  二、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单位填开,也可将其发给缴款人自行填开。主管税务机关对自行开票的缴款人,必须事先进行辅导,使其掌握其应纳各税的缴款书填写方法。税收会计对自行填开的缴款书要认真审核,以保证填票质量。
  三、专票专用,先领先用,顺序填开。各种税收票证均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填用,不得互换使用。一个填票人员领取多本同一种票证时,要按票证号码大小顺序逐本、逐号填开,不得跳本、跳号使用,不得几本票证同时使用。
  四、税收票证可以一票多税,但必须分纳税人、分次填开。
  五、多联式票证要一次全份填开,不能分次分联填开。票证各栏目要打印齐全,不能漏填、简写、省略、自行编造、涂改、挖补。票证填开错误和发生污迹时,应全份作废另行填开,并且在作废票证上注明重新开具的税收票证的字轨及号码。
  六、征收现金税款时要当场开具完税凭证,不得赊税赊票。
  第十四条 税收票证结报缴销
  一、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向基层税务机关结报缴销票证。
  1.现金税款票证的结报缴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三、税收票证结报缴销”的规定执行。
  2.非现金税收票证的结报缴销,应按每月不少于1次办理结报手续。
  二、基层税务机关向县级税务机关结报缴销票证,应按每月不少于1次办理结报手续。
  第十五条 税收票证作废和停用处理
  一、因印制质量不合格而作废的票证。各级税务机关和票证填用人员在领发、填用票证时,如发现票证原包、原本、原份和原联多出、短少、污损、残破、错号、印刷字迹不清及联数不全等印刷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应停止使用,及时查明字轨、号码、数量,清点登记,妥善保管,并逐级报告省局。
  全包、全本印制质量不合格的,经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实后,加盖“作废”戳记,按规定进行销毁;全份印制质量不合格的,按开具作废处理。
  二、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票证,应在该份作废票证各联一次性注明“作废”字样、作废原因以及科室负责人签字,全份保存、按期与填写的票证一起办理结报缴销,不得自行销毁。
  三、印发机关规定停用的票证,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局税务机关对于本级库存(基层分局及填票员的存票一律上缴县局)进行集中清理,造册登记,妥善保管,按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第十六条 税收票证盘点
  一、填票人员每日工作结束后,要与“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相核对。
  二、征收分局每月、县(市)局每月、地州局每季、省局每年度必须清查一次本级票证库存,检查是否帐实相符、帐账相符,并由票管员和监督员在盘点表上签字或盖章。
  第十七条 税收票证保管
  一、票证保管必须符合“三专”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有专人负责票证的保管工作;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必须设置具有安全条件的票证专用库房,票证专用库房要配备监控设备;基层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必须配备票证保险专用箱柜。
  二、票证存放做到“六防”安全防患。票证管理人员和用票人员要经常检查票证安全情况,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和防丢失等工作。
  三、票清离岗。领用票证的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的票证管理人员、税务人员、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和代售人员发生工作调动、以及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终止税款征收业务时,必须将所经管的票证、账簿等核算资料交接清楚,造册登记,交接双方共同签章,并经主管机关领导审查核准才能离岗。
  第十八条 税收票证损失处理程序
  一、严格按照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执行。
  二、凡丢失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征收分局局长,分局局长应在6小时内报告县(市)区局,并迅速组织力量查找,在3天之内将票证丢失的原因写成书面调查材料,上报县(市)区局。县(市)区局应在得到报告后6小时内报告市州局,并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于5天之内向市州局写出书面报告,市州局在核实情况后在10天之内书面报告省局。
  二、县(市)区局和市州局丢失现金类税收票证时,应立即报告省局,并在7天之内写出书面材料逐级上报省局。
  第十九条 税收票证损失 处罚
  一、经济赔偿。对丢失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必须予以经济赔偿。经济赔偿标准: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每份赔偿100元至300元;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每份赔偿20元至50元;印花税票按有价证券面额赔偿。
  二、行政处分。对非自然灾害丢失现金票证造成损失情节严重、丢失现金票证的税务干部应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并且当年不能评优;发生丢失票证的单位,在年终工作考核中酌情扣分。凡丢失票证不报告者,加重处罚。
  第二十条 税收票证损失核销
  一、因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虫蛀、鼠咬、霉毁等人力不可抗拒事故造成票证损失时,由受损单位及时组织清点核查。清查后票证没有发生丢失,仅发生毁损的,毁损残票报经市州局核实批准后,予以核销,并报省局备案;市州局发生非丢失性质而毁损的票证,直接报省局申请核实及核销。
  二、对非自然灾害因素丢失的票证,已赔偿损失或查证确属需要核销的票证,应在票证损失1年之后才准予核销。如有利用已核销的票证作案者,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票证损失核销的审批权限按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执行,但视同现金管理票证的损失(印花税票由省局核销),市州局税务机关审批核销后报省局备案。
  票证核销需要准备的资料:书面调查材料、票款损失报告单、有关证明材料。
  三、票证损失残票和损失后又追回的票证,应封存保管,按规定直接销毁,不作废票处理。
  第二十一条 税收票证销毁
  一、按规定需要销毁的各种票证,销毁前要认真清点、造具清册,清册上应注明票证的种类、字轨号码、份数和销毁原因。销毁时应指定两人监毁,销毁后由监毁人在清册上签章,归档保管。
  二、销毁税收票证及资料的范围:保管到期已填用税收票证的存根联和报查联(作为税收会计凭证的除外)、全包全本印刷质量不合格的税收票证、停用税收票证、损毁和损失追回的税收票证、印发税务机关规定销毁的税收票证及需要销毁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税收票证账簿、报表及各种税收票证资料在规定保管期滿后
  三、销毁票证的具体程序和权限按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税收票证装订
  一、各种票证要按税收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进行装订。
  二、汇总缴款凭证要与相应的原始凭证一起归并装订。
  三、票证装订份数本着易订、美观、整齐的原则,一般每册不超过200份。每册票证必须加具封面,并注明年度、月份、编号、各种税收票证的份数和经办人签章。
  第二十三条 税收票证报表
  一、各级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部门要对各种税收票证的印制、领发、开具、开具作废、损失核销、停用和批量作废的数量、字轨和号码及时进行登记和核算,按月结账,按期编制《税收票证用存报表》并报送上级税务机关。
  二、县市(区)局报表报送时间为月后5日前上报市州局;市州局报表报送时间为季后10前上报省局。
  第二十四条 税收票证审核
  一、基层税务机关要对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结报缴销的票证,应由税收会计结合会计原始凭证工作进行全面的审核;对下属基层税务机关结报缴销的票证,应由票证主管人员进行复审。
  二、专门审核。除日常审核以外,县级以下税务机关还应经常对结报缴销的票证组织抽审和会审。
  第二十五条 税收票证检查
  各级税务机关都必须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定期对税收票证的印制、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损失核销和核算等工作进行认真的清理检查。
  基层税务机关每季进行一次全面的票证清查;县级和市州级税务机关每年要组织一次票证抽查;省级税务机关每两年组织一次票证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11月16日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的《税收票证管理细则》(湘地税发[1998]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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