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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资产评估机构 “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10-28
实施时间: 2016-10-28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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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我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资产评估机构“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设,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企业处。
  电子邮箱:470153212@
  传真电话:0571-87058410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浙江省财政厅企业处410室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
  2016年10月28日
  浙江省资产评估机构“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资产评估机构“双随机”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资产评估行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财资[2016]5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工作,是指浙江省财政厅以及具有监管职能的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资产评估机构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浙江省财政厅以及具有监管职能的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资产评估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随机抽查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五条 省财政厅依据《资产评估法》制定资产评估行业执法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 随机抽查主要对资产评估机构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一) 持续符合设立条件的情况;
  (二) 办理财政备案情况;
  (三) 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 内部管理情况;
  (五) 质量控制情况。
  第七条 省财政厅将根据资产评估机构执法检查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化时,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双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八条 建立和维护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查监管对象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变动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九条 建立资产评估行业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人员名录库根据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条 每年开展资产评估行业执法检查前,应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并依据年度检查计划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
  第十二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三条 实施资产评估行业执法检查时,应严格遵守《资产评估法》、《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和相关检查工作规则的要求。
  第十四条 开展执法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必要时,可以聘用专家协助。检查组应至少有两名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检查组组长应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担任。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 检查组在实施资产评估行业检查前,应当编制资产评估行业检查工作方案,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对象送达检查通知书。告知其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和实施计划,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等。
  第十六条 实施资产评估行业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调取档案、审阅材料、询问有关当事人、组织调查问卷、分析性复核等。必要时,可以对有关问题进行延伸检查。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 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对象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对象的意见。被检查对象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八条 检查组在认定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和重大遗漏资产评估报告时,可以要求资产评估协会组织专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或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专业技术论证。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理、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理、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名称和日期,并加盖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印章。
  第二十条 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后,应当将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提交资产评估行业书面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资产评估行业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检查组在提交资产评估行业检查报告时,还应当一并提交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以及资产评估行业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资产评估行业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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