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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做强做大渔业重点龙头企试点项目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农委计财[2016]81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10-24
实施时间: 2016-10-24
失效时间: 2019-10-24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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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农业的区农委、财政局:
  为增强我市农业产业化带动能力,创新龙头企业联农带农模式,促进农民增收,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做强做大,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做强做大渔业重点龙头企业试点项目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做强做大渔业重点龙头企业试点项目和财政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市农委 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做强做大渔业重点龙头企业试点项目
  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我市农业产业化带动能力,创新龙头企业联农带农模式,促进农民增收,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做强做大,加强和规范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做强做大渔业重点龙头企业试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扶持我市渔业重点龙头企业做强做大和开展公益性联农带农试点,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渔业产业化程度,增强联农带农能力的试点项目。
  渔业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上年度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从事渔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第三条 做强做大渔业重点龙头企业试点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开展联农带农试点和鼓励渔业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做强做大的专项资金,包括联农带农补助资金和做强做大奖励资金。
  第四条 补助资金应当遵循引导促进、突出重点、公平公正、择优扶持的原则。
  第五条 职责分工。
  (一)市农委负责审核并印发项目管理办法、项目申报指南,审核项目安排及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批复项目实施方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对项目执行、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二)市财政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资金分配方案、补助标准、支出内容等,并配合市农委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按照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组织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资金检查和财政补助政策评估,配合项目审计和验收。
  (三)市水产办负责拟定项目建设模式、财政补助范围、方式、标准,制定项目管理办法、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论证和评审,提出项目安排及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实施目资金审计和组织验收,发布验收通报,配合市农委做好项目绩效评价。
  (四)区渔业管理部门负责遴选项目申报单位,核实项目单位资格条件,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监督项目单位实施招投标、监理、公示等管理制度,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兑付资金,项目日常管理和检查,组织验收相关材料,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五)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年度资金计划和验收通报向区主管部门拨付市级补助资金,同时加强结余结转资金管理。
  第六条 补助资金支出范围。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开展公益性联农带农试点和鼓励试点企业做强做大,加快渔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现代都市型渔业建设和农民增收。具体内容包括:
  (一)公益性联农带农建设
  1.池塘改造:带动我市养殖户、合作社开展标准化建设,重点对100亩以下小规模养殖场池塘基础设施改造提升,改造后达到标准的给予补助。
  2.观赏鱼养殖设施设备标准化建设:带动我市观赏鱼养殖户开展标准化建设,对观赏鱼养殖户、合作社标准化鱼缸、水泥养殖池等养殖设施设备建设进行补助。
  3.池塘养殖渔机设备购置:鼓励我市养殖户使用先进节能池塘渔机设备,对养殖户、合作社购置渔机设备进行补助。
  4.养殖场所租赁:为给我市养殖户提供养殖条件,试点企业将养殖池塘、大棚、工厂化车间租赁给所带养殖户,且与所带养殖户签订租赁合同,并在网上进行公示,对养殖户租赁养殖场所进行补助。
  5.良种苗种购买:鼓励试点企业所带我市养殖户使用良种苗种,对养殖户、合作社购买试点企业自产的良种苗种或通过试点企业统一购买的良种苗种进行补助。良种苗种原则上应从本市国家级、市级良种场购买。
  6.贷款贴息:试点企业为所带我市养殖户或养殖户直接进行的设施设备建设、改造提升、购买生产资料等生产资金贷款进行贴息。
  (二)试点企业做强做大奖励
  1.产学研合作平台建设。支持试点企业的院士工作站、研究院、重点实验室、测定中心或研究中心等产学研合作平台基础设施建设、仪器设备购置及软件开发等。
  2.基础设施提升改造。支持试点企业的海淡水鱼和观赏鱼养殖、繁育设施设备,饲料加工、水产品生产加工和保鲜冷藏等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提升。
  3.信息化建设。支持试点企业建立与所带养殖场户、合作社之间的物联网信息平台,实现龙头企业与所带养殖场户、合作社的信息化管理和远程监控。建设水产品销售网络平台,扩大产品销售渠道。
  4.水产良种繁育基地建设。支持建设高标准水产苗种生产繁育车间,完善配套的设施设备,建立适合北方特点的水产苗种繁育技术模式。
  第七条 补助资金扶持方式。按照企业申请、区渔业管理部门推荐、市水产办审核、市农委审批的方式,确定符合要求的试点企业。项目批复后,联农带农补助资金拨付到试点企业,由试点企业组织联农带农项目实施,试点企业完成联农带农任务并通过市水产办组织的验收后,拨付试点企业做强做大奖励资金。
  第八条 补助资金标准和支出内容。每个试点企业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用于联农带农补助资金不低于65%。
  (一)公益性联农带农补助资金
  主要用于试点企业新增所带养殖户、合作社的池塘改造、养殖设施设备建设、养殖渔机设备购置、养殖场所租赁、良种苗种购买补助和生产资金贷款贴息等。其中100亩以下的池塘改造,达到标准的按照700元/亩给予补助;观赏鱼养殖设施设备标准化建设按照不超过合同及票据总价格的30%比例给予补助;池塘养殖渔机设备购置按照不超过购买票据总价格的30%比例给予补助;良种苗种购买根据养殖协议,按照不超过票据价格的30%比例给予补助;养殖场所租赁按照不超过租赁合同及票据价格的30%比例给予补助;贷款贴息凭借款合同、到账凭证和结息单据等,按照贷款发生时的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试点企业做强做大奖励资金
  主要对与联农带农结合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平台、基础设施改造提升、信息化和水产良种繁育基地建设等给予奖励补助。试点企业按照与不低于市级补助资金1:1的比例配套,同一建设地点且同一建设内容三年内市级资金不予重复扶持。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编制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同时,明确联农带农细化任务和与之匹配的绩效目标量化表,并向所在区渔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级企业直接向市水产办提出书面申请。
  (二)区渔业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送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遴选,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将推荐企业的实施方案等相关材料主送市水产办,抄送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对申报两个以上企业的要排出先后顺序。
  (三)市水产办对区推荐企业的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建设内容和资金需求进行实地核查,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汇总材料主送市农委,抄送市财政局。
  (四)市农委对市水产办所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市农委批复项目实施方案。
  (五)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其所申报项目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负责,不得以同一个项目重复申请财政补助资金。若出现问题,由申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预算执行。市财政局根据市农委批复文件和项目验收通报,配合市农委下达分年度资金计划,按照资金计划将补助资金纳入年度市级财政预算,经市人代会审议通过后,按照有关规定批复市水产办和区财政局。市水产办和区财政局按照年度财政预算、资金计划和验收通报,将补助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或区主管部门。联农带农补助资金可提前预拨试点企业以便组织农户实施,预拨比例不超过联农带农补助资金的40%。剩余联农带农补助资金和试点企业奖励资金,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验收通报安排年度预算、下达资金计划和拨付资金。结余结转资金由市和区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督查和管理。市水产办对项目进行日常指导、监督和检查,区渔业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掌握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其整改。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需对建设计划进行调整的,调整资金不超过总投资10%的,由市水产办进行审批,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对调整项目建设地点或调整资金超过10%的,需按照原渠道重新报批;对调整建设单位主体的,中止项目并追回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按照年度计划,完成建设任务的项目,市水产办统一组织审计工作,其中:试点企业自身做强做大方面,对项目进行审计;公益性联农带农方面,按照实施方案对财政奖补资金进行审计;贷款贴息方面,对借款合同、结息凭证等进行审计。审计的项目支出额从2016年项目前期启动建设开始计算。
  第十三条 对完成建设任务并通过审计的项目,试点企业通过区渔业管理部门向市水产办提交验收申请,包括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告、绩效目标实现情况、项目建设合同、招投标材料等。市水产办依据验收申请,组织中介机构进行资金审计,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并发布验收通报,抄送市农委、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试点企业要按照国家和我市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试点企业对财政资金要单独设立账户和账簿,实行“专账专户、专账核算、专人负责”,并将自筹资金足额汇入单独账户后,项目主管部门再将财政资金拨入单独账户。财政项目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要按照有关规定装订,不得随意拆分,账簿和凭证管理应纳入项目验收审查内容。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通过验收的项目组织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重点评价项目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情况。市财政局聘请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同时在政策到期后组织开展财政政策评估,根据评估效果确定政策延期或退出。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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