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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做强做大畜牧业重点龙头企业试点项目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农委计财[2016]80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10-24
实施时间: 2016-10-24
失效时间: 2019-10-24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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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农业的区农委、财政局:
  为增强我市农业产业化带动能力,创新龙头企业联农带农模式,促进农民增收,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做强做大,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做强做大畜牧业重点龙头企业试点项目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做强做大畜牧业重点龙头企业试点项目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市农委 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做强做大畜牧业重点龙头企业
  试点项目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我市农业产业化带动能力,创新龙头企业联农带农模式,促进农民增收,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做强做大, 加强和规范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做强做大畜牧业重点龙头企业试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扶持我市畜牧业重点龙头企业做强做大和开展公益性联农带农试点,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畜牧业产业化程度,增强联农带农能力的试点项目。
  畜牧业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上年度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从事畜牧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第三条 做强做大畜牧业重点龙头企业试点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开展联农带农试点工作和鼓励畜牧业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做强做大的专项资金,包括联农带农补助资金和做强做大奖励资金。
  第四条 补助资金应当遵循引导促进、突出重点、公平公正、择优扶持的原则。
  第五条 职责分工。
  (一)市农委负责审核并印发项目管理办法、项目申报指南,审核项目安排及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批复项目实施方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对项目执行、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二)市财政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资金分配方案、补助标准、支出内容等,并配合市农委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按照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组织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资金检查和财政补助政策评估,配合项目审计和验收。
  (三)市畜牧兽医局负责拟定项目建设模式、财政补助范围、方式、标准,制定项目管理办法、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论证和评审,提出项目安排及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实施项目资金审计和组织验收,发布验收通报,配合市农委做好项目绩效评价。
  (四)区畜牧管理部门负责遴选项目申报单位,核实项目单位资格条件,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监督项目单位实施招投标、监理、公示等管理制度,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兑付资金,项目日常管理和检查,组织验收相关材料,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五)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年度资金计划和验收通报向区主管部门拨付市级补助资金,同时加强结余结转资金管理。
  第六条 补助资金支出范围。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开展公益性联农带农试点和鼓励试点企业做强做大,加快畜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现代都市型畜牧业建设和农民增收。具体内容包括:
  (一)公益性联农带农建设
  1.生猪:带动我市养殖场户、合作社开展标准化建设,重点对300-3000头规模养殖场设施设备改造提升,以建成后存栏500头规模为一个单元进行奖励,实现生猪生产的规模化、设施化、标准化、生态化,推动养殖场户、合作社由自繁自养向分段式饲养模式转变。
  2.奶牛:对我市现存栏500头以上养殖小区进行牧场化改造,符合牧场化标准的给予奖励。同时,鼓励以养殖托管、股份制为合作方式,对龙头企业带动我市农户购置奶牛进行贷款贴息,带动农民增收,推动奶牛小区向牧场饲养方式转变。
  3.肉羊:以带动发展种羊生产和优质肉羊标准化示范生产为主。带动种羊生产重点是对存栏2000只以上的规模羊场引种和制种进行补贴;带动优质肉羊标准化生产重点是对存栏300只以上的养殖场户、合作社,鼓励在基础设施设备,优良品种引进、改良,标准化生产等方面进行改造提升,改造提升达到标准后存栏500只为一个单元进行奖励。推动肉羊向种业和适度规模标准化生产转变。
  (二)试点企业做强做大奖励
  1.产学研合作平台建设。支持试点企业的院士工作站、研究院、重点实验室、测定中心或研究中心等产学研合作平台基础设施建设、仪器设备购置及软件开发等。
  2.种畜场建设。支持试点企业开展种畜场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及改造提升,对养殖场环境进行整治。
  3.信息化建设。支持试点企业研发物联网信息平台及联农带农的养殖场户、合作社进行技术信息服务和物联网建设,实现龙头企业与带动的养殖场户、合作社信息化管理和远程管理。
  第七条 补助资金扶持方式。按照企业申请、区畜牧管理部门推荐、市畜牧管理部门审核、市农委审批的方式,确定符合要求的试点企业。项目批复后,联农带农补助资金拨付到试点企业,由试点企业组织联农带农项目实施,试点企业完成联农带农任务并通过市畜牧兽医局组织的验收后,拨付试点企业做强做大奖励资金。
  第八条 补助资金标准和支出内容。每个试点企业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1500万元,其中用于联农带农奖补资金不低于65%。
  (一)公益性联农带农补助资金。
  1.生猪:带动生猪标准化、设施化、生态化养殖每单元奖励10万元,主要用于带动的养殖场户、合作社开展标准化建设中的设施设备改造提升和信息化、生态化建设等支出。扶持带动的每个养殖场户、合作社最高不超过12个单元。每个试点企业带动不少于100个单元。
  2.奶牛:带动小区牧场化改造达到现代畜牧业园区建设工作导则标准的,按照存栏每头奶牛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用于牧场化改造的基础设施建设、设施设备改造提升和信息化、智能化、生态化建设等支出,每个试点企业带动奶牛数量不少于5000头。为鼓励合作养殖,在奖补资金标准内,对以养殖托管、股份制为合作方式进行购奶牛贷款的,凭借款合同、结息凭证等,按照贷款发生时的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3.肉羊:对带动存栏不少于2000只的规模羊场购买种母羊补贴260元/只,种公羊补贴6000元/只,生产的优质种羊补贴200元/只,每场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带动规模羊场不得少于3个;对带动优质肉羊标准化示范场户每单元奖励20万元,用于带动场户的基础设施设备改造提升,优良品种引进、改良,信息化、智能化、生态建设等支出,扶持带动的每个养殖场户、合作社最高不超过6个单元。
  (二)试点企业做强做大奖励资金。
  主要对与联农带农结合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平台建设、种畜场建设、信息化建设等给予奖励补助。试点企业按照不低于市级补助资金的1:1比例配套,同一建设地点且同一建设内容三年内市级资金不予重复扶持。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写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同时,明确联农带农细化任务和与之匹配的绩效目标量化表,并向所在区畜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级企业直接向市畜牧兽医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区畜牧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送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遴选,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将推荐企业的实施方案等相关材料主送市畜牧兽医局,抄送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对申报2个以上企业的要排出先后顺序。
  (三)市畜牧兽医局对区推荐企业的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建设内容和资金需求进行实地核查,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汇总材料主送市农委,抄送市财政局。
  (四)市农委对市畜牧兽医局所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市农委批复项目实施方案。
  (五)项目申报单位应对其所申报项目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负责,不得以同一个项目重复申请财政补助资金,如出现问题的,申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预算执行。市财政局根据市农委批复文件和项目验收通报,配合市农委下达分年度资金计划,按照资金计划将补助资金纳入年度市级财政预算,经市人代会审议通过后,按照有关规定批复区财政局和有关单位。区财政局和有关单位按照年度财政预算、资金计划和验收通报,将补助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或区主管部门。联农带农补助资金可提前预拨试点企业以便组织农户实施,预拨比例不超过联农带农补助资金的40%。剩余联农带农补助资金和试点企业奖励资金,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验收通报安排年度预算、下达资金计划和拨付资金。结余结转资金由市和区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督查和管理。市畜牧兽医局对项目进行日常指导、监督和检查,区畜牧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掌握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其整改。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需对建设计划进行调整的,调整资金不超过总投资10%的,由市畜牧兽医局进行审批,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对调整项目建设地点或调整资金超过10%的,需按照原渠道重新报批;对调整建设单位主体的,中止项目并追回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按照年度计划,完成建设任务的项目,市畜牧兽医局统一组织审计工作,其中:试点企业自身做强做大方面,对项目进行审计;公益性联农带农方面,按照实施方案对财政奖励资金进行审计;贷款贴息方面,对借款合同、结息凭证等进行审计。审计的项目支出额从2016年项目前期启动建设开始计算。
  第十三条 对完成建设任务并通过审计的项目,试点企业通过区畜牧管理部门向市畜牧兽医局提交验收申请,包括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告、绩效目标实现情况、项目建设合同、招投标材料等。市畜牧兽医局依据验收申请,组织中介机构进行资金审计,组织专家开展验收,形成验收报告,并发布验收通报,抄送市农委、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试点企业要按照国家和我市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试点企业对财政资金要单独设立账户和账簿,实行“专账专户、专账核算、专人负责”,并将自筹资金足额汇入单独账户后,项目主管部门再将财政资金拨入单独账户。财政项目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要按照有关规定装订,不得随意拆分,账簿和凭证管理应纳入项目验收审查内容。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通过验收的项目组织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重点评价项目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情况。市财政局聘请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同时在政策到期后组织开展财政政策评估,根据评估效果确定政策延期或退出。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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