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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政办发[2016]76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0-24
实施时间: 2016-10-24
法规类型: 国土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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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收储、开发、供应、筹资、备案等工作,提高土地利用率,发挥土地参与宏观调控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等部委《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湖南省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等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土地储备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土地储备机构职能职责。土地储备机构主要承担依法收储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等工作。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原则,每个县级以上(含县级)法定行政区划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土地储备机构,统一隶属于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必须按程序申报,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并纳入《土地储备机构名录》,方能开展土地储备相关活动。对于重复设置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压缩归并,按规定重新纳入土地储备名录管理。2016年12月31日前,各地应将现有土地储备机构中的政府融资、土建、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二级开发等业务,从现有土地储备机构中剥离或转为企业。上述业务对应的人员、资产和债务等相应剥离或划转。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土地储备机构建设,在机构编制、经费管理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
  二、完善土地储备工作管理模式。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机构承担、市场参与”的土地储备工作管理模式。坚持并完善“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管理、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的土地储备运行机制。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地储备协调运行机制,研究和协调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筹措、监管及债务偿还工作;发改、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审计、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已纳入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三、科学编制土地储备计划。各地土地储备机构应于每年3月份前完成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发改、财政、城乡规划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单位,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财力状况、债务限额、还款能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区(集镇)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情况,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严格控制储备土地总规模,新增储备土地规模(含本年度收储已在本年度供应的储备土地)原则上应控制在市、县本级前三年平均供应的储备土地数量之内,新增建设用地储备计划不得超过年初下达的本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优先收购储备空闲、低效利用及其他现有建设用地,积极开展工业用地储备。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在国土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和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各地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组织实施相关工作。积极探索储备土地“阈值”机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土地供应量、政府债务限额、政府偿还能力等因素,科学设定土地储备规模。
  四、规范土地收储行为。从2016年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区(集镇)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纳入土地储备,由政府从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库中统一供应。各地政府以土地融资的平台公司等其他机构一律不得再从事土地储备工作。政府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地的土地、依法取得的其他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库。入库的储备土地相关信息应及时录入国土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并取得“储备地块监管号”,实行信息化管理。
  五、做好储备土地登记工作。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入库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及时向土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储备土地登记。储备土地登记的使用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政府储备)”,登记用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填写到《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未纳入储备的土地,不得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手续,未确定规划用途的,不予登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其他单位申请储备土地登记的,不予受理。
  六、调整储备土地筹资方式。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集储备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储备机构新增土地储备项目所需资金,应该严格按照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在国家核定的债务限额内通过省级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解决。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2015年取得融资规模控制卡并已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项目贷款合同的除外)。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核定的债务限额内,根据本地区土地储备相关政府性基金收入、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等因素,合理安排年度用于土地储备的债券发行规模和期限。探索建立土地储备基金,研究储备土地项目债券发行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地储备工作。
  七、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实行项目管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实行项目管理,为供应“净地、熟地”提供保障。各地土地储备机构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储备土地前期开发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内容主要包括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储备土地前期开发项目管理,防止借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搭车进行与储备宗地无关的基础设施建设,防止借帮助储备土地前期开发之名,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标程序,依法通过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确定的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方能实施储备土地前期开发项目;要及时向社会公布项目实施内容、承接主体或供应商条件、绩效评价标准、结果、成效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监督。
  八、规范储备土地供应行为。储备土地的供应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纳入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严格执行储备土地供应“出库审批单”制度。各地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符合土地供应条件和土地供应计划的储备土地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储备土地方可出库,确保“净地、熟地”供地。今后,未在国土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备案并取得“储备地块监管号”的储备土地不得供地,未取得“出库审批单”的储备土地不得供地。
  九、加强土地储备信息备案监测监管工作。土地储备信息实行“谁备案、谁负责”制度。各地土地储备机构为备案责任单位,对土地储备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备案信息负责人对信息来源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及时性负责。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托国土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的“土地储备模块”,对储备土地收储、开发、供应、筹资、备案等行为实行全程监管。
  十、建立储备土地工作考核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对储备土地收储、项目实施、出让“净地”收益和信息备案等情况实行目标管理。各地土地储备机构不得将储备土地为其他机构融资作担保。土地储备机构储备新征收土地储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纳入储备土地满2年未供应的,将相应扣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减少年度储备计划规模。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地储备机构建设、土地储备工作开展、土地储备信息备案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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