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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地税发[2016]56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5-17
实施时间: 2016-5-17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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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赣字[2016]22号),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着力缓解实体经济发展困难,进一步帮助企业降成本减负担,省局研究制定了《支持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政策服务举措》30条(见附件),并就全省地税系统广泛深入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认识,凝聚工作合力
  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是省委省政府结合当前改革发展形势和我省经济发展实际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入推进供给侧改革的重大举措。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务必要深刻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大局意识,把全系统干部职工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发挥地税职能作用,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让税收政策红利尽快转化为企业红利,切实为企业降低成本,着力优化发展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上下协调联动
  为扎实有效推进专项行动,省局成立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张和平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征管处、办公室、法规处、流转税处、所得税处、财产行为税处、纳税服务处、督查内审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征管处)。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机构,确定相关工作人员,上下联动,加强协调,深入园区和企业,了解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帮助解决。同时,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部署要求,配合做好当地工业园区(开发区)领导挂点联系、政策宣讲等工作,共同推进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
  三、健全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分工
  为扎实顺利推进专项行动开展,建立省、设区市、县(市、区)局专项行动三级联动机制,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抓好相关工作的对接和落实。征管处作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综合协调、督查督办、省领导挂点联系企业等工作;办公室重点做好政策服务举措起草、对外宣传等工作;法规处、流转税处、所得税处、财产行为税处重点做好有关优惠政策的咨询和落实工作;纳税服务处重点做好各项纳税服务举措的落实工作;督查内审处重点负责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督察工作。各有关处室要细化工作举措,落实任务分工,明确时间节点,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
  四、加强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地税机关要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广泛宣传地税机关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举措,做到广渠道、多形式、全覆盖,确保让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要宣传帮助企业减负担降成本的鲜活事例,宣传地税部门优化发展环境的工作成效,宣传地税干部主动服务企业的优良作风,树立典型,推广经验,共同营造良好氛围,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各地在推进专项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工作进展情况及成效,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五、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措施落实
  各级地税机关要将专项行动工作内容细化,纳入系统和机关绩效考核,同时,要加强税收执法督察和工作督导,对服务企业不到位、落实政策打折扣、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责任追究,确保省委省政府和省局出台的政策措施和服务举措落到实处,见到成效。
  附件: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政策服务举措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17日
  附件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政策服务举措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赣字[2016]22号),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着力缓解实体经济发展困难,进一步帮助企业降成本减负担,更好地发挥地税职能作用,支持和服务全省经济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要求,结合全省地税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政策服务举措: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一)降低企业流通成本
  1.全面实施“营改增”改革试点。密切与国税部门合作,全面落实扩大“营改增”试点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展至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性服务业,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试点工作,充分释放改革红利,确保改革后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助推供给侧结构调整,促进我省经济结构持续优化升级。
  2.减免物流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减免交易市场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农产品和其他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4.鼓励企业开展教育培训。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支持企业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并申报各类引智项目,对个人以技术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股权,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分期缴纳。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6.推广“税易贷”等信用贷款项目。定期开展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评价,强化纳税信用结果应用,将纳税信用级别列入相关部门评选名牌企业、AAA企业、著名商标企业、重合同守信用企业重要指标,扩大纳税信用社会影响。与全省23家省级商业性银行签订“银税互动”战略协议,推出“税易贷”等信用贷款项目,实现省级商业性银行全参与、企业全覆盖的“银税互动”,帮助企业解决资金短缺和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7.合理减轻企业财务费用负担。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四)鼓励企业产业升级
  8.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认真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协同有关部门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处于培育阶段的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予以优先认定。
  9.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企业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条件的工业设计费用,按照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0.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对规定行业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以及规定行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五)支持企业重组改制
  11.落实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整体改建、合并、分立和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在资产重组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等方式,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涉及的不动产转让,符合条件的免征或不征收契税。
  12.落实支持国企改制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
  (六)帮助企业度过难关
  13.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企业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或企业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主管地税机关层报省局批准,在一定期限内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14.帮扶困难企业发展。对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因素等不可抗力遭受重大损失,停产、停业企业,国家及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从事国家鼓励发展产业或公益事业、居民生活服务事业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且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核准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停产、停业企业适当放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范围,允许对出租的房产土地部分给予相应困难减免。
  15.帮扶资源开采类企业发展。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矿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可减免相关资源税。对经所在地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认定的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
  16.减轻企业基金(费)负担。从2016年2月1日起,对企业停止代征价格调节基金。从2016年5月1日起,暂停对企业代征防洪保安资金。
  (七)支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17.适当降低土地增值税负担。对房地产企业出售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从现行的1%下调至0.7%;非普通住宅的预征率由3%下调至1.5%,核定征收率由6%下调为5%;非住宅的预征率由5%下调至3%,核定征收率由8%下调为6%;对房地产企业降价出售给政府及相关机构作为保障性住房的房屋,对其降价部分不按照市场价格调增收入,据实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18.加快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扣除。加快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扣减。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面积,由现行的每半年清算扣减一次调整为每季度扣减一次。凡已签订销售(预售)合同或实际交付部分对应的土地面积,在申报时按已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扣减。
  19.调减房产税原值比例。鼓励企业将库存的地下建筑房产转用于生产经营,减少房产闲置。对新建地下建筑转为工业用途的,将目前按房屋原价的60%调减至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转为商业和其他用途的,将目前按房屋原价的80%调减至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20.下调契税税率。自2016年5月10日起,对承受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非住宅的纳税人,其契税基准税率由4%下调至3%。纳税人承受住宅的契税基准税率保持3%不变,承受土地及其他非住宅的契税基准税率保持4%不变。
  (八)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21.落实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2017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政府性基金。多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九)支持企业“走出去”
  22.服务企业“走出去”发展战略。开展以“服务中国企业‘走出去’,维护企业税收权益”为主题的税收协定宣讲活动,帮助“走出去”企业了解和用好税收协定,加大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境外税收政策咨询,帮助解决境外涉税争端的力度,帮助“走出去”企业享受国际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
  二、深化管理体制改革,营造宽松发展环境
  23.全面推进《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制定出台我省地税部门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细化改革事项,健全制度机制,明确责任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见到成效,实现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使得征管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征管业务流程更加优化,岗责体系配置更加规范,信息管税水平进一步提升,让企业有更多获得感。
  24.切实转变职能简政放权。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措施和要求,全面落实税收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切实加强后续管理工作,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放”“管”结合,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推行网上行政许可,持续推进省、市、县三级行政许可纳入政府网上审批平台。对各类符合政策规定的税费减免,一律由企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备案)享受相关减免,涉及行政审批事项,按规定权限予以办理。
  25.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推行税收执法公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将按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向社会公开。大力推进系统内综合执法,进一步明晰征纳权责,合理界定各级地税机关执法权限,明确征、评、管、查、督等环节的岗位职责和分工,防止权责交叉、多头执法。进一步细化、量化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促进税收执法公平公正,提高税法遵从度。严格税收进户执法,防止多头执法、重复检查,避免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减轻企业负担。各级地税机关纪检部门要加强监督执纪问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三、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提高税务行政效能
  26.继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继续在全系统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落实好12类40项便民措施,树立“全面服务、依法服务、创新服务”理念,按照“全员参与、全程落实、全方位体现”的要求,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规范服务尺度、优化服务举措、创新服务手段,不断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
  27.深化国税地税合作。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规范(2.0版)》,实现国税、地税业务一厅办理,制定纳税人涉税信息国税、地税一次采集、按户存储、共享共用具体措施。全面推行国地税联合进户检查,减少进户执法次数。打通“金税三期”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国、地税委托代征、协同办理注销登记、协同管理非正常户等关键业务,推进在全省国税、地税系统中全面实现“一个窗口、一台电脑、一个系统、一人操作”的关联税费委托代征模式,进一步解决纳税人反映的办税“多头跑”、执法“多头查”、资料“多头报”、政策“多口径”等问题。
  28.全面提升税收现代化水平。实现“金税三期”顺利上线,推动业务与技术深度融合,全面提升税收信息化水平,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加规范和优质的服务。大力实施“互联网+ 税务”行动计划,依托互联网技术,加快建立融合国税、地税业务,标识统一、流程统一、操作统一的电子税务局;依托智能手机终端,积极探索“互联网+移动办税”和“互联网+移动办公”,推进技术创新、业务优化、管理提升。通过大力实施“互联网+税务”行动,让纳税人了解税法更加便利、缴纳税款更加便捷、办税成本更加节省。
  29.加大政策宣传辅导力度。落实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制度,实现纳税人基础办税流程、报送资料、办理时限等一次性电子化告知。增设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中心座席,加大学习培训力度,提高座席人员业务素质,提升12366热线接通率和答复准确率。做精纳税人学堂。优化教学机制,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个性化、点单式的实体课堂教学服务和网络虚拟教学服务,突出对纳税人涉税业务操作培训、纳税辅导。组建专家团队,对新办企业实施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咨询辅导、税收优惠政策等系列跟踪服务;落实好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
  30.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在同城通办的基础上,推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放涉税表证单书、受理纳税咨询等业务全省范围内通办。实现总局要求的5类28项办税事项全省通办。推行办税双向预约,纳税人通过移动平台、网络等方式向办税服务厅预约办理涉税事项,地税机关主动预约纳税人实行错峰办税。完善和落实首问责任、限时办结、预约办理、延时服务等服务制度。认真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同时,降低企业管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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