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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整治含有“特供”“专供”国家机关等内容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工商发[2016]97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6-10-18
实施时间: 2016-10-18
法规类型: 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45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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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清理整治含有“特供”“专供”国家机关等内容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广字[2016]194号)有关要求,针对广告中利用“特供”“专供”国家机关名义宣传推销商品,宣扬奢靡之风,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省局决定开展清理整治含有“特供”、“专供”国家机关等内容广告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迅速行动。清理整治含有“特供”“专供”国家机关等内容广告是净化广告市场秩序、维护国家机关形象、遏制奢靡之风的重要措施,各地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导向意识,充分发挥广告监管职能作用,依法依规整治含有“特供”“专供”国家机关等内容的违法广告。要认真排查在广告宣传、商品包装上使用“特供”、“专供”及类似内容的情况,对滥用“特供”、“专供”国家机关等类似内容的违法广告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二、认真组织,突出重点。各地要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7年3月2日前,认真组织开展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把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一)加强广告监测检查。要以酒类、食用油、乳制品、饮料、烟草、茶等日用消费品为重点,加强对超市(仓买、商场)、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重点场所的清理检查,强化对电视、报纸、期刊、广播、互联网、户外、印刷品等广告发布媒体的广告监测力度。对含有“特供”“专供”国家机关等违法广告内容的,要立即责令停止发布,对相关责任主体依法予以查处。
  (二)围绕重点开展清理。各地在清理整治过程中要将以下内容作为清理整治重点:含有“特供”“专供”国家机关、国家领导名义等类似内容的;利用与国家机关有密切关联的特定地点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及利用国宴、国宾等内容宣传“特供”、“专供”的;假借“特供”、“专供”或“内部特供、专用”等类似名义推销商品、服务,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加大互联网广告监管力度。要以贯彻落实《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为契机,加强对大型网络交易平台类网站、搜索引擎类网站、门户网站、团购网站以及相关企业自设网站的广告监测检查,加大对违法网络广告的查处力度,及时责令相关责任人停止违法广告宣传,并依法予以查处。
  三、强化协作、形成合力。要加强本系统不同业务条线的协调配合,整合执法资源、提高监管效能。同时,要注重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要强化协同监管,按照《建立完善社会共治体系大力规范广告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黑工商发[2016]77号)的要求,持续与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加强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和联合惩戒工作,形成监管合力,提升专项整治效果。
  四、加强指导,强化导向。各地要强化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行政指导,对有关生产经营者开展新《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指导生产经营者规范广告宣传内容,提高其守法经营意识,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督促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严格履行广告发布前的审查义务,强化导向意识,自觉树立广告正确导向。
  请各地务于2017年3月2日前上报清理整治工作总结及统计表。联系人:省工商局广告处 朱志刚、刘瑞恒,联系电话:0451—84572693。
  附件:清理整治含有“特供”“专供”国家机关等内容违法广告统计表(略)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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