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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做好降成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政发[2016]107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9-13
实施时间: 2016-9-1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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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做好降成本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9月13日
  内蒙古自治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做好降成本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降低企业税负成本
  (一)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营改增”的统一政策,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至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性服务业。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内蒙古国税局)
  (二)落实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政策。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5]46号)关于税费减免的各项政策,简化办理程序,优化征管服务,实现小微企业应享尽享,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内蒙古国税局)
  (三)减轻高新技术企业税负。全面落实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减免税政策以及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措施。对经认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投资建设且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科技厅,内蒙古国税局)
  (四)继续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生物药品制药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自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内蒙古国税局)
  (五)落实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等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对内资和外资鼓励类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2020年前,对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自治区地税局、财政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
  二、降低涉企收费
  (六)继续实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对全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进行动态调整,未列入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和基金不得收费。各盟市、旗县(市、区)要继续清理并立即停止执行自行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项目,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更新后的目录清单。(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七)减免和降低政府性基金。规范和统一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办法,降低收费标准。2017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政府性基金。(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八)减免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国家取消和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必须立即停征,严禁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认真落实国家新一轮清费工作部署,将42项中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从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将计量器具检定费收费标准降低30%,免收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商贸衡器定期检定收费。将建筑能效测评、建筑节能材料检测(验)费收费标准降低20%。降低部分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费。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全额免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规范涉企培训收费,行政事业单位举办、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的涉企培训一律不得收费。(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九)规范和清理企业招投标过程中的收费项目。规范招投标收费项目,取消不必要的审查、审核服务事项,取消招投标过程中的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服务费,放开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十)实施排污企业差别化收费政策。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企业,减半征收排污费。(责任单位:自治区环保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十一)加强价格监管与反垄断执法。实行网格化市场价格监管,加强涉农涉牧、房地产、进出口收费、银行收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等领域专项检查,严肃查处乱收费、乱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反垄断执法,重点查处供气、供水、供电、电信、工业原材料等领域价格垄断行为。(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工商局、商务厅)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十二)落实小微企业融资优惠政策。201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必须保留的补偿成本性收费严格控制收费水平。对个性化、定制化收费按照市场原则规范管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收费增加企业负担,降低企业非利息费用占比。(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办、发展改革委,内蒙古银监局)
  (十三)推进政银合作。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对旗县(市、区)开展中小微企业助保类融资服务给予资金支持,由申请贷款企业缴纳一定的助保金,政府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抵押金,银行按照风险补偿抵押金1︰10的放大倍数为纳入自治区“重点中小企业池”的企业提供助保金贷款服务,力争三年内实现小微企业助保类融资服务覆盖80%左右的旗县(市、区)和工业园区。(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金融办)
  (十四)建立地方融资性担保风险体系。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循环管控和分担机制,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可能产生的代偿风险按照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开展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为处于初创期的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办、财政厅)
  (十五)强化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支持。加快发展普惠性金融,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注重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的准公共产品功能和再担保行业的“稳定器”作用,进一步完善再担保体系,建立有效的政银风险分担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办)
  (十六)减少企业贷款中介环节和费用。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对金融机构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收费进行清理。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担保费率。(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七)落实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奖补政策。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4]54号)有关企业挂牌上市融资的各项奖励补贴政策,进一步调动企业上市、挂牌的积极性,降低企业直接融资成本。(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办)
  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八)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盟市、旗县(市、区)要按时编制和公布权力清单,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加快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积极探索行政审批二维码、条形码管理,全面推行“两证合一”和“五证合一”。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广网上审批和网上办事,实现自治区本级行政审批部门全覆盖。(责任单位:自治区编办、工商局、法制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九)进一步简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程序。合理精简投资项目申报材料,充分发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进一步完善功能,加快实施网上核准和并联核准,明确并公开各环节核准时限和进度。(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二十)加快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及收费。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精神,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工作,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中介服务一律取消。在此基础上,尽快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对垄断性较强且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中介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对事业单位提供的中介服务,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责任单位:自治区法制办、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二十一)推动中介服务机构去行政化。由收费单位明确并公示收费标准,引导中介服务机构降低服务收费。规范中介代理机构服务行为,杜绝违规和不合理收费。严禁各类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社区组织以评比、命名、表彰、培训以及拉赞助和变相摊派等方式向企业收取费用。推动行业协会脱钩改革工作,治理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的利益链问题。对全区招标机构服务实行统一规范的平台管理。(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发展改革委、工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新闻出版广电局)
  五、降低用工成本
  (二十二)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原有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企业缴纳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最低标准由0.5%降至0.2%,最高标准由2%降至1.9%;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将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工资总额0.5%以内。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的基础上再降低0.5个百分点(即失业保险总费率由2%降至1.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1.5%降至1%,职工缴费费率仍为0.5%),降低费率期限暂按两年执行。(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十三)合理调节最低工资标准增长幅度。坚持劳动报酬增长幅度与劳动生产率提高相适应,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合理规划工资调整的幅度和频率,减轻企业用工负担。(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十四)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各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将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下调1—2个百分点,对缴存比例高于12%的盟市一律予以规范调整。对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公积金,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公积金。(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
  (二十五)加大财政对企业职工就业的补贴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五类人员(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企业在职职工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十六)继续支持经营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最少留足36个月额度)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的前提下,利用失业保险基金对未裁员或少裁员(裁员20人以内且裁员人数占企业职工总人数10%以内)的困难企业给予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六、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二十七)继续推进电力多边交易和大用户直供电。扩大蒙西电网电力多边交易和蒙东电网大用户直供电规模,适度扩大交易电量,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兴特色产业用电不设置用电限值,优先实施电力交易。(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
  (二十八)继续实施部分行业临时电价补贴。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传统优势产业和新兴特色优势产业生产用电,实施临时扶持补贴政策。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市场变化情况,适度调整补贴标准。对蒙西地区特殊行业新增负荷,建立由发电、电网、用户三方通过交易形成的价格联动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二十九)开展特色工业园区电力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选择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开展增量配售电改革试点工作,鼓励园区成立售电公司,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开展售电业务,科学参与园区配电网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开发局、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十)继续对蒙西电网部分企业实施临时电价扶持政策。对企业自备机组正常期间用网电量基本电价,按所对应的容量和时间收取。对信誉较好的停产和半停产企业,在办理减容、暂停业务时,不受时限限制,在此期间免征该部分基本电费。装接容量在1万千伏安及以上的重化工行业企业调试期和试生产期不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对部分用电企业继续执行自治区政府已出台的临时电价扶持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三十一)蒙西电网冷链物流冷库用电实施降低电价扶持政策。对蒙西电网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冷链物流冷库用电企业,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15元,实现冷链物流冷库与大工业用电基本同价。(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三十二)对大工业用户实行可中断气价。积极推动大工业企业同供气企业协商实行可中断供气价格,降低我区工业企业用气成本。(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七、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三十三)多措并举降低项目用地成本。实行项目供地新模式,鼓励各地对国家产业支持政策明确的用地项目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利用国有建设用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批而未供土地建立批后核减或核销制度,采取新增建设用地费抵顶、指标核减、备案调整等措施,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社会资本建设的公益性设施,经旗县级以上该类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非盈利性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国家和自治区支持产业发展的各项用地政策落实到位。(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三十四)加强对重点产业用地的支持力度。继续落实自治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尽快更新自治区优先发展产业目录和以农林牧副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目录。对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扶贫攻坚等民生工程项目用地予以重点保障,支持“互联网+”、新能源、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用地,满足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需求;对生活性服务业设施建设用地予以优先安排,加大旅游、养老、健康、家政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用地政策落实力度;清理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鼓励新产业、新业态利用低效存量土地。(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三十五)加强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各地更多使用国家工矿废弃地复垦专项基金。对利用存量用地、荒废地开展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三十六)提高贫困地区用地保障能力。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将集中连片特困地区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单列,专项安排。允许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地区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全区范围内流转使用,保障重大工程用地需求。(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三十七)建立交通、电力、通信建设互跨减免机制。制定全区铁路、公路、电力、通信行业工程建设互跨协议,相互减免部分占地及不增加生产成本的服务收费,减少铁路、公路、电力、通信行业工程建设成本。(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呼和浩特铁路局、内蒙古通信管理局)
  八、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三十八)规范铁路运价和杂费。促进国铁加强对竞争性一口价项目的全过程规范管理,适当下调集张线、包西线、新陶线、临哈线等合资铁路发到管内的煤炭运价,促进运量企稳回升。落实取消护路联防费和大宗货物综合物流服务费政策,免收一切因铁路原因造成的货车延时费,将管区内铁路专用线运价降低20%,将铁路专用线维修费降低30%。降低地方铁路运价,取消不合理杂费。(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呼和浩特铁路局)
  (三十九)减免公路运输收费。继续落实绿色通道通行费免收政策,将牧草列入我区免收车辆通行费产品范围。继续实施甩挂运输车辆减收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甩挂运输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降低30%。实行重要物资运输减收通行费政策, 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6轴及以上的货运车辆合法装载运输煤炭、焦炭、钢材、水泥、平板玻璃、化工产品、矿石、大型化工设备、风电设备以及重点工程项目采购的区内原材料产品和区内装备制造产品,在出入我区所有公路区界收费站时,给予减收公路通行费10%的优惠。(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
  (四十)取消部分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0号)精神,制定《关于取消全区部分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方案》,积极争取国家补贴,推动取消我区部分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并取消相应收费站点。(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金融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四十一)清理和降低进出口环节收费。进一步规范我区口岸进出口环节收费项目及标准,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对具有垄断性企业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降低收费标准;规范口岸收费名称,统一制定收费标准。开展查验无问题的进出口货物免除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口岸办,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四十二)规范公路监管执法标准。规范物流车辆超载、违章等处罚标准和执法行为,细化、量化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杜绝“乱收费、乱罚款”和“以罚代管”。(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
  (四十三)优化物流体系。建立互联互通的自治区级智慧物流信息平台,整合铁路、公路、航空以及邮政快递、仓储等行业物流信息,降低货车空驶率,提高仓储周转率,提升配送效率,降低仓储配送成本。清理和取消货运车辆不合理收费,实现货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测和环保定期检测“三检合一”。(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环保厅)
  九、加快企业资金周转
  (四十四)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服务创新。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包括财务顾问、支付结算、现金规划等在内的综合金融服务,科学合理测算企业资金需求,帮助企业提升资金管理能力。(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金融办、内蒙古银监局)
  (四十五)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加快推进应收账款质押平台建设,创新应收账款融资质押产品和服务模式,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为企业及时安排资金支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自治区金融办)
  (四十六)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技术在供应链领域的加快应用。通过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建立智能物流网络跟踪监控系统,实时了解企业存货情况,提高企业库存周转和资金流转速度。(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
  (四十七)积极清偿政府债务。全面清理政府和事业单位拖欠企业债务,制定具体还款计划。(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十、鼓励企业内部挖潜
  (四十八)引导企业通过管理创新和精益生产降低成本。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主线,大力发展智能制造,提高产品成品率和优质品率。推进“小批量、多批次、低库存、少环节”的柔性化生产和作业成本法应用,提高企业供应链管理水平。引导企业加强目标成本管理,鼓励企业采用节能、节水、减排技术,加快相关设备改造更新。加快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实现企业内部管理升级,创新企业营销模式,提高企业效益。(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
  (四十九)完善鼓励和支持企业转型、技术创新的政策。大力推广有助于企业降低成本的先进适用技术,鼓励企业和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开展项目合作,推动科研成果转化达产。发挥好骨干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关键作用,加大人才引进力度,通过员工持股等方式激励员工挖潜增效。(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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