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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内政办发[2016]138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9-19
实施时间: 2016-9-19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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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5]72号)精神,大力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全区商贸流通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增强经济发展动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线上线下互动创新
  (一)支持商业模式创新。包容和鼓励商业模式创新,释放商贸流通市场活力。引导电子商务企业销售渠道下沉,加快社区电子商务发展步伐,在以O2O电子商务模式立足服务社区的基础上,融合线上平台与线下实体终端,促进形成实体与网络消费互利共赢的商务发展格局。在具备条件的盟市支持实体店和电子商务企业合作,积极探索C2B等新型电子商务模式和预定、预售等互联网营销模式。转变现有服务方式,融入线上营销、线下体验、物流配送和线上线下同步的售后服务体系等模式,加强线上线下互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不断优化消费路径、打破场景限制、提高服务水平。鼓励实体店通过互联网与消费者建立全渠道、全天候互动,推动“网上看样、实体网点提货”、“网上下单、实店消费”等商业模式的应用。在条件具备的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先行开展网络营销外包服务,鼓励生产企业、电子商务营销企业和消费者通过互联网建立直接联系,开展合作消费,提高闲置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鼓励实体商贸流通企业通过互联网强化各行业内、行业间分工合作,提升社会化协作水平。(自治区商务厅、网信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二)鼓励技术应用创新。依托各盟市产业园等集聚区优势,支持智慧社区、养老家政、健康服务、信息服务、旅游休闲等生活服务业电子商务应用,创建满足各类需求、突出人性化服务和个性化创新的城市服务业电子商务体系。加快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特色种养殖、营销推广、交易、认证、支付、物流等商务环节的应用推广。鼓励通过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商务公共服务云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商业基础技术应用服务。支持特色种养殖产业与电子商务营销结合,鼓励利用成熟的技术手段与商品流通融合开展全流程追溯和查询服务。支持大数据技术在商务领域的深入应用,利用商务大数据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方式创新,探索建立电子商务领域企业营销和个人消费诚信体系。支持商业网络信息系统提高安全防范技术水平,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纳入网络安全防护体系。(自治区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三)促进产品服务创新。鼓励企业利用互联网逆向整合各类生产要素资源,按照消费需求打造个性化产品。深度开发线上线下互动的可穿戴、智能化商品市场。鼓励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与制造企业合作,利用电子商务优化供应链和服务链体系,发展基于互联网的装备远程监控、运行维护、技术支持等服务市场。支持发展面向企业和创业者的平台开发、网店建设、代运营、网络推广、信息处理、数据分析、信用认证、管理咨询、在线培训等第三方服务,为线上线下互动创新发展提供专业化的支撑保障。鼓励企业通过虚拟社区等多种途径获取、转化和培育稳定的客户群体。(自治区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网信办,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二、激发实体商业发展活力
  (四)推进零售业改革发展。鼓励零售企业转变经营方式,支持受线上模式冲击的实体店调整重组,提高自营商品比例,加大自主品牌、定制化商品比重,深入发展连锁经营。以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为重点,在前期社区电子商务发展基础上,开展商业特许经营与电子商务融合发展,发挥靠近消费者优势,完善便利服务体系,增加快餐、缴费、网订店取、社区配送等附加便民服务功能,利用互联网技术推进实体店铺数字化改造,增强店面场景化、立体化、智能化展示功能,开展全渠道营销。鼓励大型实体店不断丰富消费体验,向智能化、多样化商业服务综合体转型,增加餐饮、休闲、娱乐、文化等设施,由商品销售为主转向“商品+服务”并重。鼓励互联网企业加强与实体店合作,推动线上交流互动、引客聚客、精准营销等优势和线下真实体验、品牌信誉、物流配送等优势相融合,促进组织管理扁平化、设施设备智能化、商业主体在线化、商业客体数据化和服务作业标准化。(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发展农村牧区网络直销和农畜产品原产地订单销售,构建农畜产品网上批发渠道,通过“电商平台+实体服务站”模式开展网订店取、网订店配等业务,支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对接电子商务平台,有效衔接产需信息,推动农畜产品线上营销与线下流通融合发展。鼓励农牧业生产资料经销企业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农牧业生产资料网络营销。(自治区农牧业厅、发展改革委、供销合作联社)支持零售企业线上线下结合,开拓国际市场,发展跨境网络零售。(自治区商务厅)
  (五)加快批发业转型升级。鼓励我区具备一定规模的线上行业信息服务平台向综合交易服务平台转型,借助各类线下展会、洽谈会、交易会等,引导线下交易向线上转化,为行业发展提供全方位垂直纵深服务。引导传统批发企业结合电子商务开展自营或与第三方B2B交易平台合作,增强物流配送、质量标准、金融服务、研发设计、展览展示、咨询服务等新型功能,扩大我区地域特色明显的优势产品的网上交易渠道。鼓励基础条件好的传统批发企业应用互联网技术建设供应链协同平台,向生产、零售环节延伸,实现由商品批发向供应链管理服务的转变。鼓励企业探索“买手制”和联合采购等模式,支持发展品牌联盟或建设品牌联合采购平台,集聚品牌资源,降低采购成本。深化电子商务应用,引导商品交易市场向电子商务园区、物流园区转型。以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为核心,推动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流通效率。(自治区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
  (六)转变物流业发展方式。运用互联网技术大力推进物流标准化,重点推进快递包裹、托盘、技术接口、运输车辆标准化,推进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促进多式联运发展。大力发展智慧物流,运用北斗导航、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构建智能化物流通道网络,建设智能化仓储体系、配送系统。发挥互联网平台实时、高效、精准的优势,对线下运输车辆、仓储等资源进行合理调配、整合利用,提高物流资源使用效率,实现运输工具和货物的实时跟踪和在线化、可视化管理,鼓励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无车承运人”发展。推广城市共同配送模式,支持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企业在出口重点国家建设海外仓,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交通运输厅、质监局,内蒙古邮政管理局)
  (七)推进生活服务业便利化。大力推动吃住行及旅游、娱乐等生活服务业在线化,促进线上交易和线下服务相结合,提供个性化、便利化服务。鼓励餐饮企业发展在线订餐、团购、外卖配送等服务。支持住宿企业开展在线订房服务。鼓励交通客运企业、旅游景点及文化演艺单位开展在线订票、在线订座、门票配送等服务。支持家政、洗染、维修、美发等行业开展网上预约、上门服务等业务。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汇聚线下实体的闲置资源,发展民宿、代购、合乘出行等合作消费服务。(自治区商务厅、旅游局、文化厅、交通运输厅)
  (八)加快商务服务业创新发展。鼓励展览企业建设网上展示交易平台,鼓励线上企业服务实体展会,打造常态化交流对接平台,提高会展服务智能化、精细化水平。提升商务咨询服务网络化水平。(自治区商务厅)提升知识产权维权服务水平。(自治区科技厅)积极探索基于互联网的新型服务贸易发展方式,培育服务新业态,推动服务贸易便利化,提升商务服务业国际化水平。(自治区商务厅)
  三、健全现代市场体系
  (九)推进城市商业智能化。深入推进智慧城市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城市探索构建线上线下互动的体验式智慧商圈,支持商圈无线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智能交通引导、客流疏导、信息推送、移动支付、消费互动、物流配送等功能,健全商圈消费体验评价、信息安全保护、商家诚信积累和消费者权益保障体系。实施特色商业街区示范建设工程,鼓励各地基于互联网技术培育一批具有产业特色、经营特色、文化特色的多功能、多业态商业街区。(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十)推进农村牧区市场现代化。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牧区综合示范,推动电子商务企业开拓农村牧区市场,构建农畜产品进城、工业品下乡的双向流通体系。(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供销合作联社)引导电子商务企业与农村牧区邮政公司、快递企业、供销、“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交通运输等既有网络和优势资源对接合作,对农村牧区传统商业网点升级改造,健全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农村牧区物流服务网络。(自治区商务厅、交通运输厅、供销合作联社、发展改革委,内蒙古邮政管理局)大力发展农畜产品电子商务,引导特色农畜产品主产区旗县(市、区)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地方特色馆。(自治区商务厅、供销合作联社,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推进农畜产品“生产基地+社区直配”示范,带动订单农牧业发展,提高农畜产品标准化水平。加快信息进村入户步伐,加强嘎查村级信息服务站建设,强化线下体验功能,提高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电子商务应用能力。(自治区农牧业厅、供销合作联社)
  (十一)推进国内外市场一体化。鼓励应用互联网技术实现国内国外两个市场无缝对接,推进自治区内资本、技术、设备、产能与国内国际资源、需求合理适配,重点围绕“一带一路”战略及开展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构建国内外一体化市场。(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网信办)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管服务体系,推进通关一体化,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地税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内蒙古国税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四、完善政策措施
  (十二)推进简政放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增设线上线下互动企业市场准入行政审批事项。根据线上线下互动特点,调整完善市场准入资质条件,加快公共服务领域资源开放和信息共享。(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分别负责)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推进一照多址、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制度改革,为连锁企业、网络零售企业和快递企业提供便利的登记注册服务。(自治区工商局)
  (十三)创新管理服务。坚持促进发展、规范秩序和保护权益并举,坚持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在规范中更好发展。注意规范方式,防止措施失当导致新兴业态丧失发展环境。创新管理理念、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建立与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服务机制,促进线上线下互动,充分发挥流通在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开展商务大数据建设和应用,服务监管创新,支持电子商务产品品牌推广。(自治区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各类市场主体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线上线下互动业务的,可在5年内保持土地原用途、权利类型不变,5年期满后确需办理变更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十四)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社会资本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主体地位。同时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快推进农村牧区电子商务发展。(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营造线上线下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内蒙古国税局)线上线下互动发展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地税局,内蒙古国税局)积极推广网上办税服务和电子发票应用。(内蒙古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
  (十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线上线下互动企业引入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支持不同发展阶段和特点的线上线下互动企业上市、挂牌融资。支持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快发展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跨境支付、股权众筹融资、供应链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业务。完善支付服务市场法律制度,强化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管,对严重违规的机构责令退出市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健全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
  (十六)规范市场秩序。创建公平竞争的创业创新环境和规范诚信的市场环境,加强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防止不正当竞争和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公开披露,推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同时将相关信息上报“信用内蒙古”网站。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信用记录,建立与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并实现与“信用中国”网站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共享,完善电子商务信用分类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和事中事后监管,健全部门联动防范机制,严厉打击网络领域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传销、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科技厅,内蒙古邮政管理局)
  (十七)加强人才培养。鼓励各类企业、培训机构、大专院校、行业协会培养综合掌握商业经营管理和信息化应用知识的高端紧缺人才。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电子商务人才继续教育基地,开展实用型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支持开展线上线下互动创新相关培训,引进高端复合型电子商务人才,为线上线下互动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服务。(自治区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十八)培育行业组织。支持行业协会组织根据本领域行业特点和发展需求制订行业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倡导建立良性商业规则,促进行业自律发展。发挥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作用,保障商品和服务质量,监督企业遵守服务承诺,维护消费者、企业及个体创业者的正当权益。(自治区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任务。自治区商务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重大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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