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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内政发[2016]113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10-8
实施时间: 2016-10-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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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精神,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推动创新发展,加快知识产权强区建设,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以提升全区知识产权综合实力为核心,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为重点,努力完善有利于知识产权发展的体制机制,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大幅提升知识产权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探索内蒙古特色知识产权强区之路,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战略引领。按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一带一路”等战略部署,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深化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全面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有力支撑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坚持改革创新。完善自治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创新工作体制和机制,探索推进创新改革试验,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制环境、市场环境、文化环境和社会环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激励创新、促进创新成果合理分享方面的关键作用,推动企业提质增效、产业转型升级。
  坚持市场主导。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促进创新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配置。加强知识产权政策支持、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着力构建公平公正、开放透明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和市场环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区内外创新资源,围绕我区特色和优势产业,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加强区域间知识产权工作交流与合作,支持企业走出去,优质服务请进来,实现合作共赢。
  (三)主要目标。“十三五”期间,全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大幅提升;在知识产权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显著增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创新创业环境进一步优化;建设一批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盟市、旗县(市、区)、园区、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达到西部先进水平,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充分显现。到2020年,发明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和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年均增长20%,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3.3件,PCT国际专利申请量明显增长;全区有效注册商标总数突破10万件,中国驰名商标总数突破100件,内蒙古著名商标总数突破1200件,地理标志商标总数突破100件。作品著作权登记数量年均增长30%。
  二、推进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四)研究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完善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由自治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召集人。各盟市建立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的盟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本地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鼓励呼、包、鄂地区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科技厅[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编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培育知识产权服务业。放宽市场准入,扩大知识产权服务业规模,提升服务机构数量,引进培育一批品牌服务机构。实施“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倍增计划”,到2020年,全区培育和引进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50家,培养和发展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300家。拓展服务功能,培育“互联网+知识产权”服务新模式。鼓励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生创业园、众创空间等创新密集区成立知识产权信息、咨询、运营服务机构。构建军民共享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完善执业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等相关信息。依据国家规定,进一步规范作品著作权收费标准,完善收益分配制度,让著作权人获得更多许可收益。(自治区科技厅[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逐步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制度。围绕自治区重大产业规划、重大投资项目等,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评议工作。加强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全过程知识产权管理,提高创新效率,降低产业发展风险。(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建立以知识产权为重要内容的创新驱动发展评价制度。将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每万人商标拥有量、规模以上制造业每亿元主营业务收入发明专利数量等主要知识产权指标逐步纳入自治区国民经济统计体系。在对盟市领导班子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时,注重鼓励发明创造、保护知识产权、加强转化运用、营造良好环境等方面的情况和成效。探索建立经营业绩、知识产权和创新并重的国有企业考评模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知识产权奖励项目,加大自治区科技奖励知识产权的评价权重,将获奖情况作为发明人考核、晋升、聘任职务的重要依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
  (八)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侵权行为惩治力度。深入开展执法专项行动。加大大型展会、电子商务等领域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加强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加强海关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结合我区地域特点及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等因素,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工作,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实际发生的合理开支。(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商务厅、文化厅、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质监局、农牧业厅、林业厅、科技厅[知识产权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涉嫌犯罪案件移交工作力度。加强网络监管,严厉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犯罪行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科技厅[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预警防范机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档案,将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在“信用内蒙古”网站上公布。加强专业化市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在重点专业市场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专岗,实现市场巡查常态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质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植物新品种、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数据库保护等法规制度。做好地理标志管理制度建设。研究完善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实用艺术品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自治区科技厅[知识产权局]、环保厅、农牧业厅、林业厅、法制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体系建设。完善知识产权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委员会、志愿者培养及网络平台建设,推动建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加强重点企业海外维权指导,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援助力度。(自治区科技厅[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鼓励和引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法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自治区司法厅、科技厅[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十四)提升企业创新创造能力。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知识产权创造体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556”工程。到2020年,培育50家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在50家企业中开展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工作;在600家中小微创新型企业中开展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深入开展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实现企业知识产权创新创造突破式发展。(自治区科技厅[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发挥高校和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创新创造作用。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面向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加快科技创新创造,努力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取得具有战略储备价值的知识产权。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针对制约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与企业开展协同创新、集成攻关,突破产业发展重大关键技术,创造一批支撑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成果处置权、收益权改革,高校和科研院所可自主支配知识产权成果及其转化收益。(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加快推动知识产权成果的产业化运用,实施一批能够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知识产权转化项目。加快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拓展知识产权投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加强知识产权信贷产品创新,拓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渠道。鼓励保险机构提供知识产权保险服务,开设知识产权保险品种,扩大知识产权保险范围。完善知识产权信用担保机制,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引导私募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对高技术领域的投资;鼓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及并购重组等方式,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扩张发展或整合资源。推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通过无偿许可专利的方式,支持单位员工和大学生创新创业。(自治区科技厅[知识产权局]、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内蒙古证监局、银监局、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在稀土、乳业、农畜产品加工、农机装备制造、沙产业等特色领域和国家试点示范园区开展专利导航工作。依托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引导企业以相关专利技术为纽带建立专利联盟,促进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建设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聚集区和知识产权密集型产品示范基地。(自治区科技厅[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农牧业厅、林业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提升知识产权附加值和国际影响力。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培育一批核心专利。深化商标富农工作。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艺、传统知识的开发利用,推进文化创意、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支持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进行海外股权投资。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推动有知识产权的创新技术转化为标准。支持研究机构和社会组织制定品牌评价国际标准,建立品牌价值评价体系,加快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和品牌企业,提升产品竞争力。支持企业建立品牌管理体系,鼓励企业收购海外知名品牌。保护和传承中华老字号,大力推动我区蒙医药、少数民族传统餐饮、工艺美术等企业继承、研发和创新,推动企业“走出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知识产权局]、文化厅、工商局、质监局、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利用。推进专利数据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增强大数据运用能力。建立财政资助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规范知识产权信息采集程序和内容。加快建设互联互通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增加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网点,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加强重点产业和企业专利数据库和商标数据库建设,推动相关机构对知识产权信息进行深加工,提供专业化、市场化信息服务。(自治区科技厅[知识产权局]、财政厅、工商局、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区域知识产权协调发展和对外合作
  (二十)打造呼包鄂自治区知识产权创新改革示范区。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推动呼包鄂成为我区知识产权运用的先导区、知识产权保护的示范区、知识产权优质服务的引领区,知识产权要素更加活跃、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全面发展、知识产权人才更加集聚,在全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呼包鄂示范区知识产权创造的数量和质量占全区的比重大幅提升,力争到2020年呼包鄂三市的专利申请量分别占全区的25%、27%和13%以上,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分别达到10件、6.6件和3.5件以上,商标注册量分别达到32000件、17000件和19000件以上。(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推动区域知识产权协调发展。针对不同地区的发展特点,加强分类指导,不断增强知识产权发展的均衡性,推动区域知识产权协调发展。支持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鄂尔多斯市承担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的任务,全面提升科技投入知识产权产出比,重点提升知识产权成果转移转化的能力,扩大知识产权服务业规模、增加服务机构数量,形成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的有效支撑。支持通辽市、锡林郭勒盟、巴彦淖尔市、乌海市加快提高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产业升级的能力,在优势领域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上取得突破。呼伦贝尔市、兴安盟、乌兰察布市、阿拉善盟、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要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方面均取得长足进步。(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提升知识产权对外交流与合作水平。借助国家实施“一带一路”战略规划、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长江经济带建设战略,以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为契机,发挥地缘优势,加快中国—蒙古国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开展对俄罗斯、蒙古国及东北亚地区的知识产权服务,为对外经贸、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提供知识产权支撑。(自治区科技厅[知识产权局]、工商局、商务厅、文化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组织实施和政策保障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知识产权工作摆到突出位置,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认真研究重大问题,制定具体政策措施,确保知识产权强区建设有序推进。(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运用财政资金引导和促进科技成果产权化、知识产权产业化。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费用按规定实行加计扣除。研究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和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探索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投入体系。建立健全协调推进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知识产权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内蒙古国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高等院校加强知识产权相关学科建设,完善产学研联合培养模式,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要求增设知识产权专业,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学位教育。加大对各类创新人才的知识产权培训力度。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服务机构引进高端知识产权人才,并参照有关人才引进计划给予相关待遇。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稳定和壮大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加大职称评审中发明专利指标权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普及型教育,加强知识产权公益宣传和咨询服务,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使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理念深入人心,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区营造良好氛围。(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科技厅[知识产权局]、教育厅、文化厅、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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