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武汉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武人社发[2015]94号
发文部门: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发文时间: 2015-12-18
实施时间: 2016-1-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武汉
阅读人次: 539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各支行,各商业银行、担保机构: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全市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5]1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创业政策扶持力度,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将《武汉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  财  政  局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
  2015年12月18日
  武汉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下同)管理,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以创业促进就业,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依法开办个体工商户,自主、合伙经营及创办小微企业的城乡劳动者(含非本市户籍的外地来汉创业人员),以及吸纳就业达到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均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经认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含小微企业及科技型企业,下同。房地产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其他企业除外。其中房地产业包括房地产业土地使用权市场、新建房地产租赁及销售、二手房屋中介以及购买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再次将房地产转让或租赁;广告业包括广告策划、设计、制作、发布、调查、效果评估等行业门类;桑拿业包括休闲洗浴等;按摩业包括足浴、异性按摩等,但法人为盲人且以安置残疾人就业为目的的从事按摩的除外)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小型企业标准的规定执行。科技型企业的认定按国家及科技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办理工商登记且稳定经营、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创业担保贷款不得用于个人消费性支出以及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住宅等其他非生产经营性支出。
  第三条  各区可从有意愿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银行和担保机构中选取一家或多家银行和担保机构,具体经办本区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简称区人社部门,下同)、财政部门与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应签订合作协议,按本办法规定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各区选取、增加或更换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及签订的有关合作协议应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备案。鼓励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经办机构,通过竞争确定贷款损失分担方式,但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分担损失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比例。
  对引入保险机构参与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城区,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担保机构的职责,明确保险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各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与经办银行和保险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自行制定本区创业担保贷款具体操作办法。合作协议及具体操作办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备案。
  第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实行以区(包括功能区)为主,市、区两级操作模式,建立市、区两级创业贷款担保基金,专户存入经办银行,封闭运行。各区因工作需要新筹集担保基金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同意后,市财政可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补助。
  第五条  在我市开办个体工商户,自主、合伙经营及创办小微企业的城乡劳动者,依法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可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创办小微企业或者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财政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贷款利率最高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对1年内(从申请认定之日起前一年内,下同)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和农村劳动者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或1年内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2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享受不超过两年期限的财政贴息贷款政策,贴息贷款最高额度为500万元,达不到比例的,按实际吸纳人员每人2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额度。对规定额度和期限内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对与银行签订一年贷款合同且本息按时还清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重新认定后可再次申请一年期限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第六条  对按时还款的借款人,依法纳税,带动2人(含创业者本人)以上就业,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第二次个人贷款,并享受全额财政贴息政策,贷款不受同一项目和第一次还款时间限制。
  第七条  除符合免除反担保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外,其他城乡劳动者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可采取实物抵押,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林权、水域滩涂养殖经营权抵押,农业设施抵押,有价证券质押或第三方信用担保等方式。提供反担保的第三方企业信用担保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净资产的50%。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经市、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批准,最高可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200万元的信用担保或反担保。
  符合条件的武汉地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工作人员可以为创业人员提供信用担保。对于已经提供信用担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工作人员,如担保的贷款已经还清,可再次为他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章  个人贷款办理程序
  第八条  城乡自主创业人员到创业地所在社区(村,下同)劳动保障服务站(简称社区服务站,下同)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于一地多照的经营户和一照多址经营户,具有法人资格、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依法纳税的,在纳税所在地社区申请。因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而撤销社区服务站的,创业担保贷款的受理等事项由街道(乡镇)公共管理服务机构承担。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武汉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见附件1);
  2、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下同)原件及复印件;
  残疾人还应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农业创业者还应提供市级以上认定的农业科技示范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巾帼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下同)原件及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下同)原件及复印件;
  5、创业项目计划书或资金使用及还款计划(见附件2)。
  社区服务站受理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调查,调查申请人是否具有一定的经营能力,有无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申请人在辖区内有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等情况,填写《武汉市创业担保贷款项目调查表》(见附件3)和《创业担保贷款项目带动就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4),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或街道、乡镇公共管理服务机构,下同)推荐。
  第九条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确认社区服务站调查推荐程序履行到位、社区经办人员签字及签署公章无误后,在《武汉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报送区人社部门。
  第十条  区人社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进行实地核查,属微利项目加盖“微利项目”印章。其中农业创业者和残疾人的创业项目还须先分别报区农业部门和区残联,由区农业部门和区残联对创业者身份进行认定后,报区人社部门审核。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对象和项目,经区人社部门审核后,直接推荐到担保机构。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在受理担保贷款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经营场地、经营项目、经营能力和信用记录等进行调查和评估,符合条件的,出具《担保承诺书》(见附件5),办结反担保手续。担保人采取第三方信用担保方式的,担保机构应在经办银行协助下,通过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社会联合征信系统”查询担保人有无严重不良记录。经查询核实,担保人有严重不良记录的,担保机构不得受理其反担保;担保人无严重不良记录的,由担保人填写《武汉市创业担保贷款信用担保审批表》(见附件6),交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审核后,向担保人所在单位发出《担保人责任告知书》(见附件7),并经所在单位盖章确认后,出具《担保承诺书》,向经办银行推荐,并通知申请人凭相关资料到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没有担保机构的区,申请人可采取第三方信用担保方式担保。区人社部门在收到贷款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负责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完整性、创业项目是否符合贷款范围等情况进行核对。由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提供担保的,应将相关材料交区人社部门,由区人社部门和担保人所在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对担保人情况进行复核后,由区人社部门送交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在10个工作日内负责对申请人的经营场地、经营项目、经营能力、信用记录和还款来源进行调查和评估;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申请人和担保人的信用情况,与申请人和担保人签订借款和担保合同后放款。
  不同意贷款的,担保机构应注明原因并将申请材料退还区人社部门,由区人社部门将申请材料退还街道劳动保障所,街道劳动保障所退还给社区服务站,社区服务站退还给申请人。属于农业创业者或残疾人创业者的,由区人社部门将申请材料退还给区农业部门或区残联。没有担保机构的,由区人社部门及时将申请资料退还给申请人。
  第十二条  经办银行收到担保机构推荐的担保资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担保人的信用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无严重不良记录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反担保人到现场签字,发放贷款,并在发放贷款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盖章确认的《武汉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送担保机构、区人社部门及财政部门。区人社部门应在申请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贷款日期、金额及经办人员姓名。
  对不予放款的,经办银行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审核意见回告担保机构和区人社部门。区人社部门再按规定程序退还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申报的经营项目、经营地址以及其他资料与人社、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等相关部门实地考查不一致的,不予受理其贷款申请。在贷款后经营项目变更或地址变迁的,借款人应及时通知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应及时予以核实并备案。
  第十四条   妇女创业者还可以向武汉市妇女创业中心以及经市妇联认定的市级巾帼创业基地直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由武汉市妇女创业中心和市级巾帼创业基地会同社区初审,区人社部门复查同意后,向担保机构推荐,其它程序不变,具体操作办法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免除反担保高校毕业生贷款条件及程序
  第十五条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大学生和毕业五年内的毕业生,在我市开办个体工商户,自主、合伙经营及创办小微企业,依法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的高校毕业生免除反担保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财政贴息,贷款利率最高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1、有与创业项目相关的发明专利证书的;
  2、已入驻各级孵化基地(孵化器),并由园区出具担保文件的;
  3、有大、中型企业或连锁企业出具担保文件的;
  4、有动漫、软件设计等行业从业资格的,且申请贷款项目有市级相关部门批文的;
  5、在市级及以上创业大赛中获奖,且项目获得资助的;
  6、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且创业项目获得省、市人社部门资金资助的。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市人才服务中心申请贷款,并提交以下资料:
  1、《武汉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2、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武汉市居住证》(非武汉市户籍高校毕业生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创业项目计划书以及发明专利证书或各类创业大赛获奖证书、孵化基地入驻证明、项目获得资金资助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  市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申请人资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资料送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对创业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同时对申请报告、企业资产状况、经营能力、经济实力、信用记录、贷款用途等进行调查和评估,确定贷款额度,并在《担保承诺书》上签署意见后交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通过后在2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签署贷款协议,并发放贷款。具体贷款申办流程按《武汉市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武人社发〔2014]73号)执行。
  第十八条  高校毕业生免除反担保1000万元担保基金由江岸区财政局和担保公司存入指定经办银行共同管理。市财政局年初预拨贴息资金,年终进行清算。经办银行按季向江岸区财政局申请贴息。
  第十九条  高校毕业生也可按第八条规定的办理程序向创业地所在街道(社区)申请劳动者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第四章  合伙经营捆绑式贷款办理程序
  第二十条  2人及2人以上合伙经营者申请“捆绑式”贷款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武汉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2、提供合伙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合伙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合伙协议(章程)原件和复印件;
  4、创业项目计划书或资金使用及还款计划。
  申请人向企业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贷款申请,区人社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申报资料交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调查,审核通过的,确定贷款额度,出具《担保承诺书》并送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担保人的信用记录进行查询,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定贷款协议并发放贷款。
  第二十一条  合伙经营申请 “捆绑式”贷款时,每个合伙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实物抵押、有价证券质押或第三方信用担保等方式提供反担保。提供房产担保的,可以用其中一个合伙人或多个合伙人(或合伙人直系亲属)已办理权属证明的房产进行抵押担保。
  关于合伙经营“捆绑式”贷款的其它事宜,参照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规定执行。
  第五章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办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可采取先贷款后认定和先认定后贷款两种方式。
  (一)先贷款后认定方式的贷款办理程序。由经办银行核实企业经营状况等有关情况,符合贷款条件的,由经办银行先行发放贷款。企业应在银行放贷之日起3个月以内(超过3个月认定申请未获批准的,不享受贴息政策)填写《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见附件8),并提供申请认定报告、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近3个月银行利息清单、近3个月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和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新招用员工《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职工花名册、1年内新招用员工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上年度经过会计事务所审计包括有营业收入的财务报表等资料,向企业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市、区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享受贴息。
  (二)先认定后贷款方式的贷款办理程序。由企业填写《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提供申请认定报告、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近3个月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和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新招用员工《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职工花名册、1年内新招用员工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上年度经过会计事务所审计包括有营业收入的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向企业所在区人社部门申请贴息资格认定,经市、区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1年内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经办银行对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审核,认可担保方式后,确定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并发放贷款。
  第二十三条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担保方式由企业与经办银行自行商定。需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须填写《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担保申请表》(见附件9),经市、区人社部门、担保机构共同考察后,向经办银行承诺贷款担保。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业务不限于各区确定的个人贷款经办银行,可由企业自行选择其他商业银行。
  第六章  贴息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财政分级分担贴息资金额度及比例。
  1、在本办法规定额度、期限和利率内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捆绑式创业担保贷款,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全额贴息(展期和逾期不贴息)。其中符合国家政策规定额度和范围(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对合伙经营或者组织起来就业的,额度一般按每人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过超过20万元;妇女、高校毕业生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实行“捆绑式”贷款)的个人微利项目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75%,省级财政承担25%。超过国家政策规定额度和范围(含个人二次贷款)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2、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25%,市、区财政各承担12.5%。超过国家政策规定额度和范围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25%。展期和逾期的贷款利息、上浮利率的利息及超过500万元以上贷款的利息,由企业自行负担。
  第二十五条  经办银行应按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有关规定,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应贴息金额,实行按季贴息,由经办银行在每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主要包含贷款发生额、季初余额、季末余额、贷款发生笔数、申请贴息金额等内容;
  2、《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0);
  3、个人微利项目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计收利息清单;
  4、《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贷款合同,借、还款凭证及复印件。
  其中,经办银行在将资料报送财政部门之前,还需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房贷款以外是否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未结清记录,有未结清记录的需要注明。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收到经办银行报送的贴息资金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贷款发放情况、贴息项目、贴息时间、申请贴息金额等完成审核,并按季度将中央、市及区贴息资金一次性拨付到经办银行,同时将本区财政部门关于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请示文件、《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统计表》、经办银行和企业报送的贴息申请材料等装订成册后,报市财政部门。
  建立贴息资金报告管理制度。区财政部门应按季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贴息贷款发放情况统计表,内容包括本地区贴息贷款和季度发生额、余额、发放笔数、本年累计发放笔数、应贴息金额、实际贴息金额和按照经办银行类型分类的明细情况,区本级财政安排的贴息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以及上级财政拨付或者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使用和节余情况。报送时间为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5日之前。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各区上报的个人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贴息项目、贴息期限、贴息金额、基准利率等项目审核工作,同时,将各区财政部门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统计表》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和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各区财政部门的申请,经审核后预拨贴息资金,年终进行结算。年度终了后20日内,经办银行将上一年度贴息资金申领汇总情况及明细表报送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要与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
  高校毕业生免除反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经办银行向江岸区财政局申请。
  第七章  贷款风险控制
  第二十九条  担保贷款余额接近担保基金本金5倍时,担保机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人社部门、经办银行提出预警。达到5倍时,经办银行应暂停发放贷款。
  第三十条  经办银行应加强对创业担保贷款不良率的监测。当区(街道、社区)推荐的创业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经办银行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担保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人社部门、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应停止受理该区(街道、社区)新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直至区(街道、社区)采取相应措施,将创业担保贷款不良率降至20%以下。
  第三十一条  当担保机构对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即担保机构对单个经办银行代位清偿总额与担保基金担保责任余额之比达到15%时,经办银行应暂停受理该担保机构担保业务,直至区(街道、社区)采取相应措施,再根据具体情况恢复受理该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
  第三十二条  支持银行与信用社区签订合作协议,建立社区信用担保机制。对于信用社区推荐的项目前景好、经济效益好、个人信誉好、经营场所在社区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持信用社区出具的证明,担保机构直接办理担保手续,经办银行凭担保函发放贷款。
  第八章  贷款到期、逾期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应按有关协议,及时催收到期贷款。对到期且经银行3个月催收仍未归还的个人贷款和由创业担保贷款基金担保的200万元以内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由担保机构按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担保基金给予一定补偿的方式,按催收、代偿、清偿、追收、核销等五个环节进行办理。
  第三十四条  催收。
  对个人贷款进行催收。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还款时,经办银行应及时书面报告区人社部门和担保机构,并与担保机构联合发送催收函给借款人和担保人,在逾期1个月之内,由经办银行牵头组织担保机构及人社部门、借款人所在社区现场催讨,填写《创业担保贷款催收记录表》(见附件11),形成书面催收记录,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对创业担保贷款基金担保的逾期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进行催收。由人社部门牵头组织财政部门、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联合催收。
  对免除反担保的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贷款进行催收。如果该笔贷款全部用于创业项目,确因创业失败无力归还贷款的,经市人才服务中心、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成立联合调查组核实,报市财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同意后,对贷款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可只按应还贷款的10%催收;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其中10万元按10%催收,其余金额按60%催收,剩余部分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核销,不影响其信用记录。借款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仍在继续经营,或是将创业担保贷款用于个人消费性、非生产经营性支出及另换法人从事经营的,不得认定为创业失败。出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创业失败。
  1、借款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出现重大损失,有公安交管或者其他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材料,证明其无法继续经营的;
  2、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的;
  3、借款人因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以及因死亡或以法律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
  第三十五条  代偿。
  对通过催收后确实无法收回的逾期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应在逾期2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机构提出书面的代偿申请,提交《逾期贷款代偿补偿申请表》(见附件12)及相关合同、资金拨付凭证等。担保机构审核属实的,应在贷款逾期3个月内按个人逾期贷款(包括贷款本金和3个月逾期利息,下同)98%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属创业担保贷款基金提供反担保的)100%的金额,将代偿资金支付给经办银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代偿义务产生的3个月以外的逾期利息,根据责任划分由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各自承担。
  经办银行应在收到代偿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与担保机构完成债权移交手续,报同级人民银行备案,并保留追收资金分配权益。
  第三十六条  补偿。
  1、对审核属实的逾期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机构应在代偿后10个工作日内将《逾期贷款代偿补偿申请表》及相关合同、贷款及代偿资金拨付凭证等,报区(其中市级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担保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报市,下同)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对审核属实的,区财政部门应在贷款逾期4个月内按个人逾期担保贷款90%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属创业担保贷款基金提供反担保的)不超过200万元担保贷款10%的金额,补偿担保机构。因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原因导致逾期4个月后未补偿的,由区财政部门按同期存款基准利率给予担保机构补偿资金占用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采取先认定后贷款方式,且由创业担保贷款基金提供反担保的200万元以内(含)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损失,由担保机构和担保基金各承担50%。
  2、各区农业创业者贷款和残疾人创业贷款损失,分别经区农业、残联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农业、残联和财政部门审批后,按贷款损失的10%,分别用农业创业者和残疾人的创业担保基金补充各区担保基金。省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承担各区担保损失的20%,具体办法按《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33号)文件执行。
  3、因经办机构审查不严而发生的假冒借款人、担保人的欺诈贷款,不予补偿。欺诈贷款由各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会商认定,并明确造成欺诈贷款的责任方。对审查不严造成贷款损失的相关责任人依纪依规进行处理,对欺诈骗贷的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无担保机构的区,由经办银行在贷款逾期2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直接向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提交《逾期贷款代偿补偿申请表》及相关合同、资金拨付凭证等,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属实的,区财政部门应在贷款逾期3个月内按逾期贷款98%的金额,将代偿资金支付给经办银行;因经办银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代偿申请而导致多支付的利息由经办银行承担;因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原因导致超过3个月后未代偿的,由区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限存款基准利率给予银行代偿资金占用费。
  第三十七条  追收。
  担保机构应采取拍卖抵(质)押物、申请仲裁或诉讼等法律允许的方式,在贷款逾期4个月内开始追收。由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工作人员提供反担保的,可经过仲裁或诉讼法定程序后,根据法律裁定结果,由单位采取按月扣除工资等方式,协助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尽快追收贷款本息。追收回的资金按如下程序使用:按不超过追回贷款20%的金额据实列支追债人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强制执行费、公证费、拍卖费等追债费用;按代偿损失分担比例弥补担保基金代偿、补偿损失、担保机构代偿损失和银行损失;余款退还借款人。因追收人未在逾期4个月内开始及时采取有效法律措施追债造成的担保基金损失,追收人应给予补偿。
  第三十八条  核销。
  符合条件的呆帐贷款处理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的通知》(财金〔2013]146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对免除反担保高校毕业生的创业担保贷款产生的呆帐损失由江岸区财政局办理核销手续,其呆帐核销部分的贷款本息金额由担保机构按8‰承担损失,经办银行按2‰承担损失。其他创业担保贷款的呆账损失经认定核销的部分由市和相关区财政各承担50%。
  第九章  工作制度
  第三十九条  明确工作职责。
  (一)人社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牵头起草、修订全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和操作办法及政策解释等;
  2、负责对社区、街道上报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料进行审核;
  3、负责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审核;
  4、会同财政、人行、担保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推动落实贷款贴息、代偿、催收、补偿和核销等工作。协调解决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落实。
  (二)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的筹集和补充,保障基金正常运行,按规定申请并及时核拨贴息资金和相关费用;
  2、对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的运行和贴息资金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配合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呆账的损失补偿、逾期代偿和核销。
  (三)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主要职责:
  1、鼓励经办银行积极开展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业务,做到应贷尽贷;
  2、协调解决经办银行在贷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督促经办银行按规定及时申请贷款贴息。
  (四)经办银行主要职责:
  1、经审批同意贷款的,双方签订贷款合同及相关抵押担保法律文书,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2、加强贷款管理,单独设置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业务台账,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没有担保机构的区,经办银行负责对个人及企业的经营场地、经营项目、经营能力、信用记录和还款来源进行调查和评估;
  3、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符合财政贴息政策部分的利息不得从企业贷款中扣除或向企业收取。
  (五)担保机构主要职责:
  1、负责对个人及企业的经营场地、经营项目、经营能力、信用记录和还款来源进行调查和评估;
  2、按照担保法的有关法律程序,做好个人和企业贷款反担保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办理反担保手续。
  3、会同财政、银行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基金的管理,共同维护基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行。
  4、会同人社、财政、银行等部门共同做好贷款代偿、补偿、追收和核销等工作。
  第四十条  健全完善工作考核制度。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将目标任务下达到各区及相关职能部门,实行定期通报、检查和年终考评的考核工作制度。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作为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和信用社区等工作的重点考评内容之一,且纳入“金融机构执行信贷政策综合评估考核标准”中。经办银行应按照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的要求,积极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并建立创业担保贷款考核制度。经办银行的创业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第四十一条  健全完善工作奖补制度。对担保机构根据贷款期限,按当年新增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500万元以内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2.5%/年的标准给予担保费,担保费由各区财政支付给担保机构后,市财政对区进行清算。市人才服务中心工作经费按上述规定执行。对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8%以上、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放大倍数达到3倍以上的区,市财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对其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含信用社区)、财政部门等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具体奖励办法按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武汉市创业担保贴息贷款工作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财金〔2011]1009号)文件执行。各区奖补资金分配方案须报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恶意骗取和逃避银行贷款的借款人和担保人,经办银行应将其不良记录输入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其提出的新增贷款需求,商业银行应持审慎态度。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应取消其已享受的国家其他相关优惠政策。市人社、财政部门将定期汇总相关情况,集中登报曝光。
  (二)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开展不力、借款人恶意逃避和骗取贷款问题突出的社区,将取消其充分就业社区、信用社区和标杆信用社区的荣誉称号或参评资格。同时,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向各区人民政府进行通报。
  (三)对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私利而参与骗贷的,或因审核(复核)不严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将由上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责令整改,并由单位人事部门予以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因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不积极履行职责,造成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人不能如期申贷,1个季度超过10笔不足20笔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同时相应扣减本年度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超过20笔的,将取消其经办资格。
  第四十三条  建立创业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同级人社、财政、人民银行、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等部门,不定期召开创业担保贷款联席会议,研究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中的问题,通报贷款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对担保基金运行、贴息、代偿、核销等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加强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件:
  1.武汉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2.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及还款计划
  3.武汉市创业担保贷款项目调查表
  4.创业担保贷款项目带动就业基本情况表
  5.担保承诺书
  6.武汉市创业担保贷款信用担保审批表
  7.担保人责任告知书
  8.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
  9.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担保申请表
  10.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统计表
  11.创业担保贷款催收记录表
  12.逾期贷款代偿补偿申请表

相关附件:
94号文件附件1—9.doc    
94号文件附件10.doc    
94号文件附件11—12.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办发[2017] 2017/7/31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国人民银 深人社规[2015] 2015/10/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 沪财发[2019]6号 2020/1/1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财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补 苏财规[2017]31 2017/9/29
上海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创业担保贷款实 沪财发[2024]4号 2024/5/31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闽财金函[2024] 2024/10/21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海 琼人社规[2020] 2020/11/18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 沪财发[2018]6号 2018/10/8
辽宁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省农业农村厅省金融监管局中 辽财债[2018]63 2018/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