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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发挥财政职能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财社[2016]1542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9-30
实施时间: 2016-9-3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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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更好地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方式,统筹利用社会各类资源,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精神,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重要性
  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是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适应传统养老模式转变、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的必由之路,是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发展,将其作为重要民生工作内容加以推进。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进一步完善政策,创新方式,激发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的积极性,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和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
  二、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充分发挥财政职能,注重统筹发展,完善市场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财政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政策体系逐步建立健全,支持力度逐步加大,支持方式日趋多元,支持机制更加有效;面向社会开放养老服务的床位规模达到目标要求,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显著增强。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稳步推进。按照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要求,根据集中养老、社区养老、居家养老需求,将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发展规划,量化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目标,重点引导,统筹推进。
  ---坚持专业运作,服务实体。以市场为导向,充分调动民间投资和市场主体积极性,发挥市场作用,激发民间创新模式,鼓励差异化竞争,增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
  ---坚持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准入制度,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形成层次多样、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社会养老服务格局。
  ---坚持创新驱动,综合施策。大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创业担保贷款、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政策、养老产业发展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多种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发展。
  三、强化政策保障和重点举措
  (一)积极落实政府补助政策。符合条件的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全部纳入政府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补助范围。对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由当地按照实际入住人数和服务人数给予运营补贴。加大政府购买服务补贴政策,依托社会办养老机构向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城乡低收入老人购买养老服务,对社会组织、企业向特困人员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力度。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对其金融机构贷款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二)严格落实财税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比例扣除。对养老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养老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按3%的税率缴纳契税。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养老机构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免征契税。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可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全部实行市场自主定价;对社会资本租用公办养老机构房产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3年内免交房屋租金。
  (三)加大投融资扶持力度。落实健康养老服务产业投资基金政策,按规定对社会力量举办居家养老、社区养老、集中养老、养老综合等领域给予支持和合作。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落实,对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服务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服务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积极运用PPP项目以奖代补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完成采购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后,按照项目投资规模给予一定奖励,具体按财政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实施。
  (四)支持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开展职工岗前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开展岗前培训的,按培训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人数和人均不低于300元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实施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按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按人均给予500-2000元给予补贴。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就业见习,并按规定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400元的就业见习补贴,见习单位吸纳见习毕业生按规定给予见习奖励。
  (五)加大各类资金统筹扶持。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使用一般预算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要按规定将其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其中,支持民办养老服务发展的资金不低于30%。充分利用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各类财政资金,探索采取建立产业基金、PPP等模式,支持发展面向大众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产业,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充分利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
  (六)鼓励开展医养融合发展。积极推广运用PPP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模式,支持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医养结合机构。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在各级预算内投资补助上,享受与公办医养结合机构同等政策。扶持和发展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对民间资本投资举办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在财政补贴等政策上要予以倾斜。
  (七)支持发展混合所有制养老机构。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公办养老机构可以利用闲置床位向社会开展养老服务,但不得改变公益性质,服务收入用于发展养老服务。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允许公办养老机构以设施设备等作价入股,与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和运营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组改制,发展民间资本参股或控股的混合所有制养老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
  四、加强统筹协调推进政策落实
  (一)全面谋划,完善体系建设。养老服务业既是关系亿万群众福祉的民生事业,也是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朝阳产业。当前,国务院正在积极研究推进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中央和省促进社会办养老加快发展政策融入相关经济发展和养老发展规划,量化养老服务行业服务标准等发展指标和责任,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提升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水平,让广大老年人享受优质养老服务。
  (二)密切配合,健全工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发展纳入财政重要议事日程,积极会同民政、发改等有关部门强化工作协调机制,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定期分析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推进养老服务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养老服务发展的相关任务要求。
  (三)开拓创新,加强政策衔接。要按照“保重点、压一般、促整合、提绩效”的要求,通过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支出、盘活存量资金等方式,统筹安排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发展相关资金。积极整合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就业创业、普惠金融等各类可用政策,充分发挥各类资金的叠加效应,提高资金综合使用效率。
  (四)提升绩效,强化监督管理。按照“资金使用到哪里、制度就跟进到哪里”,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着力建立健全财政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拨付、使用、绩效管理制度体系,全面建立资金使用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全面推行资金使用公告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安徽省财政厅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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