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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政办发[2016]132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9-23
实施时间: 2016-9-2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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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3日
  山西省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实施方案
  有色金属工业是我省最具发展潜力的基础原材料产业。近年来,我省有色金属工业产能规模稳步扩大,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工艺装备不断提升,产品质量明显提高,实现了快速发展。目前,受产能过剩、技术水平、资源环境三重约束和价格疲软、成本上升的双重挤压,我省有色金属工业必须加快推进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42号),推动我省有色金属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合理、高效、集约利用省内资源为原则,遵循产业发展规律,发挥资源能源优势,完善产业链配置,优化产业结构,推进联合重组,推动自主创新发展,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技术,实施节能减排综合利用,做优做强存量资产,做精做深增量资产,促进有色金属工业优化结构、转型升级、增加效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强化政府引导。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吸引生产要素向有前景的领域聚集,鼓励不具备竞争力的产能主动退出。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严格实施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标准,引导企业压减过剩产能、开展国际合作,助推转型升级。
  坚持创新驱动,优化产品结构。加强技术、制度、管理和模式创新,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补齐产业发展短板。瞄准高端新材料,实施技术攻关,创新工艺装备,生产铝镁铜高精尖合金新材料,优化产品结构,提升产业竞争力。
  坚持分类指导,完善产业链条。根据地区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实际,因企施策,促进产业有序发展。以资源、能源、材料加工为导向,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完善延伸产业链,发展精深加工材料,积极构建煤—电—冶—材循环经济产业链,提高资源就地转化率,推动产业间协同发展。
  坚持绿色发展,推进节能减排。构建循环经济产业链,控制和消减能源消费量、污染物排放量,按照集群化发展模式,提高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水平。采用先进、经济适用的节能环保技术,改进现有工艺流程,推动装备技术改造,提高节能减排水平,降低企业生产成本。
  (三)主要目标。
  合理利用资源能源优势,优化有色金属工业产业结构,实现产业链基本平衡。适度发展中间产品,氧化铝就地转化率提高到60%。瞄准航空、汽车、建筑、电子、包装等领域,大力发展铝镁铜精深加工,有色金属工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建成国内重要的有色金属深加工生产基地。
  二、重点任务
  (四)严控新增产能。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钢铁焦化水泥电解铝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3]40号)等有关规定,确有必要的电解铝新(改、扩)建项目,要严格落实产能等量置换方案,并在网上公示。利用社会监督等手段,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严厉查处违规新建电解铝项目。按有关规定对违规新增产能的有关方面和人员严肃问责。(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安监局负责)
  (五)加快退出过剩产能。
  依法依规退出和处置过剩产能。全面调查掌握有色金属重点品种的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情况。完善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体系,加强公平公正执法,对不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的企业,要立即限期整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要依法依规关停退出,同时在省人民政府或部门的网站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安监局负责)
  引导不具备竞争力的产能转移退出。鼓励企业调整发展战略,主动压减存量产能,实施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退出部分低效产能。对不符合所在城市发展规划且不具备搬迁价值和条件的企业,鼓励转型转产;具备搬迁条件的企业,支持其退城入园或实施环保改造后向有条件的地区搬迁。(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六)加强技术创新。
  推动智能制造。充分利用已经形成的有色工业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的产业联网平台,创新“互联网+有色”模式,着力发展适用于有色金属工业的智能装备和智能产品;开展建模研究,开发球磨机、浮选机、冶炼炉、电解槽等选冶关键工艺设备的虚拟样机,形成选冶主体工艺及调度的数值模拟设计能力,促进数字化设计工具开发应用。实施关键工艺流程数控化工程,推广振动磨机负荷检测系统、矿浆粒度分析仪、矿物加工专用图像分析仪等选冶工业在线智能检测分析装备,氧化铝生产过程智能优化控制技术、铜富氧熔炼控制系统、铝电解高效节能控制系统、高性能铜(铝)板材轧制数字化控制成型技术等。(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发展精深加工。围绕汽车及船舶、海洋工程、航空航天、国防科技等领域,铝产业重点开展轻量化铝合金材料、石墨烯铝基复合材料、复层金属板等铝合金新产品工艺技术研究和项目产业化,积极开发化学品氧化铝、铝基新材料等特色品种。镁产业开展高强、耐热、超轻镁合金新材料研究,重点开发新型轻量化镁合金产品,突破高铁、城市轨道交通、汽车、军工、航空航天等领域用高性能镁合金材料生产瓶颈,引导市场消费。铜产业重点发展高性能铜合金、压延铜箔、挠性覆铜板、IC封装用高性能铜合金带、大规模集成电路引线框架、铜镍硅合金等铜及铜合金深加工产品。支持高铝粉煤灰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提高再生有色金属回收利用技术和装备水平,鼓励企业提高再生有色金属的使用比例。(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负责)
  (七)实施技术改造。
  铝产业围绕采选先进工艺技术装备,开发或引进高效经济利用低品位铝土矿生产氧化铝工艺技术;实施电解铝工艺设备优化改造,降低综合电耗;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新型加工设备,改造提升产品加工精度,扩大产品种类;继续开展高铝粉煤灰生产氧化铝技术、煤矸石提取氧化铝技术研究,形成经济合理的工艺技术路线。镁产业围绕绿色发展重点推广新型竖窑煅烧技术、蓄热式高温空气燃烧技术、套筒竖窑及蓄热式竖式还原炉技术,促进镁行业节能减排和降低成本,推动镁渣制备高性能特种水泥等原镁冶炼副产品综合利用。铜产业重点优化富氧底吹炉炼铜技术,提高多金属共伴生矿综合回收利用率,提升铜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省经信委,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八)完善产业链条。
  积极推动符合国家政策的产业链配套项目建设,全力打造产品竞争力明显、资源充分利用、绿色环保安全的现代有色工业体系。铝产业鼓励优势铝企业与煤炭、电力等企业以资本和产业链为纽带实施联合重组,支持重点氧化铝企业围绕构建铝土矿-氧化铝-电解铝-铝深加工产业链,在落实置换产能的基础上,建设电解铝及精深加工项目。镁产业支持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实施进军镁产业发展战略,鼓励山西银光镁业等优势企业努力提升新合金的开发水平和合金的深加工能力,全力打造具有资源优势、技术领先、创新性和影响力的新型镁工业。铜产业以提高铜深加工能力为方向,延伸产业链,开发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铜加工产品。(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九)加快承接产业转移。
  围绕我省有色金属产业的资源、技术和装备优势,完善相关扶持政策,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承接东部沿海地区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延伸产业链,进一步扩大产品的生产、销售,促进我省有色金属产业持续发展。(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负责)
  (十)积极推进国际合作。
  积极落实国家“一带一路”战略部署,充分发挥我省有色金属先进技术和装备优势,带动先进装备、产品、技术、标准、服务的全产业链输出,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经信委负责)
  三、政策保障
  (十一)完善土地政策。
  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产能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地方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职工安置、债务处置和企业发展。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加大财税支持。
  对符合条件企业在绿色制造、智能制造、高端制造、品牌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等方面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落实有色金属行业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政策,清理规范相关收费基金,降低矿山税费负担。落实好兼并重组税收政策。(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太原海关负责)
  (十三)加强金融扶持。
  拓宽有色金属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发挥政策性金融、开发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互补优势,加大对重点有色工程的金融支持;落实有扶有控的信贷政策,建立产融信息对接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引导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重点支持符合行业规范条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持续达标、有市场前景和经营效益的骨干企业。(省经信委、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负责)
  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大对有色金属行业的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有色金属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在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引导金融机构与企业自主协商,妥善解决兼并重组、产能退出中的金融债务问题。研究通过保险补偿机制支持有色金属新材料首批次应用。对符合条件的重大国际合作项目,引导金融机构给予优惠贷款等。(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省金融办、山西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负责)
  (十四)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积极培育适应有色金属企业职工特点的创业创新载体,扩大返乡创业试点范围,提升创业服务孵化能力,培育接续产业集群,引导富余职工就地就近创业就业,缓解分流压力。通过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或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要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政策予以帮扶。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基本生活。不得实施资金保障不到位、方案不完善以及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各市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五)完善用电政策。
  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推进直供电交易和企业自备电厂或区域电网建设;继续实施差别电价政策。鼓励电冶联营,已建成的具有自备电厂的电解铝企业要按规定承担并足额缴纳政府性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负责)
  (十六)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强化有色金属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加强行业关键、共性问题研究,及时发布行业产能监测预警信息,支持企业推进兼并重组。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指导企业用好有关政策;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省经信委负责)
  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措施,明确目标任务以及时间表、路线图,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确保取得实效。省直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积极指导各市推动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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