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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新政发[2016]85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7-19
实施时间: 2016-7-19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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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扶贫攻坚战的决定〉的意见》(新党发[2016]2号)和自治区党委八届十次全委(扩大)会议、南疆工作会议精神,主动适应就业创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统筹推进自治区城乡劳动者就业创业,确保就业局势基本稳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强化促进就业主体责任。把全面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纳入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明确各级政府促进就业的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量化分解城镇新增就业、失业率、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等具体指标,作为各级政府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强化各级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主体责任。
  (二)完善经济发展与就业联动机制。把促进就业作为确定经济增长方式和增长速度以及对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进行调整时的优先考量因素。建立就业政策与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的配套衔接机制,在调整相关经济政策时优先考量是否有利于促进和保障就业创业。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的考核评估机制,将稳定和促进就业作为招商引资、项目立项、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予以优先审批。
  (三)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鼓励引导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优势产业向我区有序转移,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积极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家政服务、旅游休闲和教育文化服务业发展,增强教育、文化、健康、养老、体育、旅游、特色餐饮等行业吸纳就业能力,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鼓励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农村实体经济、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等农业经济组织,扩大城乡就业岗位空间,有效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通过就业创业增收致富。
  (四)充分激活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活力。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园、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积极争取国家综合奖励。对小微企业信贷政策执行情况开展效果评估,引导激励金融机构创新小微企业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降低小微企业获得专利的成本,优先受理小微企业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申请,优先支持小微企业专利实施。鼓励小微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及时足额给予社保补贴、岗前培训、税收减免等扶持政策。
  二、推进实施统筹城乡大就业
  (一)建立统一的城乡就业管理制度。结合自治区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制度,统筹服务管理各类劳动者和各类就业岗位,将城乡劳动者与城镇用人单位或农业经济组织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正规就业,以及在第一产业短期务工、在第二和第三产业灵活就业的非正规就业,统一纳入社会就业范畴。健全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制度,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对城乡劳动者普遍免费发放,作为其接受公共就业服务、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就业管理的基本依据,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各类城乡劳动者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资源就业统计制度,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单位在职人员均应纳入就业统计范围。建立以实名制为基础、覆盖城乡的就业信息化网络,进一步健全农村劳动力就业状况、企业用工情况和市场供求情况定点监测制度,实现对城乡劳动者享受就业政策、参加职业培训和接受公共服务的全员实名制动态管理。
  (二)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政策体系。进一步充实完善就业政策内容,扩大政策适用范围,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扶持政策体系。对社会各类正规就业岗位和非正规就业岗位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的,给予分层次、分类型的就业政策支持,扩大有效就业岗位空间。对高校毕业生、少数民族和女性劳动者、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低保家庭劳动力、贫困家庭劳动力、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给予鼓励性、差别化就业政策支持,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对新成长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贫困家庭劳动力、有创业意愿人员、企业在岗职工等各类有培训意愿的劳动者,实施针对性、项目化的专门职业培训、国家通用语言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高劳动力资源整体就业能力。
  (三)建立均等化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城乡各类劳动者全面开放,为劳动者求职就业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和市场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人事劳动档案管理等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努力实现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信息化”。统筹推进城乡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在全区每个乡镇按标准建设社会保障(民政)服务中心,在全区每个行政村要有专兼职的劳动保障协理员或专职信息员,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健全城乡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三、全力推进创业促进就业
  (一)搭建创业创新服务平台。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打造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加快构建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兴新众创基地等创业创新服务平台。力争5年内,全区培育自治区级众创空间60家,建设自治区级星创天地40家,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数量达到30家,建立50个科技兴新众创基地,按规定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大力扶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力争5年内打造20家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二)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其他有创业意愿、需要帮扶的人员,依法注册个体工商户、创办小微企业或通过网络创业认定的,可在创业地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期间财政承担贷款贴息。到期确需展期的,可展期l年,展期不贴息。鼓励银行业机构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进一步简化反担保手续,放宽贷款抵(质)押品及反担保范围。对采取第三人担保的创业担保贷款,除现有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外,将第三方保证人员范围扩大到金融、邮政、电信、电业及上市公司等单位正式工作人员;采取财产抵押的,可以直接用房产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不再对资产进行评估;对创业者创业项目参加创业大赛进入自治区级总决赛或国家级半决赛并获得相应获奖证书的,在办理创业担保贷款手续时可免除反担保条件,直接办理创业担保贷款。
  (三)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从事科技创业。对于离岗创业的,经本人申请、原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可在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
  (四)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重点支持高校学生到新兴产业领域创业,切实落实小微企业减税降费、创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深入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扩大覆盖面,促进项目落地转化。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一次性补贴标准由每人500元提高到800元。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2016年起,区属普通高等学校要设置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对全体学生开发开设创新创业教育必修课和选修课,纳入学分管理。允许在校大学生利用弹性学制休学创业,在校大学生利用弹性学制休学创业的可视为参加实践教育,并计入实践学分。
  (五)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允许农户以农村林权、土地经营权抵押申办创业担保贷款。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林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可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将农牧民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推进农村青年富民行动。
  (六)强化创业培训服务。把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全部纳入创业培训体系,提供不同创业类型、不同创业阶段的培训服务,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建立创业能力测评系统,对劳动者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搭建公共创业模拟实训平台,面向社会提供实训服务。探索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导师服务队伍,对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服务。
  四、大力实施转移就业脱贫攻坚专项行动
  (一)鼓励城乡正规就业。在《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关于鼓励企业吸纳新疆籍劳动力就业扶持政策基础上,对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困难企业及经认定的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经济组织新招用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企业和个人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种类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对农业经济组织新招用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贴息额度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累加计算。享受低保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到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困难企业和农业经济组织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其原享受的低保待遇保留12个月不变。对企业和农业经济组织新招用贫困家庭劳动力,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按现行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二)支持多渠道转移就业。支持贫困家庭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在乡镇(村)开办“卫星工厂”,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企业厂房支持或场地租金补贴。支持贫困家庭青壮年劳动力转移疆内外企业就业。对稳定转移疆内外企业就业9个月以上的,按规定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鼓励和支持。其中,对自愿转移内地企业就业的贫困家庭夫妻工,按规定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其奖励。对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中由企业自主开展或委托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的,按照相应培训类型和标准给予培训费全额补贴,补贴直补企业。对疆内转移就业、到内地企业就业中由派出方按用人单位要求组织培训的,按相关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三)发展劳务输出就业。鼓励贫困家庭劳动力通过季节性短期务工获得工资性劳动收入。充分发挥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劳务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在组织介绍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于组织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16课时以上短期引导性培训的,由各地根据当地职业培训实际以及培训成本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中介机构或劳务经纪人,对成功介绍贫困家庭劳动力与当地企业或农业经济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每成功介绍1人就业给予50元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
  (四)提供创业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要在人口聚集度高的乡镇新建或改(扩)建农牧民创业一条街或集贸交易市场,对有意愿开办小商店、小吃店、小作坊、小摊点、微电商等各类微创业的贫困家庭劳动力,给予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支持。对新建或改(扩)建的农牧民创业一条街和集贸交易市场,纳入创业孵化基地政策享受范围,符合条件的,可给予创业引导性资金支持。
  (五)做好统一服务管理。建立全区统一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实名数据库,对登记建档的贫困户做到基本情况清、就业意愿清、能力素质清。实行“3+1+1”就业扶贫服务制度,为贫困家庭劳动力提供至少3次职业介绍,1次国家通用语言+技能或创业培训,1次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建立农村贫困家庭零转移动态清零工作机制。实行就业扶贫责任分级包干制度(单位负责辖区、领导对口联系重点贫困户、干部负责贫困户),将责任分解到单位、岗位和个人,按季度对就业扶贫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和通报。
  五、全力扶持南疆劳动者就业
  (一)实施南疆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程。加强对南疆地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苏地区,下同)未就业初高中毕业生、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培训和国家通用语言培训,到2018年,职业培训和国家通用语言培训覆盖全部有转移就业愿望的未就业初高中毕业生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全面提高就业技能和语言能力,适应岗位需求。
  (二)实施南疆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工程。鼓励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南疆地区乡镇(村)开办“卫星工厂”,积极吸纳当地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对南疆地区的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困难企业和农业经济组织新招用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签订9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企业和个人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种类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南疆地区企业新招用当地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三倍,按季将岗位补贴直接拨付毕业生,最长不超过2年,鼓励到企业就业。
  (三)实施南疆农村劳动力有组织转移就业工程。畅通南疆地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大力支持南疆农村富余劳动力有组织转移疆内和内地就业,对成功推荐、介绍、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疆内其他地州市就业9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100元标准给予组织实施单位奖励;对成功组织转移内地企业就业9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300元标准给予组织实施单位奖励,其中,对家庭夫妻工以有组织形式到内地企业就业,时间在9个月以上的,给予每对夫妻每年1000元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六、强化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全面提升职业培训质量。推进职业培训供给侧改革,针对培训内容与岗位要求不匹配、培训方法与对象特点不适应、培训管理与精细化要求差异大等突出问题,努力实现优质、高效、精准的职业培训供给。实施分层分类精准培训,形成分层次、多类型、广覆盖、重实效的职业培训工作格局。进一步发挥企业和技工院校作用,推进产教深度融合培训各级技能人才。建立健全就业导向和培训过程监控相结合的质量监管模式,实施培训质量考核评价制度。
  (二)严格落实职业培训政策。全面执行职业培训实名制管理,严格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标准,提高培训资金使用效益。制定实施更具操作性、可评估检验的职业培训补贴实施办法,重点突出过程管理、质量管理和以就业为导向的成效管理,探索签订培训服务合同、补贴直补企业、直补劳动者个人等多种有效管理方式,建立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管理机制。对各类享受政策补贴的职业培训活动开展政策实效绩效评价,实施绩效评估结果与培训补贴资金挂钩制度。
  (三)规范职业培训资金管理。各地要加大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培训资金监管,提高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保障能力和资金使用绩效。要根据当地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任务,合理制订年度职业培训计划,优化培训补贴资金支出结构。各地要担负起严格培训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全面应用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落实培训实名制和补贴发放实名制。要建立培训补贴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快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健全促进就业责任体系
  (一)健全协调机制。巩固和加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各地“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作用,健全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形成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建立健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就业工作情况报送制度,实施就业创业工作绩效评估,定期调度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就业形势分析预警机制,强化部门间会商研判,提前研究制定就业形势应急机制,积极做好政策措施储备和失业风险防控,确保就业局势稳定。
  (二)落实目标责任制。自治区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分工,制定年度促进就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责任主体、完成时限和工作要求,层层分解到下级部门,并抓好督促落实。要进一步健全各地和有关部门促进就业创业工作责任制,将促进就业创业情况纳入各地和有关部门政绩考核。自治区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促进就业创业工作进展情况。
  (三)加大就业资金筹集力度。各地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完善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确保就业政策落实到位。要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的规定。要在保证失业保险基金足额发放的前提下,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创业的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加大相关资金投入。要多渠道筹集就业创业扶持资金,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发展就业创业事业。
  (四)加强就业资金管理。建立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估制度,资金安排要与就业政策落实、各类群体就业和重点任务实施等主要工作指标挂钩,切实提高政策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就业专项资金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实现各项政策落实全覆盖与享受政策人员实名制的信息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就业资金管理办法,优化资金支出结构,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做到专款专用,对挪用、浪费、克扣就业专项资金的,要按规定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各地要高度重视就业创业工作,把就业作为第一要求、第一责任和第一目标,实行“一把手”工程,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
  (二)强化工作督导检查。要建立健全就业创业工作督促检查机制,把日常督促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结合起来,以督查促整改、抓落实。加大对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力度,对行动快、做得好的要进行表扬,对进展缓慢的加强督促指导,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实行问责。
  (三)加强舆论引导,转变就业观念。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充分利用各种传统媒体和新兴传播平台,采用专家解读、集中培训、咨询交流等多种方式,提高就业创业政策知晓度,让劳动者真正了解政策,更好地通过政策扶持实现就业创业。要注重宣传促进就业创业的典型经验做法,大力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劳动者切实转变就业观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各地州市实施办法于2016年8月底前出台,报送自治区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跟踪推进、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201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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