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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政办发[2016]116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8-14
实施时间: 2016-8-14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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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下放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实施的下列6项行政权力事项。
  一、商务厅(4项)
  1.对酒类经营违法违规的处罚
  下放后实施机关:地州市级商务部门
  2.对成品油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下放后实施机关:地州市级商务部门
  3.对典当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
  下放后实施机关:地州市级商务部门
  4.二手车交易市场和其他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下放后实施机关:地州市级商务部门
  二、人防办(2项)
  1.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
  2.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
  各地及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办、国办《关于推进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关于推进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新政发[2015]7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要求,坚持“可下放给下级政府和部门的职权事项,应及时下放并做好承接工作”“大幅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管理,重点在行政权力取消、冻结、下放上下功夫”的要求和“能减则减,能放则放”的原则,做好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自治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放权不卸责,加强对地县政府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地县政府对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要依法规范行使,切实加强管理,确保行政权力承接到位。
  201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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