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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部分非税收入收缴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监督[2016]4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10-11
实施时间: 2016-10-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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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非税收入收缴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财监[2016]36号)要求,决定于2016年10月至11月,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开展全省部分非税收入收缴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对象和方式
  (一)检查内容:一是除财政部安徽专员办检查范围以外的县级以上政府2014-2015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收入收缴情况,如遇重大问题可追溯以前年度。二是从2014-2015年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三类非税收入中,根据我省实际选择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收入、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提取情况开展检查。
  (二)检查对象:上述非税收入项目执收单位和非税收入缴纳义务人。
  (三)检查方式和分工:按照财政部规定,采取各级财政部门上下联动的方式开展。省本级、杭州市和湖州市由财政部安徽专员办检查,其他8个设区市本级由我厅负责检查,各设区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检查各县(市、区)。其中:杭州市和湖州市本级的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收入、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提取情况三项非税收入,由市财政局自行组织检查,一并上报检查材料。
  省财政厅对8个设区市本级的检查,采取组织检查组的方式进行,各检查组检查任务分工以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各设区市财政局对各县(市、区)的检查,可以采取市局组织检查组的方式,也可实行县(市、区)交叉检查的方式。
  二、检查重点
  (一)非税收入是否收缴到位。包括:是否存在未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问题;是否存在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少征、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问题;是否存在未按规定级次、科目以及国库集中收缴改革方式缴入国库问题;是否存在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非税收入问题;是否存在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坐收坐支问题;是否存在违规退付非税收入问题;缴纳义务人是否存在欠缴、少缴、漏缴非税收入等问题。
  (二)非税收入的管理是否规范。包括: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是否制定了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是否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和统计报告制度;是否存在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改变非税收入执收单位问题;是否违规设立非税收入收缴过渡账户;执收单位是否向缴纳义务人开具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单位是否存在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非税收入票据,串用非税收入票据,将非税收入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的情况。
  三、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三)《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
  (四)《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
  (五)《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
  (六)《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
  (七)《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29号);
  (八)《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九)《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综字[1999]183号);
  (十)《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74号);
  (十一)《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
  (十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
  (十三)《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
  (十四)《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
  (十五)《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
  (十六)《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
  (十七)《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9]8号);
  (十八)《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09]23号);
  (十九)《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浙财综字[2009]32号);
  (二十)《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温台沿海产业带滩涂围垦项目申请缓缴海域使用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海渔计[2010]20号);
  (二十一)《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财综[2013]66号);
  (二十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
  (二十三)《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222号);
  (二十四)《财政部 地质矿产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变矿产资源补偿费缴库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7]315号);
  (二十五)《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2号);
  (二十六)《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综[2015]46号);
  (二十七)《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综字[2003]80号);
  (二十八)《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3]41号);
  (二十九)《关于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浙财综字[2004]97号);
  (三十)《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
  (三十一)《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15号);
  (三十二)《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中央财政统筹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3号);
  (三十三)《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中央财政统筹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105号);
  (三十四)《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235号);
  (三十五)《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8]201号);
  (三十六)《财政部 监察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审计署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87号);
  (三十七)《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预[2011]13号);
  (三十八)其他有关非税收入政策性文件。
  四、检查时间与材料上报
  检查时间为本通知下发之日至11月25日。各设区市财政局务必于11月30日前将全市检查材料(附电子版)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报送的检查材料应包括:
  (一)全市检查工作总结;
  (二)检查汇总表(详见附件1、2、3);
  (三)调研报告、典型案例各一则,及其他相关信息材料。
  五、检查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组织保障。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的客观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配合上级检查组做好检查工作。同时,各设区市财政局要组织局内监督、综合等相关部门抓紧拟定详细的检查方案,合理调配检查力量,充分做好检查组织保障工作,确保检查任务圆满完成。各地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员等协助参与检查。
  (二)规范程序,提升检查成效。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及有关工作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在规定时间下达检查通知书,严格履行财政检查程序,做好检查底稿(取证单),及时出具财政检查报告(检查通知书、取证单、检查报告参考模板详见附件4、5、6)。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核实,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要坚持原则,重大问题务求查深查透,严肃处理。在获取第一手真实资料的基础上,深入分析非税收入征缴、使用和管理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政策、加强管理、推动改革的意见建议,提交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各地财政部门应针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完善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制度办法,堵塞监管漏洞。
  (三)依法行政,严守检查纪律。全体参检人员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和内控制度规程。要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等各项廉政要求,不得索取和收受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要严格遵守各项检查纪律,不得妨碍被查单位的正常活动,对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要切实加强与被查单位的沟通协调,保证检查工作有序开展。同时要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
  (四)加强督导,确保检查质量。省财政厅将按照财政部要求加强对各地财政部门检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设区市财政局应在组织检查工作中,对各检查组的检查工作成效、上报材料的及时性和质量、检查程序和文书规范程度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加强质量考核。在检查过程中,各设区市财政局可通过工作简报、快报等形式,将检查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相关建议等报省财政厅,以便及时掌握情况,有针对性的加强协调指导。
  检查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联系(联系人:周学伟、李娟,联系电话:0571-88065006、88065108)。
  附件:
  1.非税收入违规问题统计表一
  2.非税收入违规问题统计表二
  3.非税收入管理情况统计表
  4.财政检查通知书
  5.非税收入收缴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底稿(取证单)
  6.财政检查报告模板
  浙江省财政厅
  2016年10月11日

相关附件:
附件1.非税收入违规问题统计表一.xls    
附件2.非税收入违规问题统计表二.xls    
附件3.非税收入管理情况统计表.xls    
附件4.财政检查通知书(参考模板).doc    
附件5.检查工作底稿(取证单)(参考模板).xls    
附件6.检查报告(参考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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