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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灾后重建恢复生产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厦府[2016]295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9-20
实施时间: 2016-9-20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97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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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今年14号超强台风“莫兰蒂”给我市农业生产带来严重影响,为减少灾害给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带来的损失,现就促进农业灾后重建恢复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扶持措施
  (一)温室大棚灾后重建
  1.因灾损毁的各类原已纳入补贴的温室大棚,如确实无法修复的,在原址上恢复重建,仍按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快都市现代设施农业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农[2016]147号)执行,市、区财政继续给予60%补贴。
  2.因灾恢复重建项目动工建设后,经区农业、财政部门审核,可预拨50%财政补助款;项目竣工后,业主提出验收申请,各区农业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经公示无异议,15个工作日内拨付补助资金。
  3.原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自己投资建设且未曾获得财政补助的温室大棚因灾毁坏,需要恢复重建的,可按以上灾后重建扶持政策执行。
  4.对2016年以前(含2016年)市级审批下达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已通过验收而未审核、结算的或已竣工准备验收的,因此次台风受灾,可预拔70%的财政应补资金,以解决建设业主生产自救的资金困难。
  5.对2016年以前(含2016年)市级审批下达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建设进度在50%以上尚未竣工的,因此次台风受灾,可预拨50%的财政应补资金,以解决建设业主生产自救的资金困难。
  6.温室大棚灾后重建自筹资金部分,由财政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给予最长期限不超过两年的贴息补助。每个建设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鼓励市、区国有企业参与投资温室大棚重建项目,引导农户以承包地入股,扩大温室大棚规模,提高建设层次和标准,增强温室大棚抵御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能力,提升农业生产现代化水平。
  (二)温室大棚修复
  1.因台风受损需要修复薄膜的(按厦农[2016]147号文件中规定的简易钢管连栋大棚标准以上的大棚),按大棚占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元(折合6670元/亩)的补助;因台风受损需要修复玻璃或PC板的,按大棚占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元(折合33350元/亩)的补助。
  2.因台风倒毁需要修复的简易水泥柱大棚,按每亩1000元给予补助。
  (三)农作物恢复生产
  1.蔬菜:因灾需要改种、补种的,根据受灾情况,给予每亩100元的补助。
  2.水果:已挂果来不及采收的受灾果园(其中龙眼指已高接换种、近三年有管理的果园),根据受灾情况,给予每亩100元的补助。
  3.水稻:受灾绝收的按每亩400元给予补助,减产的按减产比例给予适当补助。
  4.食用菌:受灾的按一个生长周期总产量生产成本的10%给予补助。
  5.蔬菜种苗:受灾的按育苗大棚育苗床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元的补助。
  (四)畜禽恢复生产
  1.无害化处理设施更新补助
  为保障我市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开展,对符合达标排放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因灾损毁需要更新的无害化处理机械,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的标准继续给予补助。
  2.标准化改造项目重建补助
  为保证标准化改造项目实现原定的目标任务,对已经验收完成的改造项目因台风受灾受损的,鼓励养殖场进行重建、修复、更新,做到达标排放的,通过奖励方式给予补助。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农业灾后重建恢复生产工作作为当前“三农”工作的重点,增强做好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全力支持受灾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含农户)开展农作物受灾后的生产自救,帮助修复、重建受损被毁的农业生产设施,促进农业灾后重建。
  (二)摸清情况。各区要组织力量,对因灾受损的各类农田和农业设施进行核实,及时收集掌握农业受灾和生产恢复情况,有针对性开展各项救助工作,帮助农民尽快恢复生产。
  (三)狠抓落实。要尽快将扶持资金切块下达到各区,由各区统筹包干,组织镇(街)、村(居)核实灾情,给予补助,有力有序有效地推进农业灾后重建恢复生产。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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