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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府发[2016]7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9-12
实施时间: 2016-10-1
失效时间: 2020-12-31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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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意见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2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意见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国家、本市中长期人才、教育发展规划要求,全面提高本市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目标,以服务就业和服务经济发展为宗旨,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不断扩大职业培训规模,全面提升职业培训质量;坚持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保障措施健全的职业培训机制,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努力满足每一个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的需求;坚持职业培训市场化、社会化,充分发挥社会各类培训资源的作用,引导职业培训紧贴企业实际和市场需求;坚持职业培训高端带动、梯次发展,加快培养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劳动者。
  (二)工作目标。适应扩大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和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需要,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增加投入,针对本市不同劳动者群体的特点和需求,开展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切实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着力提升本市劳动者的就业能力、职业转换能力、岗位适应能力和创业能力,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为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力争使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使企业技能岗位从业人员得到至少一次技能提升培训,使有培训愿望的创业者都参加一次创业培训,使高技能人才培训满足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企业发展需求。同时,每年新增技师、高级技师1万名,五年共新增5万名。到2020年,本市高级工及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重达到35%。
  二、大力开展面向不同劳动者群体的职业培训
  (一)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原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定向培训和初级技能培训为主,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重点提高就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着力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力争做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
  (二)院校学生等新成长劳动力培训。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鼓励各有关院校积极参与校企合作培养后备高技能人才项目,扩大校企合作规模,积极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双证书”制度。引导鼓励高等院校加强就业指导服务,开展创业培训并纳入教学规划,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对本市未就业的青年人,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参加职业见习,提升就业能力、积累工作经验,培养职业精神。
  (三)企业在职职工培训。结合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对职工技能水平的要求,切实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新一轮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力争做到就业一人,培训一人。鼓励产业结构调整中关停并转的企业在安置分流员工时大力开展转岗培训,重点提高职工适应技术更新和岗位转换的能力。
  (四)产业发展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培训。鼓励行业企业结合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技术项目引进,通过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实施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高师带徒”等措施,加大培养力度。深入推进实施首席技师千人计划,鼓励并引导有条件的企业设立首席技师或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带徒传技、技术攻关等相关工作,带动技能人才队伍的整体发展。同时,积极开展高技能人才继续教育,进一步提升技师、高级技师技能水平与职业素养,更好地发挥高技能人才在企业的核心骨干作用。
  (五)外地来沪就业农民工培训。实施农民工技能提升专项行动计划。对在岗农民工,大力开展与其岗位实际需求紧密相关的各类技能培训、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特种作业培训。对企业拟招聘录用的农民工,积极开展岗前技能培训。重点加强对加工制造、商贸服务、建筑施工、家庭服务等外来农民工从业密集行业的职业技能培训。
  (六)有创业意愿的人员培训。积极开展创业培训,扩大创业培训规模,提高创业培训质量,完善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创业见习相结合的培训模式,提高受培训者的创业能力。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发挥创业指导专家志愿者的积极作用。以中国(上海)创业者公共实训基地为引领,切实提升公共创业服务水平。强化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及创业咨询、创业孵化等服务手段的衔接,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相结合的工作体系。
  (七)本市农业从业人员培训。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需要,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其技能水平,培养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为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八)退役士兵、残疾人等有关人员培训。根据有关人员就业需要和实际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提高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九)服刑服教人员等特殊人群培训。在这些人员服刑在教期间,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刑满解教后适应社会、重新就业的能力。
  三、切实提高职业培训质量
  (一)推行就业导向培训模式,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就业需要和职业技能标准要求,深化职业培训模式改革,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定向培训、职业见习等与就业紧密联系的培训模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企业岗位需求和生产实际,调整职业培训内容,加强职业道德、安全生产等职业素质的培养,切实提高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和综合职业素养。
  切实加强职业培训指导服务,为各类劳动者及时提供职业培训政策信息咨询,定期公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引导各类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职业培训。各区就业服务部门要了解、掌握培训需求,收集、发布培训信息,积极动员组织辖区内各类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和职业指导,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实现就业。
  (二)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健全职业培训体系。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院校为基础、其他社会培训资源为补充的职业培训体系。充分发挥企业在职业培训中的主体作用,引导企业进一步健全职工培训制度,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职业培训,全面提升职工技能水平;在本市行业企业中探索建立一批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在技能培训、考核评价、使用激励等方面开展创新探索和改革试点,并辐射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技能人才培养。充分发挥各类院校在职业培训中的基础作用,以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为导向,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深化教学改革,加快后备高技能人才培养,鼓励开展面向社会的职业培训。充分发挥社会办学机构在本市职业培训中的积极作用,支持引导社会办学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开展职业培训;依法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开展职业培训质量和诚信等级评估,实施分类指导管理,推动社会办学机构的健康发展。
  (三)统筹规划,加强公共实训体系建设。按照本市产业发展的需求,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本市公共实训基地的建设。充分整合社会各方资源,依托区级政府、院校、企业,建立完善与大教育体系紧密结合的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功能互补。坚持向社会提供公益性、开放性的职业技能实训服务,充分发挥公共实训基地培育高技能人才的服务功能。
  (四)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评价。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为劳动者提供及时、方便、快捷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进一步完善社会化鉴定、企业评价、院校认证、专项能力考核相结合的多元评价体系,强化鉴定过程质量控制,确保鉴定考核质量。社会化鉴定突出技能为本,进一步完善标准化、程序式的鉴定模式;企业评价结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企业岗位实际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评价方式;院校认证坚持知识和技能并重,积极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专项能力考核进一步适应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新设备对技能劳动者提出的新要求。
  (五)大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市有关部门选择技术含量高、通用性广、从业人员多、社会影响大的职业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不断完善职业技能竞赛组织程序、表彰激励等政策措施。积极开展市级职业技能大赛,鼓励各区、行业、企业、院校、协会结合实际需求,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各类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组织本市高技能人才参加国际及国家职业技能大赛,为发现更多优秀高技能人才创造条件。
  (六)强化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的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对培训机构及培训过程实施动态管理,对参加培训的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根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技能标准,加快职业培训计划大纲、培训教材和鉴定题库的开发与更新,为职业培训和鉴定提供技术支持。加强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大力开展师资培训,加快培养既能讲授专业知识又能传授操作技能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探索制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办法。推广实施远程职业培训,积极开展网上培训,加强远程培训和网上培训的相关技术支持和课件开发。
  四、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支持力度
  (一)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进一步健全补贴培训制度,发挥补贴培训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积极作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市产业发展规划、就业状况以及劳动者技能培训需求,确定政府补贴培训目录及补贴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原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且鉴定合格或参加定向培训并实现就业的,按照规定享受100%培训费补贴。本市在职从业人员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培训项目且鉴定合格的,按照规定享受培训费补贴;参加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高师带徒”、技能竞赛赛前培训等项目的,按照规定享受培训费补贴。本市院校学生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培训项目且鉴定合格的,按照规定享受鉴定费或培训费补贴。本市青年人参加职业见习,按照规定享受生活费补贴。本市关停并转企业职工参加转岗培训的,按照规定享受培训费补贴。本市外来农民工、退役士兵、残疾人以及服刑服教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规定享受培训费补贴。
  (二)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根据培训对象特点和培训组织形式,在现有补贴培训机构方式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直补个人、直补企业等职业培训补贴方式。坚持补贴培训机构认定签约制度,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对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进行认定签约并向社会公布,并通过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实施动态管理。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补贴培训质量的监管,重点加强对补贴培训质量的督导评估以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检查。
  (三)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力度。本市各级财政要增加投入,本市将统筹运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和促进以职工职业培训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建设。支持和鼓励本市各类企业开展职工职业培训,重点支持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本市重点产业领域企业的职工职业培训,全面提高职工整体素质。鼓励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开展符合企业需求和本市职业培训规划要求的职业培训,支持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加强本市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对公共实训项目的开发建设、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培训计划大纲、培训教材、鉴定题库的开发更新,以及职业培训师资的进修培训等,予以经费支持。各级政府要严格规范使用中央财政下拨的就业补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外来农民工职业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水平和职业素质。由本市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各项培训补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企业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可依法在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应主要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职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企业应将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与使用情况列为厂务公开、集体协商的范围,接受企业职工的监督。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业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五)加强职业培训资金监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明确资金用途、申领拨付程序和监管措施。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审计,防止骗取、挪用、以权谋私等问题的发生,确保资金安全,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告。监察部门对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组织领导
  (一)完善工作机制。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职业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切实加强职业培训工作。要把职业培训作为促进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农业、商务、国资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推动职业培训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落实培训规划。根据促进就业、稳定就业和服务经济的要求,在综合考虑本市劳动者职业培训实际需求、社会培训资源和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全市中长期职业培训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将其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和人才发展总体规划。各区要结合本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状况、企业用工情况、劳动力资源供求情况等,制定本区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办法。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搞好本行业技能人才需求预测,指导本行业企业完善职工培训制度,落实职业培训政策措施。
  (三)加强宣传表彰。进一步完善以政府奖励为导向,企业奖励为主体,辅以必要的社会奖励的高技能人才奖励体系。继续开展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上海市技术能手”等评选表彰活动,鼓励各区、主管局、行业、企业(集团)开展相应的高技能人才表彰激励活动,并对在职业培训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技能成才和成功创业的典型事迹,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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