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10]187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5-4
实施时间: 2010-5-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61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以下简称《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2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中的“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按所属期2010年3月份(或1季度)为首个起始月份(或季度),连续不超过12月的经营期内执行。
  二、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超标月份(或季度)申报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短信、网上申报系统、纸质函件等不同方式提醒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认定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对符合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个人,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无需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
  四、《处理意见》第八条第二款“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或者《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应从《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时限期满的次月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执行,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从批准的次月起停止执行。
  纳税人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期间使用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其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
  五、《江苏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税稽[1994]010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1995]510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苏国税发[1996]281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2]157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国税函[2005]95号)、《关于调整个体经营者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批权限的通知》(苏国税函[2006]287号)自2010年3月20日起废止。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9-30
实施时间:2016-9-30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昌兴日用杂货店申 粤国税函[2005] 2005/7/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 深国税函[2003] 2003/10/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 皖国税函[2001] 2002/1/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 鲁国税发[2010] 2010/5/1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赣国税发[2001] 2001/8/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 深国税函[2004] 2004/4/19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 鲁国税函[2003] 2003/3/4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潮汕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 冀国税函[2000] 2000/7/14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税局关于潮汕地区增值税一 沈国税流[2000] 2000/7/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 青国税发[2010] 201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