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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粤府办[2016]10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9-21
实施时间: 2016-9-21
法规类型: 分离社会职能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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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精神,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与要求
  (一)工作目标。2016年开始,全面推进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施社会化管理,相关工作于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2019年起省属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二)工作要求。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从减轻负担、集中精力发展主营业务的角度出发,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保证其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进一步提升其核心竞争力。坚持先完成移交,再维修改造,省属国有企业与同一地区的中央企业、市属企业执行相同政策标准。改造维修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及不低于移交企业所在城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的基本标准,维修为主、改造为辅,保证分离移交后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并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促进城市基础设施的优化整合。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分离移交范围、责任主体和费用标准。分离移交范围为省属国有企业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社会职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和物业管理。省属国有企业是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现状,据实测算,共同协商维修改造实施方案等事项,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作有效衔接。纳入分离移交范围的省属国有企业,要按照所在地市政府出台的国有企业水、电、气及物业所需费用测算依据与标准的相关规定,据实测算相关费用。
  (二)规范审核。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规定,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财政主管部门、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三)严格执行财务规则。省属国有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并将财务处理依据和方式作为重大财务事项报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分离移交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的影响,应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鉴证意见,报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物业分离移交时,应将房改房出售后企业留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结余部分转交物业接收单位,存入企业职工家属区所在市房改部门设立的房改资金账户,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使用。
  (四)妥善安置人员。省属国有企业移交“三供一业”涉及的从业人员,原则上按照地级以上市政府制定的政策标准接收安置,按照有关政策无法接收的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企业集团公司及移交企业要做好相关工作衔接,深入细致做好宣传引导工作,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稳定。
  (五)完善移交途径。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接收方原则上为国有全资或国有控股的公益性企业,如企业所在地无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经报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可由实力强、信誉好的其他地区国有企业进行跨区域接收,或由所在市国资委成立相关国有全资平台公司,接收资产后再另作其他处置。已进行房改的职工家属区,可在当地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委员会通过市场化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或实行业主自我管理。
  三、进度安排
  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原则上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主要步骤为:
  (一)确定接收单位。由省属国有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确认接收单位。当地无符合条件的接收单位,按照移交途径的相关要求办理。该项工作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移交企业要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等工作,按照财企[2005]62号文件要求进行财务处理,并将财务处理依据和方式作为重大财务事项报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多元股东的企业应当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
  (三)签署并办理移交协议。由省属国有企业与接收单位签署移交协议,并报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此项工作于2017年6月前完成。
  (四)申请财政补助资金。企业按省财政有关规定,申请“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
  (五)维修改造。接收单位按照移交协议明确的基础设施标准进行维修改造。此项工作于2018年6月前完成。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企业责任。省属国有企业要加强组织协调,积极推进所属企业做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企业集团公司及分离移交企业应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并安排专门力量推进相关工作。移交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分离移交资金,对擅自挪用、违规使用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和政府共同分担。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的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省属国有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省级财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下同)补助50%,省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移交企业的主管企业承担比例不低于30%,其余部分由移交企业自身承担。原政策性破产省属国有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省财政全额承担。省属国有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要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申请、预拨和清算,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完善配套措施。省属国有企业推进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中,应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出台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因“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产生较大影响的,经报省级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视同利润。
  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省国资委要会同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切实加强对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跟踪指导和统筹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按期顺利完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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