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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
发文文号: 青政办[2016]129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7-20
实施时间: 2016-7-20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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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省委十二届十二次全会和全省县域经济座谈会精神,统筹推进区域均衡协调发展,确保我省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支持县域经济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工业政策支持,促进县域工业经济加快发展
  (一)大力培育重点县域特色产业。设立2亿元重点县产业发展基金,支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发展,加速壮大非公经济规模。着力支持重点县域工业聚集区完善基础设施和产业配套建设,增强服务功能和承载能力。并依托各地资源优势和产业发展基础,大力发展特色产业,延伸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加快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
  (二)扶持重点县域中小企业发展。省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向重点县域倾斜,着力提升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每年滚动扶持重点县400家中小企业发展,培育新增规模以上企业20户。对当年新入规企业(包括新建企业)每户给予10万元奖励。争取工信部支持,“银河培训工程”向重点县域中小企业倾斜,年滚动培训中小企业骨干600人(次)以上。加强对重点县域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技术人才和创业人才培训,提高企业整体素质。
  (三)加速构建重点县域非公经济服务平台。落实好国家扶持资金,以省级各类公共服务平台为支撑,支持重点县域建立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并通过网络平台和大数据运用,逐步实现与省级枢纽平台、各市(州)窗口平台的互联互通,增强对重点县域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服务和支撑能力,为县域经济发展培育新动能。
  (四)支持发展“飞地经济”新模式。整合重点县域资源优势和西宁、海东重点园区的人才、技术、市场及产业集聚优势,建立“飞地经济”新模式,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为环湖地区、青南地区培育一批产值、税收等合理分成的“飞地”示范企业,形成县域经济发展新增长点。具体意见由省财政厅牵头,商税务及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推动作用
  (五)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十三五”期间,省财政统筹各类资金每年安排5亿元资金支持县域经济发展,通过因素法、竞争性分配、以奖代补等方式,重点支持县域特色优势产业项目贷款贴息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推动形成财政产业专项投入与税收贡献、带动发展和创业就业等挂钩的新机制。
  (六)改革财政资金投入方式。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引导和支持重点县设立产业发展基金,建立省市(州)县三级政策性担保体系,完善县域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盘活各领域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允许重点县在不改变资金分类科目用途的前提下,将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领域相关的资金统筹整合使用。
  (七)确保县级财政稳定运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划分过渡方案精神,调整完善省对下收入分成比例,加快建立地方税体系,支持培育地方主体税种,弥补营改增后对县级财政的影响。加大县级政府存量债务置换力度,利用3年时间将县级政府存量债务全部予以置换,支持县级政府优化债务结构,减轻利息负担,完善管理办法,降低债务风险。
  三、增加项目建设投资强度,夯实县域经济发展基础
  (八)加大投资支持力度。结合县域实际,把握投资导向,加大争取力度,围绕支柱产业、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生态建设等领域,支持谋划一批重点项目,实施一批具有产业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以重点项目建设引领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优化提升。
  (九)提高项目工作水平。进一步完善省市(州)县完成三级项目库建设,市(州)、县两级政府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快落实土地、环保等项目前期工作,做细前期,做实项目。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大对本系统项目能力建设培训力度,进一步加强项目前期费管理和使用,确保滚动使用,良性循环。
  (十)规范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管理。全面清理和整合规范各类认证、评估、检查、检测等中介服务,制定中介服务清单并向全社会公布。建立中介服务机构统一代码、信用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加强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管理,清理整合项目前期相关领域指定中介服务等突出问题。
  四、精准实施金融支持政策,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十一)健全县域金融组织体系。加快县域法人农信社改制步伐,力争3年内完成省内剩余23家农信社改制。推动有利条件的县域加快组建村镇银行,鼓励地方法人银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资本、社会资本投资入股,力争5年内村镇银行全省县域覆盖率达到40%。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下沉服务网点,鼓励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在县域增设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等,扩大县域金融服务覆盖面。
  (十二)加强制度创新和实行差别化政策。建立县域重点产业金融服务主办行制度。加快推动省政府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争取在贷款规模、审批权限、审批流程等方面的差别化信贷政策,政策性银行对重点工程、民生工程、贫困地区贷款给予优惠利率。
  (十三)运用金融工具助推县域产业发展。建立完善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运行机制,加快设立各类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重点扶持中小企业集中区特色优质企业。引导金融机构优先支持县域专项建设基金投资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域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券,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扶持县域优质企业利用银行间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新三板”等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将重点县域企业纳入发行区域集优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支持范围。
  (十四)建立健全政策性担保体系。充分发挥省信保集团再担保功能,通过再担保、参股、设立办事机构、业务指导等方式,将省级再担保平台的创新业务、管理模式、风控体系延伸至县,安排专项建设基金用于补充政策性担保平台资本金。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县级实体经济和信贷投放力度,着力解决农牧业贷款难、贷款贵问题。
  (十五)扎实推进普惠金融。全面推进“双基联动”合作贷款,推进“精准扶贫”。稳步推进“两权”抵押贷款。用好财政风险补偿政策,充分调动省内金融机构办理农牧区产权抵押贷款的积极性、主动性,盘活农牧民存量产权资源。具体意见办法由省金融办、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牵头,另行制定。
  (十六)稳步推进农牧业保险“提标扩面”。进一步增加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规模和品种,提高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丧葬险)覆盖面,推进农房地震保险试点。探索建立“保险+信贷”扶贫模式,推进保险业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试点开展农牧区小额信贷保证保险、贷款抵押物财产保险、信用保险、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等。
  (十七)强化地方金融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完善全省金融协调服务网格化组织体系,加强市(州)、县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力量。建立市(州)、县两级政府金融风险处置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意识和职责,防范地方金融风险。
  五、有效落实土地管理政策,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十八)优化土地管理和用地审批。结合“十三五”期间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全面启动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工作。积极探索“容缺受理”机制,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建立“提前介入、全程服务”机制,对省级重点建设、扶贫等项目,建立“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提高审批效率。
  (十九)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国家、省重点项目以及扶贫项目占用耕地的,耕地占补平衡实行“承诺制”。建立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进一步强化县级政府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主体责任。
  六、推动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扎实推进扩权强县
  (二十)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梳理省级政府部门权力,重点在城镇规划建设、项目审批、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加大放权力度,凡有利于县域经济发展的“能放则放,能减则减”,提升县域经济自主发展能力。完成全省46个县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编制公布工作。
  (二十一)提升县级政府管理服务能力。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县级政府承接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能力。完善行政服务中心功能,按照“应进必进”原则,实行“两集中、两到位”,提高审批效率。在格尔木市探索审批权限内企业投资工业项目不再审批的“先建后验、宽进严管”新型审批模式。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体制改革,实施公正监管;创新监管模式,强化监管手段,推进综合监管。加强薄弱环节、解决突出问题,着力提高县级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政务服务效率。
  七、实施就业优先和人才强县战略,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二十二)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大对县域就业创业工作指导、资金安排和政策倾斜力度,推动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地见效。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和各项就业援助工作,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加大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力度,精准实施转移就业脱贫,加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实施全省城乡劳动力技能提升计划,落实各项就业培训补贴。
  (二十三)做好基层人才培养工作。降低基层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招聘工作“门槛”,落实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乡镇工作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基层工资倾斜政策。完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评价机制,统筹推进“大学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等基层服务项目,鼓励优秀人才扎根基层建功立业。
  省财政厅、省经济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进一步细化,明确具体措施,并跟进加强督导检查,确保政策落地到位。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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